• 11月23日 星期六

链圈出海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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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的流程:明码标价,有路可通

世界因各种命运相互牵扯而平衡。

区块链项目旺盛的出海需求,也直接催生了完整的投行业务。这些投行将昔日公关公司外出宣传的业务归于囊中,还增加了从项目诞生到出海的完整体系。

耳朵财经得到了一份资料,这份资料上有相对完整的项目出海路径,大概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梳理项目,使得项目具备项目该有的要素。具体包括完善项目团队,撰写白皮书、开设官网、注册基金会种种。

第二个阶段,是中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帮助项目发展,得到相应的资金、舆论支持。具体包括准备通稿、组建社群、媒体宣传、进行私募、公募等等。

第三个阶段,是后期成型阶段。这一阶段是帮助项目上所,以及一些投后管理业务。具体包括对接、上线交易所,以及后期宣传、做市值管理等等。

这份资料上罗列了参考价码,每一步骤从数千美元至数万美元不等,其中较为昂贵的,是涉及到技术以及法务部分。而和交易所对接的步骤,写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家投行的相关负责人对耳朵财经表示,按上述体系,给一个项目搭建好架构,需要1个月左右,技术上实现代币上线,需要十来天。

而万能的润滑油——“钱”充足的话,从白皮书到上交易所,可以控制在两个半月。

当项目开始出海,同时想要出海的还会有项目创始人。

这些创始人有很多出海的理由:更快的进行战略布局,或是想逃避一些什么。在Andy的表述中,不乏一些大佬拖家带口的在尝试出海。

囿于关系、利益,每一家投行推荐的“人出海”地点也不尽相同。

但是这些服务无一例外,都是明码标价,有路可通。

链圈出海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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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神奇点:谁都可成立“基金会”

宣传一个新事物时候,有一些新概念包装会让事物变得不明觉厉。

如今区块链项目大多会宣传自己在海外成立了“基金会”,冠之以“非盈利”的名号。

对于这一点,海外一公链项目创始人Frank(化名)表示:

“其中一些不过是私人公司而已,公司名字会有Fund、Capitals等字眼”;

“几乎没有公司会拿私募基金牌照”;

“主要是有个公司在国外,根本没有收入,税都不用交”。

Frank甚至表示,如果耳朵财经愿意,也可以成立这么一个空壳公司。

耳朵财经(ID:erduocaijing)联系了一家新加坡本地的投行机构,其负责人Tony也表示,新加坡本地并不存在“基金会”这个说法,英语中意思,翻译成“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更为恰当。

Tony进一步表示,在新加坡成立公司,至少需要一个本地董事,这个人需要是新加坡人、持有绿卡,或是拿到工作准证的人。

“找当地公民最容易,每一年向其支付一定数目美金即可。”Tony补充道。

除了新加坡,香港也是一些项目选择设立壳公司的地点,但是最近有一个项目玩脱了。

这个项目是KuCoin。两个多星期前,KuCoin在香港的办公室被国外客户曝光,一篇名为“Major Crypto Exchange KuCoin HongKong Offices are Empty”的稿子流传于外网之上。

虽然KuCoin后来做出回应,称公司地址另有他处,但是其在香港的怯,已经显露了出来。

为了将架构搭建得更复杂,一些公司还会选择去更小的国家找代理法人。再通过操作,使得公司背后由另一个更小的国家持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这样子控股公司可以更多一层。

要花钱付出成本去查的话,就没有什么人会去查了。Frank表示。

链圈出海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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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的后续:大佬买别墅,而你打地铺

如前文所述,从业者都在寻求出海。

自传统行业就备受关注的薛蛮子,今年一月底在京都买下了一条街,打造蛮子民宿。媒体报道,2月底时候,薛蛮子还在“三点钟火星财经学习成长社群”提及将发行蛮子币,表示要把其蛮子民宿做成分布式AirBnb。

彼时,蛮子民宿的消息传出时,有人调侃道:“大佬买别墅,而你打地铺。”

薛蛮子近期的微博没再显示定位。此前8月5日,薛蛮子发了一条在“柬埔寨的西哈努克港之高隆岛”的微博。

与中国一海之隔的日本,就像是古时盛传的蓬莱仙境,吸引着诸多行业人士前去。

AI未来财经在5月份时候报道称:“李笑来的公司迁到了日本,另一位币圈的知名人物老猫的公司也布局日本,Dfund创始人赵东在东京买房,举家搬迁。相当一部分区块链企业和大佬又在日本完成了集结汇合,原因无他,一是监管宽松,二是离中国近,方便。”

同在日本的还有“比特币耶稣”Roger Ver。Roger Ver放弃了美籍国籍,移居日本,运营着网站Bitcoin.com。

有人放弃美国也就有人追求美国。宝二爷在美国的“韭菜庄园”早就闻名行业,“一姐”何一也多在美国活动。

只是,这些项目和大佬选择出海,是否真能如楚门一样,突破边界,嗅到另一种空气,仍旧存疑。

耳朵财经咨询了一位资深的法律人士,后者提醒道:

“自2017年9月4日之后,无论发行主体是否为海外项目方,只要在中国境内发售、非法公开东西,都是非法行为。

司法机关目前主要关注的是在我国境内是否有“实质经营的行为”,如果运营人员在国内实质经营的行为,则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的性质做出了界定——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最大的两个刑事风险是诈骗和非法经营。诈骗即空气币的问题,实际上具体考察项目是否构成诈骗,是有一个参考指标,那就是项目方的CTO是否够专业,他的能力和经验,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

至于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要参考项目方的此项服务是否持牌,如果没有牌照去做期货证券跨境支付或者是一般的支付结算业务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有依靠关系伸出去的枝,捋一捋,总是能再连根拽回来。

转载自耳朵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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