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个总部外审理地点
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6月11日)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铉(Jin-Hyun Paik)法官通过线上仪式,代表双方签署示范协定(Model Agreement)。
根据该协定,新加坡同意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及属下分庭提供适当设施,让法庭能在本地开庭,履行职能。
新加坡是全球首个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签署示范协定的国家,让该法庭及属下分庭可在德国汉堡总部以外的地点审理案件。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总部位于德国汉堡,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了规定。公约也含有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国际海洋法法庭设有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也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
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参与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由菲律宾提出的关于中国“九段线”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谓南海仲裁案,既不是向联合国属下的国际法庭提出,也不是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而是向另一个被称为“常设仲裁法院”提出。
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是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机构,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而是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争端诉诸该院,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第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899年建立,由于长期缺乏案源,影响力日渐式微。当时很多人也好奇,为什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不选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去找一个鲜有人问津的常设仲裁法院。
另外,与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同的是,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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