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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专访李成钢:《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影响几何?

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并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

签署及支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家代表合影

《公约》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笔,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

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

独家专访李成钢:《公约》彰显“以和为贵”

在参加签约仪式期间,就《公约》对于调解跨境贸易争端的意义,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进行了独家对话。

对话中,李成钢谈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达成,46个国家的签署,本身就是多边主义的共识,显示了多边主义的价值。世界各国期待多边主义带来更多的确定性。公约在解决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创立了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有执行保障的另一种选择。相比于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解决争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贵的是调解推动了友好型的争议解决,对促进形成和谐的商事关系很重要。这与中国“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传统文化是很契合的。中国重视并签署公约,认为其对现有的争议解决肯定发挥促进作用。当前的实践中,仲裁出现了一些诉讼化倾向,程序越来越复杂,成本越来越高,这种倾向有违仲裁制度设计的初衷。”

46国代表齐聚新加坡 签署重要公约

2019年8月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出席《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助理秘书长史蒂芬·马蒂亚斯出席签署仪式并致辞。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发来祝贺视频。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包括中国、美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在内的4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致辞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视频致辞

联合国秘书长法律事务助理Mr.Stephen Mathias致辞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致辞中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诉讼、仲裁之外,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众多国家签署公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重要作用的共识。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视频中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的价值。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助理秘书长史蒂芬·马蒂亚斯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对多边主义的支持,签署仪式的成功举办是多边主义的胜利。公约将促进调解制度发展,促进商事主体解决纠纷,保持良好关系,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

公约得到我国业界及仲裁、调解、律师等行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中心、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以及相关律师事务所等国内机构参加了签署仪式相关活动。

首批签约国家(46个),国家列表如下(按签约顺序):

新加坡(Singapore)

阿富汗(Afghanistan)

白俄罗斯(Belarus)

文莱(Brunei)

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智利(Chile)

中国(China)

哥伦比亚 (Columbia)

刚果共和国(Congo)

刚果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史瓦帝尼(Eswatini)

斐济(Fiji)

格鲁吉亚(Georgia)

格林纳达(Grenada)

海地(Haiti)

洪都拉斯(Honduras)

印度(India)

伊朗(Iran)

以色列(Israel)

牙买加(Jamaica)

约旦(Jordan)

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

老挝(Laos)

马来西亚(Malaysia)

马尔代夫(Maldives)

毛里求斯(Mauritius)

黑山共和国(Montenegro)

尼日利亚(Nigeria)

北马其顿(North Macedonia)

帕劳(Palau)

巴拉圭(Paraguay)

菲律宾(the Philippines)

卡塔尔(Qatar

韩国(Republic of Korea)

萨摩亚(Samoa)

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

塞尔维亚(Serbia)

塞拉利昂(Sierra Leone)

斯里兰卡(Sri Lanka)

东帝汶(Timor-Leste)

土耳其(Turkey)

乌干达(Uganda)

乌克兰(Ukraine)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乌拉圭(Uruguay)

委内瑞拉(Venezuela)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意义和在中国的适用

《公约》第4条第5款规定:“主管机关审议救济请求应从速行事。”本条进一步体现了调解“快速便捷、高效”的特点,大大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鼓励着更多的国家与组织在《公约》的框架下以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约》第12条规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样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公约当事方相同。这也是相较于《纽约公约》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新规定,可见适用的主体范围在《公约》中得到进一步扩大。

中华民族一向秉承着“以和为贵”的理念,但以往和解协议难以得到域外法院承认与执行这一现状使得当事人对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望而却步,而《公约》的出现,正如贸法委在序言中说到的“注意到国际和国内商业实务越来越多地使用调解替代诉讼,考虑到使用调解办法产生显著益处,例如,减少因争议导致终止商业关系的情形,便利商业当事人管理国际交易”一样,则有效地避免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最大程度维持双方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也有利于构建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关系。

《公约》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笔,借签署《公约》的东风,我国应积极加入公约,改变现行法律制度与《新加坡公约》缺乏衔接的现状,改变中国在商事调解制度方面的相对落后的状态。各机构多支持、律师调解员多加参与,为共同推动中国的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