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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司法打造对接港澳面向国际的营商环境:仲裁裁决域外执行,商事争议跨境调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婷菊 深圳报道 9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其中,在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上,重点强调了,要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2021年,年轻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也迎来了设立11周年的日子。前海作为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的新引擎,已经在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上迈出了先行先试的步伐。立足打造公正、公平、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前海司法也在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上也取得了卓著的成绩,《方案》的发布更为前海合作区乃至粤港澳大湾区迎来重大利好。

对接港澳面向国际 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墙”

前海作为深圳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最重要的合作区之一,多年来的司法创新已经在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上积累了独特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海司法在非诉讼领域的体制创新尤为突出,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民商事争议仲裁以及纠纷调解上。

作为全国唯一的法治示范区,前海已经形成了全国独一无二的集商事、金融、知识产权、海事等门类齐全的专业审判机构布局。定位为整个珠三角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前海司法也已经在构建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上走出了自己的道路。

(位于前海合作区内的前海法治大厦。李婷菊/摄影)

《方案》提出,前海要加快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生态系统,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金融服务、海外风险防控等体制机制创新,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早在2017年12月,为发挥司法在服务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就在前海成立。同年挂牌成立的还有全国首个专门金融法庭——深圳金融法庭,为加强金融审判机制专业化,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指引和规制作用发挥了引领性作用。次年1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前海敲响了“第一槌”。

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方面,2018年12月,深圳市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前海挂牌运行,面对新能源和互联网产业开展快速审查,维权和确权。2020年4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深圳分中心在前海挂牌成立。这是继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落户、2019年“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落户后,又一国家级知识产权“金字招牌”在前海落地。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保护数据。李婷菊/摄影)

此外,2021年2月,前海还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深圳前海受理窗;推动了版权行业头部企业及专业机构在前海组建“深圳市前海智慧版权创新发展研究院”;2021年8月,深圳市版权协会(广东省版权局授权的代办机构)进驻前海。未来,前海计划使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知识产权检察研究机构等在前海形成聚集发展效应,与此同时,吸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相较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功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保护前置,以服务先行的理念,构建起贯穿投资者和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护机制。

(前海"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湾区企业构筑坚实的堡垒。李婷菊/摄影)

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试水先行,昭示着前海对标《方案》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心和行动。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的创新试验平台。

仲裁裁决域外执行 优化前海营商环境

前海在诉讼领域司法创新一路先行,非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也紧跟其上。为鼓励外商投资,解决企业可能的后顾之忧,提升法制化营商环境,前海的仲裁机构创设了资本市场“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新机制。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了资本市场的大量纠纷,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10月18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出炉,其中第29条明确: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通过合作方式引进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

2013年9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正式挂牌。契合粤港两地法律服务合作需要,在国内与国际先进做法之间架起桥梁,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落地是前海为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模式,推动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服务业共同发展做出的新贡献。

作为我国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经过30多年发展,深圳国际仲裁院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大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力度,目前共有934名仲裁员,其中境外仲裁员385名,占比超过41%。港澳仲裁员共149名。仲裁员国籍分布在7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做到了“一带一路”国家的全线覆盖,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为中国最高。未来,还将吸引更多境外仲裁员,并进一步扩大覆盖领域。同时,仲裁员理事会也有一半以上理事来自境外,目前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境外,行使独立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未来还将考虑增加澳门理事的名额。

除了在国内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引领了特区仲裁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中的十个“率先”:率先建立国际化的法人治理机制;率先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先例;率先创设辐射全球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率先创设粤港澳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和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机制;率先探索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四位一体”新机制;率先引入投资仲裁及选择性复裁程序;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率先设立中国第一个谈判促进中心;率先探索互联网仲裁。

其中,率先创造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具有重要意义。198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8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捷达公司一案并作出裁决,该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执行。这是香港法院按照《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在海外普遍获得执行。

记者了解到,香港回归后,依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香港没有一例被不予执行,展示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据香港司法机关2017年的统计,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为全国最高,也高于香港之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仲裁机构。

2014年,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合作机制第一案在前海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两个香港居民在内地某省的投资合作产生纠纷,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五年内历经协商、诉讼和行政方式都无法解决。2014年初,双方当事人得知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3年12月牵头在前海创设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称“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考虑到商业秘密、境外执行和长期合作关系等因素,共同向联盟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同意联盟在15家成员机构中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受理该案。该案由香港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经过7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前海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联盟的业务流程指引,共同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这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案”,是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受理的第一案,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提供了经验。

(前海司法创新为合作区内专业机构保驾护航。李婷菊/摄影)

前海在仲裁、调解方面的先行试水充分呼应了《方案》对前海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方案》提出,要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区内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探索建立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助理,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谢卫民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区内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谢卫民解释说:“仲裁地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商事主体双方在合同仲裁条款中可以约定仲裁地,约定了仲裁地后,仲裁程序就要和仲裁地的仲裁法挂钩。如果选定了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仲裁程序就要适用香港《仲裁条例》。如果选用了外国某地作为仲裁地,仲裁程序就要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涉外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对仲裁友好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从而保障仲裁程序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仲裁裁决顺利得到承认和执行。”

201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在前海率先创设粤港澳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和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机制,在前海牵头发起设立的“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创设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合作机制。粤港澳三地的15家代表性调解机构作为联盟主席团成员机构,将与特区仲裁有机结合,高效、和谐、低成本地化解跨境纠纷,提升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司法领域的关键问题。“港人港案港式调解案”突破了涉港案件、调解协议的异地执行难题,并在非诉讼领域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

在这方面,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助理王偕林律师告诉记者,此前,曾有一个案件在内地获得法院判决,但在香港法院可能面临不对该判决予以承认及执行的问题。他解释说:“在一个涉港纠纷中,如深圳买家最终胜诉并获得生效判决,需要至香港申请对于香港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则可能出现,香港法院基于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7月14日签署,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认为作出生效判决的前海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的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之判决,因此香港法院不对于该判决予以承认及执行。”

而自前海法院对深圳市内涉外涉港案件集中管辖后,“前述可能产生之障碍,可通过向香港法院解释说明指定管辖、级别管辖在内地的适用情况,进而争取其对于判决的承认及后续执行,”王偕林说;“虽然同样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但前海法院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并进一步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王偕林认为,前海法院的生效判决在香港执行时遇到障碍的风险,有待后续深港两地法院判决互认过程中的进一步优化。他表示:“这种情况,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转化为本地法例和正式实施后,结合实际司法实践,进一步寻求更为优化的解决方案。”

此外,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共同发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资本市场的主要行业协会于2013年9月共同创建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这是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第一个紧密结合调解与仲裁功能的纠纷解决机构,化解了资本市场大量的纠纷,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商事调解跨境执行 提升对外合作水平

记者注意到,前海在商事争议的仲裁与调解上紧密合作,已经惠及对外经贸合作的诸多行业和领域。

2020年8月26日,在前海召开的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大会上,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调解中心面向国内外企业、机构等商事主体提供市场化商事纠纷调解服务,重点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在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设,海商海事等领域的跨境及国际商事争议,维护正常有序的商事法律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中心在建立健全商事调解与商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对接协作机制方面也有新的探索。谢卫民说:“目前,商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相当于一份合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效力相对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低了一层。”而调解中心正致力于解决调解与诉讼、仲裁合理衔接的问题,探索将调解协议通过法院司法确认、通过仲裁转化为仲裁裁决、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等方式赋予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涉外的调解协议经仲裁转化为仲裁裁决后,可以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68个成员国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目前,国内的同行正在努力推进一项国际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在中国的批准进程。该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2019年8月,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在内的4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将解决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不同国家的强制执行问题。”谢卫民认为,这一公约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和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发展方面将具有重要意义。

(前海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拥有多名港澳台和外籍调解员。李婷菊/摄影)

(前海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拥有多名港澳台和外籍调解员。李婷菊/摄影

据了解,调解中心调解员涵盖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以及海外民商法律界资深专业人士。首批调解员共计116名,其中深圳及内地省市67名,占比58%;港澳台地区30名,占比27%;国际17名,占比15%。

很快,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将入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和国际仲裁大厦。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球的相关仲裁和调解机构即将正式入驻前海,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在前海的深度合作。

在谢卫民看来,商事争议的快速有效、和谐解决,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一环。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只要充分发挥好调解、仲裁的作用,就能维护好商事主体的商业联系,甚至塑造主体间新的合作关系,就能保障“社会大机器”顺畅运行,从而提升社会的生产力。而司法创新提供的公平、公正、安全的营商环境,将让前海的各类商事主体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对于构建我国更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将起到带头引领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方案》发展目标提出,到2025年,要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方案》的提出是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以支持香港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提出的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强化对外开放格局的政策方向。对于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方案》的实施,能够支持和解决香港社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回应香港社会对解决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期待。对于让香港更好地融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格局当中,分享国家改革开放的成果,增强香港同胞的国家认同感,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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