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起源、演进以及主要内容。
01 起源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最初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国,基常设秘书处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除上述10国外,还包括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卢森堡、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版内容发布于1988年,这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第一个准则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又对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了修正,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后来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III》和《巴塞尔资本协议 III》,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这也就是今天我们熟知并应用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目前国际银行业最为重要的监管准则,它深刻地影响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模式,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监管标准。
02 主要内容
巴塞尔I,即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银行资本覆盖信用风险,要深圳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巴塞尔II,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最低资本必须覆盖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该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并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银行监管框架,即“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定义,把资本重构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部分,以保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这三大风险在计量口径上的一致性。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银行提升对风险的敏锐度,充分识别并有效管理新资本协议要求的败类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披露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等关键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性,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过去的一个支柱转变为三大支柱,实现了从过去单纯依靠资本抵御风险转变为依靠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来抵御风险。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标准,对监管资本构成、风险权重计量方法、资本充足率标准、流动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和治理标准,增强了资本的风险敏感性,通过更加多样和灵活的风险计量方法,推动银行从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不同维度,全面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提高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这三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方法,进一步完善了风险加权计算方法,加强了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对商业银行从标准法过渡到更高要求的内部计量法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03 风险计量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对风险加权方法进行了根本性改造,提高了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标准,提供了更为高级、更为精确的计算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的模型与手段。对于第一支柱中三大风险的内部计量法,巴塞尔委员会系统化地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信用风险监管资本的计量技术为例,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可依据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或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IRB)确定,其中IRB法又分为IRB基本法和IRB高级法,三种计算方法操作难度依次递增。在内部评级方法中,每一类风险计量都需要考虑风险构成因素、风险权重函数和最低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实践证明,内部评级是银行应对信用风险、控制坏账率与违约率的有效管理手段,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大体系,对于内部评级体系中的每一等级,银行都需要估计违约概率、既定违约下的损失、违约时的风险量,并进一步把三个因素转化成监管资本的风险权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针对每一种风险都提供了多种不同的资本计量方法,供不同风险管理水平的银行选择使用,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数据积累时间短的银行,可以选择较为简单的方法来计量资本。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管理,通过识别和计量风险,更加有效地推进商业银行开展精细化的资本规划与管理,指导银行进行风险定价和绩效考核,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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