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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本国判决为世界“通行证”?多方共议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中新社泉州10月27日电 题:如何变本国判决为世界“通行证”?多方共议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作者 谢雁冰

福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10月26日至27日,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这里举行。来自21个国家和3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商国际司法合作。

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人们,如何才能变本国判决为世界“通行证”?各方代表就“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进行讨论。

各方视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建立法律桥梁

基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本国具有执行力,若想在他国产生效力,就必须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换句话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意义非凡。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投资将大量增加,国际民商事纠纷也会增多。如何通过推动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公正高效化解跨境经贸纠纷,变本国判决为世界“通行证”,成为各国司法机关共同面对的命题。

摩洛哥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最高司法权力委员会主席代表哈米德·阿布德纳巴维在论坛主旨发言中回应了这一命题,他表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通过对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联通中国与世界。这一倡议必然需要司法合作的支持,也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建立法律桥梁,以保护投资和贸易,提高判决和司法裁决执行的效力。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庭长伊·古斯蒂·阿贡·苏马纳什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同样指出了各国司法机关开展沟通与合作的重要性,“有助于协调各国的司法程序,促成争端的解决,也能够为政策沟通作出贡献”。

巴西联邦共和国高等司法法院院长、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温贝托·马丁斯在发言中强调,建立法律桥梁“对于经济发展和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国际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实践:三年间共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142件

有评论指出,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上,中国一直编织着“纽带”,开凿着“通道”。近年来,中国法院通过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倡导“推定互惠”原则、商签备忘录、参与《海牙判决公约》制定等方式,一直致力于促进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

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2个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导涉“一带一路”建设审判实践,推动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论坛的专题研讨中用一组数据展示了近年来的中国成果:目前,中国已经与39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已经生效的有38项,其中34项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301件,审结1226件,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的1142件,涉及30余个国家。

记者检索案例发现,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彼克托美术式有限公司案”承认并执行了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的判决;2019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承认了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作出的民事判决。

陶凯元说,中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先后承认和执行新加坡、美国等国法院的商事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先后得到德国、新加坡、美国、以色列等多个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营造了健康向好的判决跨境执行环境。

共同倡议:“这要求我们共同努力,而不是单打独斗”

目前,各个国家间跨国执行法院判决是不成体系和不平衡的。“不同的法域适用不同的规则,指导原则并不总是清晰的。”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如是说。

伊·古斯蒂·阿贡·苏马纳什在主旨发言中也认为,当下的首要任务是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共识,定期开展对话,就共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达成一致。

在具体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上,梅达顺提出了三种途径:加入国际公约、缔结不具约束力的文书、通过参与区域和国际法律机构的工作来进行间接合作。“我们都是法治的捍卫者。这要求我们共同努力,而不是单打独斗。”

面向未来,周强表示,中国法院愿同各方一道继续加强司法交流合作,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建设新型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共同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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