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交车、人行天桥……自从手机有了拍照功能、针孔摄像头日益增多,“偷拍”就开始频繁进入大众视野,尤其到了夏季,针对女性的各种偷拍层出不穷,更有甚者,还有不法之徒在酒店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隐私,或贩卖、或敲诈。
近期,发生在全国的多起偷拍事件中,偷拍者都受到了严肃处理——大多被行政拘留,实施其他犯罪的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偷拍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网友都呼吁对偷拍加大处罚力度。那么,关于偷拍有哪些类型的案件?现行法律是否已滞后于科技时代隐私保护的要求?
案例
违法偷拍 他们被行政拘留
7月16日早晨7时许,湖南株洲的小曹坐公交车去上班,她有点犯困,便打起瞌睡,迷糊之际,看见一部手机伸到了自己的短裙下。警方调查发现,偷拍男子24岁,后被治安拘留。
6月20日,贵州六盘水一名55岁男子在火车站以接听电话的方式,接近女性旅客,伺机偷拍女性裙底,被正在执勤的铁路民警当场抓获。该男子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6月,深圳一位女士在一家优衣库试衣时,发现藏在试衣间的摄像头。该女士立即报警,经过几天的调查,发现安装摄像头的人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男员工,他为了寻求刺激,在网上购买了微型摄像头。随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13日下午,有网友发文称,西安地铁1号线皂河站,一男子拿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15日,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通报称,违法行为人宋某(男,30岁,陕西人)已被地铁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6月5日,一名男子持续数小时在南京新街口地铁站使用手机对女性乘客进行拍摄,保洁员发现后及时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并在其手机中发现大量女性照片和视频。最终,该人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5日。
拍摄百部性爱录像贩卖被判11年
如果说上述治安案件是因为违法行为人为满足窥私欲等,那么,在酒店等场所安装偷拍偷录设备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性质则更为严重,背后往往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一些偷拍来的视频会被明码标价出售,收购价格在2元到5元不等,一份视频资源可卖给多个下家。
华商报记者以“偷拍”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各类案件4555起,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其中刑事案件764起;以“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检索到203起案件;以“偷拍”+“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共找到34个结果,刑事案件14起,其中10起为敲诈勒索犯罪。
记者注意到,因偷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涉及到了敲诈勒索、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诈骗等其他多种罪名。
例如,近几年,一家名字里包含“91”的视频网站存在感极高,这家网站包含着数以万计的淫秽色情视频,活跃着上百万用户,保持着非常高的更新频率。“夯先生”是网站用户之一,因为上传的视频数量多,视频清晰度高,而被其他用户奉为“大神”。这位“大神”在2015年至2018年初,两年左右时间,与近100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拍摄性爱录像,并在这家网站非法传播和贩卖。其与两名“合伙人”售卖了淫秽视频100余部,卖了上万人次,获利100多万。2018年1月,“夯先生”王某雷在上海被抓获。最终,王某雷、杨某文、刘某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3年。
2017年7月底,吴某入住浙江龙泉A酒店。金某、姜某通过在该酒店预装的针孔摄像头获得吴某的隐私视频,并将偷拍的隐私视频截图后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吴某,并以曝光偷拍的内容相要挟,索要5万元;同年8月1日,杨某及其朋友入住B酒店。金某、姜某通过预装的偷拍设备获得杨某的隐私视频,次日,将偷拍的隐私视频截图后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杨某,索要5万元;同年8月5日,入住B酒店被偷拍的陈某同样被索要5万元。
这三起案件,因被偷拍者均未理会而没有得逞。几天后,B酒店另一位住客被金某、钟某索要3万元,后被迫支付5000元。
后经当地两级法院审理,金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4年,姜某获刑2年6个月,钟某被判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各并处罚金。
链接
多国将偷拍界定为刑事犯罪
记者查询发现,对于偷拍,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罚轻重有着很大的差别。
日本:《迷惑防止条例》为打击偷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大阪府为例,盗摄行为被抓获,要面临着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和50万以下的罚金;如果被认定为惯犯,处罚标准则升至100万日元罚金与一年刑期。但《迷惑防止条例》并没从根本上解决日本泛滥的偷拍问题,因为在日本,更衣室、厕所在概念上不属于公共场所,而是属于私密场所。日本已有31个县对《预防骚扰条例》进行修订,将厕所偷拍列入刑事犯罪打击对象。
韩国:1994年,韩国颁布了《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将偷拍行为界定为性犯罪。规定偷拍、散播未经同意的私密性视频,最高可处以5年刑期及1000万韩元的罚款。2017年12月,韩国内阁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新修订案,规定在公共浴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场所安装摄像头或类似设备即属违法,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30万元人民币)罚款。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对上述行为除了罚款和最少半年监禁之外,还要处以鞭刑。
哪些场合容易被偷拍 该咋防范
夏季天气炎热,哪些场合容易被偷拍?女性又该如何防范被偷拍呢?
落地玻璃餐厅:别选择靠玻璃的座位。或者保持双腿并拢,斜向一侧的坐姿。
过街天桥:走“正道”,别靠护栏走,步子尽量迈小一些,有风时还要捂好裙角。
手扶电梯:上电梯时用手拢住裙子,否则就只能指望别人保持“君子”风度了。
鞋店:弯腰时注意捂紧较低的领口,换鞋时注意保护裙底。
观光电梯:不要靠玻璃面站立。
如遇偷拍等行为,要保护好现场证人证据,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希望路人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勇敢发声,或拨打110报警。
针对不法分子在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等现象,今年7月,公安部也发布了“反偷拍”教程。针对红外线补光灯摄像头,关闭房间灯,拉上窗帘,房间处于完全黑暗的状态,打开手机拍照功能,绕房间转一圈,如发现屏幕上有红点,则可能是针孔摄像头;对于普通摄像头,可用手电筒寻找反光物。调暗灯光,或用浴巾遮盖电视机、床头柜等关键位置,无红外感应功能摄像头在光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清晰的影像。一旦发现摄像头,可报警处理。
>>律师:
保护个人隐私还需法律更加细化
在今年6月深圳某优衣库偷拍事件后,不少网友对警方只将嫌疑人行政拘留10日感到不解,认为处理太轻。对此,警方给出的解释是:由于视频没有上传到网上,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已经是顶格处理了。
针对偷拍、偷录等行为的危害,最高10天的行政处罚能否遏制偷拍现象,相关法律是否已经滞后,该如何完善等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我省多位资深律师。
观点一:建议偷拍、偷录获得的个人隐私列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偷拍、偷录行为日益猖獗,对社会公序良俗及公民个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张新科结合具体偷拍、偷录的表现形式,从刑事法律层面具体分析该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现阶段立法及管制的不足。
在使用针孔摄像机等窃照设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方面,法律对于窃照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均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使用窃照行为直接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却比较少,一般先采取行政处罚,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进行行政拘留。原因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注: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无法直接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张新科认为,偷拍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我国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针对性立法,仅能从零散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一些间接的规定。针对偷拍、偷录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只有当被拍摄的如女性裙底、隐私照片、视频传播出去并对受害者构成“侮辱”或其他诸如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时,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也未将偷拍、偷录的个人隐私(包括照片、录音、视频等)明确列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之内,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拍、偷录者进行刑事处罚。”张新科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不久的将来可能颁布实施,但纵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文发现,仍然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够明确。张新科建议,正式的法案能够明确、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将以偷拍、偷录手段取得的个人隐私信息列入保护范围。同时,完善个人隐私信息行政处罚及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使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个人隐私保护真正落实在法治的范畴,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观点二:偷拍方式和目的决定不同处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拍并自己观看,或者使用一般器材偷拍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一般不会认为是犯罪,但可以依法追究偷拍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偷拍偷录若涉及他人隐私,则该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偷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偷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需要通过对偷拍信息的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区分。如将在酒店中偷拍偷录的属于淫秽物品的视频进行贩卖,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偷拍者利用偷拍视频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索要财物,则可能敲诈勒索罪。对于上述罪名,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观点三:尽快出台专门法律配套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有权,不容他人侵犯和窥探。但在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没有专门的立法,仅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保护在名誉权中,《网络安全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也只是涉及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多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一般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受害人很难举证所受损失,由于受到举证、舆论等种种因素影响,很少有民事赔偿的情况,对偷拍者不能起到太大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重的,行政处罚也只限在5日至10日行政拘留范围内。
至于刑事处罚,因为摄像头等设备并非国家专门管制范围,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摄像头等偷拍设备属于市场流通的常用设备,未明确纳入该法条管辖范围,该法条维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并非公民个人隐私权,所以根据法益说,私自使用市场流通的偷拍设备不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所以,导致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屡禁不止,行为人逍遥法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源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模糊性,对于非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较低,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赵良善建议,尽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私有空间的法律,并根据案件情节、事实、手段等配套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于酒店、旅社等公共场所而言,应设定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等义务,做好自查自纠,对于侵害隐私的行为设立较高的精神赔偿,增加违法成本等。 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宁军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