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 星期二

借名购屋,房子是谁的

报纸上不时可见朋友之间,父母与儿女之间及夫妻之间为了产业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双方关系亲密时,你侬我侬,闹翻了就你死我活。

借用他人名义置产引起的纠纷,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这是信托法的范畴,先说朋友之间和兄弟之间吧!A出钱买屋放在B的名下,两人闹僵时,B说是A送给他的,A则说是为了某种原因放在B的名下,B只是信托人代为管理。如果A能证明屋款是他付的,B就有责任证明A确实是要送给他,或A为了要尽某种义务而转让给他,举证的责任在B。

如果B无法提出有力证据,那法庭会采纳法律上认可的“买屋款归还信托”推论(Perchasing Price Resulting Trust),也就是说在弄不清楚双方原意的情况下,法庭会推论B只是信托人,屋子的权益属于A。如果屋子处于出租状态,租金要还给A。A也可以要B把屋子卖了,把屋款给他。这种推论是要避免B不当得利。

至于父母与子女或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争产,如果双方无办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到底是馈赠或信托,那么父母或丈夫也可以要求法庭采用“买屋款归还信托” 推论,判子女或妻子只是信托人。不过,这时子女或妻子可以要求法庭考虑“预先馈赠”推论(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即产业是父母预先送给子女或丈夫预先送给妻子的礼物。这是在双方证据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庭的下判依据。(注:这种推论只适用于父母对子女或丈夫对妻子,而不是反向的子女对父母或妻子对丈夫。)

必须注意的是,买了产业放在他人名下可能有许多个人原因,但要是出发点不正当,例如为了避税或违法,那法庭就不会采用上述推论来协助当事人。如果是在快要破产时转移产业,那就要按破产法律处理了。

上面提到的法律推论,对处理私人产业的争执是可行的,但对建屋局组屋的处理,则需要一些额外考虑。本文稍后会讨论到。

让我们先看两个案例,以了解上述法律原则。

“买屋款归还信托”的推论

案例一:2013年一对已80多岁的夫妻为了一幢豪宅闹上法庭。这幢豪宅是30多年前买的(市值2000万元),丈夫说他支付全部屋款,但放在妻子名下让她可以向人炫耀。丈夫因此要求法庭采用 “买屋款归还信托” 推论,把豪宅判给他。妻子则说她出了一大部分屋款,还说丈夫因为后来有外遇,一度没有回家住而感到内疚,所以把豪宅给她,因此要求法庭采纳“预先馈赠”推论,判她胜诉。

法官聆听双方证词及审阅有关证据后,判丈夫胜诉。法官说证据充分证明买屋钱是丈夫出的,基于“买屋款返还信托”推论,丈夫是豪宅的权益人。法官也说,丈夫在买屋时已经50多岁,将近退休年龄,不太可能花那么多钱(当时屋价近200万元)买豪宅送给妻子,而且“预先馈赠”推论的采纳与否,有视于两人感情的深度。当时双方已没什么感情了,虽没离婚,但形同陌路,因此“预先馈赠”推论不成立。(注:妻子上诉后,上诉庭判她有19%的权益,因她投入了29万元的毕生储蓄。)

“预先馈赠”的推论

案例二:在马来西亚,一名拥有99亩橡胶园的父亲,把多买的另40亩地放在子女名下。父亲负责这40亩橡胶园的管理,包括发薪水给工人等。几年后,父亲要卖这40亩地,但孩子们不肯签名,究竟这块地是父亲的还是孩子们的?

父亲坚持是他买的,放在孩子名下是让他们托管而已,但法官检视过名文件时,文件中并没有“信托”字样,而是假称孩子们以7000元购买。进一步查询下,发现父亲把40亩地放在孩子名下有不正当的理由。因为拥有100亩地以上,要缴的税率较高,所以这是逃税行为(父亲也承认这点)。法庭最终以“预先馈赠”的推论,把40亩地判给孩子们。

信托名义下的组屋权益

现在回到组屋的产权问题。根据建屋局法令第51条第10节:“没有任何人可在任何时候设立或引起的返还信托或推定信托下,获得组屋的权益。”从字面上看,这条文似乎是全面禁止人们在信托推论下取得组屋权益。它的原意是要阻止不合乎资格的人购买组屋,放在符合资格申请者的名下,然后再借“买屋款返还信托”推论,间接取得组屋。

不过,如果信托设立人(买屋款提供人)及信托人都是符合资格申请组屋者,则不受这条文的影响。实际上,法庭也曾采用“买屋款返还信托”推论,处理好几宗组屋拥有权的争端。

2011年有一案例,弟弟买了一间转售组屋,与哥哥商量后同意,哥哥付分期屋款及杂费,弟弟为信托人替哥哥托管,并签下授权书及信托契约。弟弟后来卖了组屋,收到30万元,哥哥入禀法庭追讨这笔钱,但败诉。理由是哥哥并不具备申请组屋资格,所以受限于建屋局法令第51条第10节条文。如果哥哥具备申请组屋资格,则会胜诉。

(作者为律师,Selvan LLC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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