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0日 星期三

新加坡鞭刑——“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选择

摘要:

新加坡在世人印象中是一个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文明国家,素来有“城市花园”之称。鞭刑在了解刑罚法制史的人眼中被视为肉刑,甚至是酷刑。当新加坡与鞭刑联系在一起,世人总是露出一副诧异的样子,人们很难以相信鞭刑至今仍会在新加坡这个文明的现代国家存在。事实上,新加坡鞭刑的存在是由于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更是新加坡处于大国夹缝中生存时“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下的一种选择。


一、一个闻名世界的案例

新加坡的鞭刑因为迈克尔·菲(Michael Fay)事件而举世闻名。迈克尔·菲(Michael Fay)是移民到新加坡的美国公民,1993年年仅18岁的他来到新加坡后故意对当地民众的车子涂鸦、砸玻璃并涉嫌盗窃,新加坡法庭判处迈克尔·菲(Michael Fay)罚金3500新加坡元、监禁四个月并处鞭刑6下。在二审时,由于迈克尔·菲(Michael Fay)不承认之前的罪行,被改判为监禁8个月、罚金3500新加坡元并处鞭刑12下。

之后迈克尔·菲(Michael Fay)的律师上诉辩称Fay的行为只是轻微涂鸦和盗窃,是可以恢复原状的,但该上诉失败了。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向新加坡请求减轻迈克尔·菲(Michael Fay)的刑罚,时任新加坡的总统王鼎昌以尊重姿态接受请求,将鞭刑12下改为4下,其余刑罚不变。迈克尔·菲(Michael Fay)后来在新加坡皇后镇羁留中心的露天场所中执行4下鞭刑。

尽管因为迈克尔·菲(Michael Fay)的美国公民身份而使其在美国得到了许多声援,甚至克林顿也谴责新加坡鞭刑是违背人权的刑罚,称迈克尔·菲(Michael Fay)的罪责与刑罚不相适应,美国随即无条件反对新加坡举办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次会议。虽然新加坡后来对迈克尔·菲(Michael Fay)执行了4下鞭刑,给予了美国尊重,但同时也让世界看到了新加坡维护法治的决心。


二、新加坡鞭刑的两种版本

从受刑人的角度来说,新加坡的鞭刑可以分为成年版和未成年版两种版本。在适用鞭刑的人员性别和健康情况上,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第231条作出了规定:妇女、被判处死刑的男性罪犯、法院认为年龄大于50岁的男性犯罪人不适用鞭刑。

成人版的鞭刑通常惩罚的是作奸犯科的成人,行刑的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行刑手,受刑者需要裸臀接受鞭刑。而未成年人版的鞭刑通常惩罚的都是学校中顽劣的学生,行刑人一般是学校的训育主任或者是受校长委托的老师。由于受刑者是未成年的学生,为了保护学生的尊严,一般学生不需要裸臀。受刑的学生首先要在全校的师生面前作出自我检讨,检讨完毕后学生上半身趴在两张课桌拼成的行刑台上,下半身呈A字站直,在全校师生的面前受鞭刑。

新加坡鞭刑——“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选择

三、“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

1991年,新加坡政府提出共同价值观,在公布的共同价值观中,首居第一的是“国家至上,社会优先”。关于“国家至上,社会优先”,李显龙是如此解释的:强调社会为先的同时,也鼓吹国家至上,国家利益不止是在个人之上,也在任何社群利益之上。

事实上,新加坡的这一价值观是亚洲价值观的一个缩影。美国学者希区考克(Hitchcock)曾经对亚洲人和美国人的价值观念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在亚洲人社会价值观排序中,社会秩序排在第一位;而对美国人来说,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从这一个研究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亚洲人和美国人价值观念的不同,同时也很好地解释了,在上述的迈克尔·菲(Michael Fay)案例中,为何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向新加坡请求免除刑罚,而新加坡方面仍然对迈克尔·菲(Michael Fay)执行了4下鞭刑。

美国方面总是抨击、谴责新加坡的亚洲价值观,并认为新加坡鞭刑的存在是违反了人权的,应当予以废除。国际社会对于新加坡鞭刑的批评也在迈克尔·菲(Michael Fay)事件中达到了高潮。

“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背后实际反映出的是新加坡处在大国夹缝中生存的现状,在该价值观的影响下,保留鞭刑其实是新加坡无奈又明智的选择。


四、新加坡鞭刑存在的决定因素

历史上很多国家都曾经使用过鞭刑,也有具体的文字记录,但是进入现代后,鞭刑作为一种肉刑的象征,在许多人看来是封建社会的刑罚,是使人皮开肉绽的残忍酷刑,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鞭刑。目前据查全世界大约还有16个国家保持鞭刑,而新加坡则是其中之一。

新加坡的鞭刑并不是新加坡独立后所创设出来的,而是英国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产物。新加坡最初是一个破败的小渔村,英国侵占新加坡后,将鞭刑带到了殖民地。1826年,鞭刑在新加坡开始适用,英国鞭刑中使用的“九尾猫”皮鞭,也一直是新加坡的刑鞭。在此期间新加坡鞭刑主要用于惩罚强奸、抢劫、海盗等暴力犯罪的罪犯。《1861年刑法修正案》颁布后,使英国鞭刑制度仅限于对16周岁以下的犯人适用,虽然其后也通过某些个别法案对某些行为处以鞭刑,但实际上实施甚少,鞭刑逐渐淡出英国的刑罚舞台。1948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对青少年犯的处罚改为移送感化院,从而英国正式废除了鞭刑。在英国废除鞭刑的背景下,独立之前的新加坡鞭刑依旧是偏保守的,虽然1871年的《新加坡法典》已自成体系,鞭刑依旧原样适用,但到1948年英国正式废除鞭刑,新加坡作为其殖民地鞭刑的适用进入了保守期,法院在适用鞭刑上的态度变得谨慎,由此新加坡鞭刑一直适用的“九尾猫”皮鞭改成了藤鞭。


新加坡鞭刑——“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选择

许多人在看到新加坡鞭刑时都会有这样的一个疑问,为什么新加坡作为一个现代的文明国家至今仍然存在鞭刑呢?

新加坡选择保持鞭刑,除了是“国家至上,社会优先”价值观下的选择,其实还受到其经济、政治、宗教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甚至可以认为,新加坡会以“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作为首要价值观,其实是新国处在大国夹缝中生存的一种选择。

首先,从新国的地理位置和人口来看。新加坡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为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地处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马六甲海峡。国土由新加坡岛和周围的63个小岛组成,大约724.4平方公里。“花园城市”是对新加坡的美称,从该称呼中同样能够感受到新国面积之小,但新国的2018年常住人口有546万人,人口密度达7915.7人每平方公里,可见新国人口密度之大。新国的人口民族主要为四类:华人、马来族、印度裔和欧亚裔混血。其中华人占总人口的74.2%、马来族为13.3%、印度裔9.1%、欧亚裔3.4%。从人口民族分布来看,华人占了大部分,而亚洲人更是占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民族分布为新加坡的亚洲价值观奠定了一个重要的基础。

其次,从经济上来分析,1959年新加坡刚成立自治政府时,是一个第三世界国家,其经济极度依赖转口贸易。1965年新加坡从马来西亚联邦分离出来时,因为新马之间没有共同市场,新加坡与印度也没有贸易往来,新加坡的失业率达到14%。可见在新加坡独立初期,新加坡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

再次,从政治方面来看,新加坡在独立之后出现过政治混乱的场面:社会重新构建,反对党乘机起乱,政治局面混乱,对新加坡的建设、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1965年新加坡刚宣布独立时,人民党和社会主义阵线迅速发表声明表示不承认这个在英国操纵下的“假独立”。政治环境的混乱十分不利于新加坡的发展,甚至对新加坡造成了威胁。

同时,新加坡建国初期的犯罪高发,高犯罪率让人民担惊受怕。新加坡建国初期的高犯罪率主要来源于三个因素:其一,建国初期,经济几乎瘫痪,失业人口多,许多人成为无业游民,无所事事,社会秩序混乱,25%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生活难以为继。岛上是大大小小的沼泽地,既不能耕种,也无法居住,河畔的商业区里的商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使得新加坡河像是一条臭水沟。其二,新加坡地处马六甲海峡,而作为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这里经常有海盗出没,骚扰和劫掠岛上的人民,使当地民众的生活苦不堪言。其三,新加坡有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新加坡地处东南亚,周边的大多数国家人口众多但经济相对落后,例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开放文明的新加坡吸引着大量周边国家的人口涌入,使得本来就面积狭小的岛国人口密度变得更大,政府对人员的治理难度变得更高了。

在上述的因素综合影响下,建国后的新加坡需要威权政治和共同的价值观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新加坡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威权政治,李光耀曾经谈到:“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罪犯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但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日治时期和战后的经验。”针对新加坡高犯罪率的状况,鞭刑的存在极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五、新加坡鞭刑的震慑力十分明显

受鞭刑者,9下基本会达到血肉模糊的程度,许多罪犯表示宁可多坐几年牢也不愿意去挨几下鞭刑。据一位受过鞭刑的受刑者说:“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5鞭,全身上下只有头发不会觉得疼,我当时觉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一佛出世二佛升天,身子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

在新加坡,姑娘找男朋友时首先都要掀开他的衣服看看男朋友的身上有没有鞭刑后留下来的鞭痕,如果身上存在鞭痕,则绝无婚配的可能。受过鞭刑的男性还将被禁止服兵役。足以可见受鞭刑在当地看来是奇耻大辱,而且对受刑者的心理也会造成难以磨灭的打击。

新加坡鞭刑执行后不仅会给受刑者带来身心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会给社会中的其他人带来十分明显的震慑力。根据联合国犯罪预防中心的数据,新加坡已成为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一成果与鞭刑的存在不无关系。


本文作者:覃江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新加坡立法制度,东盟国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民族地区立法,法律移植与继承


参考文献

[1]王星辰. 新加坡鞭刑的历史、成因及启示[D].烟台大学,2014.

[2]王星辰. 新加坡鞭刑制度辨析及启示[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71-72.

[3]春满. 我所知道的新加坡鞭刑[J]. 百姓生活,2016,07:55.

[4]龚群.《新加坡道德教育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1页。

[5]蒋凌申. 新加坡鞭刑制度争议的实质及启示——以刑罚基本立场为视角的分析[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5:132-143.

[6]李晨琪. 浅谈新加坡鞭刑[J]. 广东蚕业,2018,07:143+145.


原文摘自《东南亚观察》第三十六期,点击文末“了解更多”获取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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