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3日 星期日

虚拟偶像顶流“塌房”引发的冷思考

虚拟偶像顶流“塌房”引发的冷思考







5月10日,国内知名虚拟偶像女团A-SOUL①官方突然宣布,成员之一珈乐(Carol)因身体和学业的原因将终止日常直播和大部分偶像活动,进入“直播休眠②”,引发一片哗然。随后被挖出导致“珈乐休眠事件”的原因是珈乐背后的“中之人”③因工作强度大、遭遇PUA和职场霸凌、且没有公正的薪资待遇等不再与官方续约,这在粉丝中激起轩然大波,其后官方虽然多次公开发布澄清声明并提供材料,但由此引发的负面舆情依然汹涌,持续占据微播热搜榜。在“珈乐休眠事件”之前,人们普遍认为虚拟偶像具有“完美人设”,不会像真人明星一样因吸毒、违反、赌博、嫖娼等事件而“塌房”,而事实显然给出了相反答案。虚拟偶像研发和运营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和治理这些风险呢?下文将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虚拟偶像的发展简史和运营模式


1、虚拟偶像发展简史


虚拟偶像由来已久,从世界范围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叶。初代的虚拟偶像基本都来自动画片、漫画和游戏(合称“ACG”),通过将卡通/动漫形象和声优配音相结合,借助发行音乐单曲形式“出圈”。例如基于当时大热的日本动画片《超时空要塞》的女主角林明美(LynnMinmay),官方制作发行了以林明美为主要卖点的专辑《MissD.J.》,因袭林明美在动画片中宇宙歌姬的形象,并获得极大成功。林明美因此也成为初代虚拟偶像的典型代表。


虚拟偶像顶流“塌房”引发的冷思考

【林明美】图源网络


随着技术的进步,尤其2000年之后电子声音合成软件的出现,主力虚拟偶像长足发展,进入次世代阶段④。2003年2月,日本乐器制造商雅马哈公司对外发布电子语音合成软件Vocaloid首个版本,该产品使得用户通过输入歌词和音符的方式直接生成歌曲,而歌曲的基础声音数据则来自于配音演员的“音源库”。借助这一项技术,虚拟偶像“初音未来(HatsuneMiku)”应运而生,成为火遍全球的虚拟歌姬,其出品公司CRYPTONFUTUREMEDIA也借此赚的盆满钵满。据不完全统计,初音未来面世至今,已经累计发行歌曲数十万首,产生了《甩葱歌》《世界第一的公主殿下》《TellYourWorld》等多首广为传唱的成名曲;成功在东京、纽约、洛杉矶、新加坡、上海举办多场演唱会;并先后成为谷歌、联合利华、丰田、索尼等世界顶级品牌的产品代言人;其周边产品的开发也是如火如荼。


虚拟偶像顶流“塌房”引发的冷思考

【初音未来】图源网络


近几年来,实时渲染、动态捕捉、人脸识别和人物建模等技术的长足进步,为解决虚拟偶像在外在形象、动作和互动方面的短板提供了底层支撑,补足了虚拟偶像发展的短板,再加上机器学习(AI)技术的广泛应用,驱动着虚拟偶像的发展进入新阶段。2016年,以绊爱(日文名:キズナアイ,英文名:KizunaAI)为代表的VTuber(VirtualYouTuber的缩写,意为虚拟主播)应运而生。绊爱的企划团队为其配备了专业的动作表演演员和声优,使得绊爱这一虚拟形象能够如真人主播一样出现在屏幕上与粉丝互动,并呈现出类真人的生动感,因此一经推出就迅速蹿红。随后众多国内外企业纷纷入局虚拟偶像,掀起了虚拟偶像的新一轮热潮。2019年,爱奇艺推出虚拟偶像乐队RiCHBOOM,先后参与了《我是唱作人》《中国新说唱》《潮流合伙人》《乐队的夏天》等爆款综艺节目;2020年5月,由魔珐科技和次世文化共同推出的虚拟偶像翎_LING,受邀参加央视首档国风少年节目《上线吧!华彩少年》,成为首个登录央视综艺的虚拟偶像;2020年,乐华集团和字节跳动旗下的朝夕光年共同推出虚拟偶像团队A-SOUL,先后被肯德基、Keep、欧莱雅看中并展开合作。作为国内二次元大本营的B站,截至2021年中旬,入驻的虚拟偶像就达32412名,较去年增长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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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绊爱】右上:【RiCHBOOM】左下:【翎_LING】右下:【A-SOUL】图源网络


2、虚拟偶像运营模式


根据虚拟偶像背后运营主体的不同,虚拟偶像可以分为个人势、企业势、社团势三种。个人势指虚拟偶像背后的运营主体是个人,例如虚拟偶像@格蕾缇娅Gretia就是B站UP主@Lemon夹子个人运营的;企业势指虚拟偶像背后的运营主体是公司或者事务所,拥有专业化的团队,分工细致,各司其责,共同负责虚拟偶像的企划和运营,例如A-SOUL、Hololive、量子少年和彩虹社等;社团势是介于个人势和企业势之间的一种形态,其背后的运营主体是部分虚拟偶像或具有共同兴趣的人组成的松散的组织,例如oveRidea等⑤。鉴于虚拟偶像的研发和运营对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虚拟偶像多数以企业势为主,在国内尤其如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运营方式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发展良好的虚拟偶像其可能会由个人势转变为社团势甚至企业势;一些原本企业势的虚拟偶像也可能变成个人势,例如虚拟偶像Azulim原本是企业势,后来经历一系列变化,2020年7月之后转变为个人势,由其中之人个人运营。


二、虚拟偶像研发和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年来,真人偶像“塌房”事件频出。仅以刚刚过去的2021年为例,就先后出现了郑爽事件、吴亦凡事件、霍尊事件、李云迪事件和王力宏事件等,每一起事件都对其代言的品牌和参演的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主管机关加强艺人艺德治理的大环境下,真人偶像的“塌房”风险成为困扰广告主或制作方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虚拟偶像无疑具有很大的先天优势。与真人偶像相比,虚拟偶像突出的特点是人设稳定和可控性强,甚至被冠以“永不塌房”。也正是基于此,在虚拟偶像团队A-SOUL出道时,乐华娱乐的老板杜华在转发其出道的PV视频时曾宣称“永不塌房”,这也是虚拟偶像近年来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虚拟偶像在研发和运营过程中同样也具有种种风险,其中部分和真人偶像相同,如表演内容侵权、宣传物料侵害他人权益、不当行为/言论等;部分则为虚拟偶像所独有。下文将结合行业具体实例,逐一说明。


1、虚拟偶像研发阶段的法律风险


(1)形象设计中包含侵权内容引发的风险


近年来,虚拟偶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虚拟偶像大量涌现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出现借鉴甚至抄袭的情况。B站电竞旗下虚拟偶像“染染_Ranoca”涉嫌抄袭就是一例。2021年2月22日,B站UP主@Lemon夹子发布了一则题为《我的“孩子”,被哔哩哔哩电竞偷走了》的消息,称B站电竞旗下虚拟偶像“染染_Ranoca”的面部形象和其创作的虚拟主播@格蕾缇娅Gretia高度相似。2月23日,哔哩哔哩电竞官方发声,确认二者的确高度相似,称对相关运营人员和VUP艺人经纪部负责人都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进一步表示会引入具有版权知识的人才,严格规范审核制度。此外,超写实类虚拟偶像中有一部分是基于真人制作的,它们无疑在这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需要获得相应真人的充分授权,合作结束后虚拟偶像归属和使用也会是一个难题。例如天猫的虚拟代言人“千喵”,是基于真人代言人易烊千玺设计制作的。


(2)文案或者宣传物料中包含侵权内容引发的风险


例如乐华推出的虚拟偶像男团“量子少年”,一出道就被网友指出人物宣传文案涉嫌抄袭猫儿FM推出的声控向虚拟偶像“LASER”,引发了LASER粉丝的声讨,经过发酵在微播和其他社交媒体上引发大量讨论,给运营方带来了不小困扰。


2、虚拟偶像运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1)表演内容未获得合法、充分授权引发的风险


虚拟偶像在直播、节目录制或演唱会上,如果擅自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作品,会被认定为侵权。比如虚拟偶像团体“四禧丸子”在其官方账号中发布了预热视频《耀》,结果被细心的网友发现其中的部分舞蹈动作,与动画《LoveLive!SuperStar!!》的OP(演唱者:liella!)舞蹈完全一致。“四禧丸子”官方最终替换了被指认抄袭的视频,并解释称:舞蹈之所以与liella!的舞蹈一致,是因为在动作数据录制的当天,成员用了该舞蹈作为热身并调试设备,在正式合成成片时制作方使用了错误的舞蹈数据,将热身当正片上传,最终导致了上线视频内容出现差错。


(2)不当言论/行为引发的风险


Hololive⑥成员辱华事件就是一例。2020年9月,Hololive成员“赤井心”和“桐生可可”在直播的过程中,将中国台湾地区当作“国家”,发表了不当言论。Hololive运营方Cover公司随后通过B站官方账号、推特及官网发布了“道歉声明”,却又被粉丝发现两份声明之间内容并不一致,存在内外双标,由此引发粉丝大量取关,Hololive所有成员在B站的粉丝数在此后1个月的时间里遭遇了断崖式下跌,最终退出中国市场。彩虹社旗下的虚拟偶像劳伦·伊罗斯于2022年2月进行直播时,由于操作失误而误放出了电脑桌面的画面,其中两个文件名暴露了其下载了盗版的M向小电影,最后以劳伦·伊罗斯道歉及暂停活动收场。


(3)直播/广告代言引发的风险


虚拟偶像进行直播带货或者出现在商业广告中早已司空见惯。例如今年五一期间,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虚拟歌姬洛天依和乐正绫等通过淘宝直播,跨界直播带货,带货品牌包括博士伦、美的、欧舒丹等带货。如果因带货商品质量瑕疵或者代言广告被认定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可能给虚拟偶像带来负面舆情。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当前的广告执法实践,虚拟偶像及其背后的运营方不会被认定为直播营销人员或广告代言人,尽管行业内广泛使用广告代言命名。


(4)技术故障引发的风险


如前所述,虚拟偶像的拟人表情、动作和声音输出和实现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一旦技术出了问题,势必给虚拟偶像带来风险。例如2020年4月21日,虚拟偶像洛天依现身李佳琦直播间,直播中洛天依演唱歌曲,但因为技术故障,用户只能看到洛天依的动作而听不到声音,但是一同直播的李佳琦却没有意识到问题,仍称赞洛天依的歌声“天籁之音”。这一事件引发部分网友质疑“洛天依假唱”,对洛天依和代言品牌方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5)人设转变风险


与真人偶像相同,虚拟偶像也同样需要清楚的人设定位。比如洛天依的人设洛是一个感性、温柔、细致的少女歌姬;A-SOUL成员向晚的人设是一位就读于枝江大学社会学专业、芳龄18岁的傲娇双马尾大小姐。这些人设会随着虚拟偶像的运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考虑到虚拟偶像发展中粉丝具有很高的参与度,以及行业内鼓励粉丝基于其人设进行二创的特点,使得虚拟偶像的人设更加清晰和饱满。在此情况下,一旦运营方希望改变其人设,可能给虚拟偶像带来风险。例如前CyberV公司旗下的虚拟偶像Azulim在2018年的一场直播中发出求救信息,并于次日凌晨在Twitter中连发三条求救推文,起因就是因CyberV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调整,新任管理人员计划修改Azulim的人设,这引发了粉丝强烈不满。迫于舆论的压力,CyberV公司发表致歉声明并承诺Azulim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设修改。


3、中之人关联法律风险


虚拟偶像背后多数都有一个企划或运营团队,且多数都配有专门负责虚拟形象动作表演和声音的中之人(有的甚至还配备了专门负责表情管理的中之人),其对虚拟偶像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例如我们文首提到的A-SOUL,出道之初曾因为背后站着乐华娱乐和字节跳动而被认为是资本入侵V圈⑦而遭到抵制。转机出现在成员嘉然在一次直播中,当时嘉然在念粉丝写的小作文,念到粉丝身在异乡、如一颗螺丝钉般麻木过活的文字时,声音开始哽咽,因为虚拟偶像没有做哭的表情,嘉然又转过身去大哭,这使得很多粉丝破防,对于嘉然和A-SOUL整体形象开始大为改观,粉丝数量也大幅增加。虚拟偶像和中之人,经常被比拟成“皮相”和“灵魂”的关系,多数粉丝对虚拟偶像都是“始于皮相而终于灵魂”。


(1)中之人更换风险


鉴于虚拟偶像和中之人之间的密切联系,一旦发生二者割裂的情况,就有可能在粉丝圈内引发负面舆情。被视为VTuber鼻祖的绊爱于2022年2月26日后无期限终止活动,进入“休眠”,而造成这一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背后运营方曾推出“四个绊爱”企划,计划让绊爱的中之人增加至4人,此举割裂了绊爱和初代中之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遭到粉丝的强烈抵制,纷纷取关账号;尽管一年后运营方向粉丝妥协放弃了这一企划,但绊爱却因此错过了最佳发展机遇,泯然于众多新兴虚拟偶像中。


(2)中之人“开盒⑧”风险


虚拟偶像的完美人设和其背后的中之人通常存在很大反差,一旦中之人被开盒,二者之间的反差可能会给虚拟偶像带来负面影响,更容易令中之人身上的负面新闻影响虚拟偶像。VirtuaReal的虚拟偶像罗伊Roi,曾被扒出中之人已经结婚,而遭到粉丝脱粉。


三、虚拟偶像相关法律风险之防范


如第二部分所分析,虚拟偶像身上的潜在风险,有些和真人偶像相同,有些仅存在于虚拟偶像身上。鉴于相同部分的风险此前已有过众多专业文章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本部分主要讨论一下虚拟偶像身上常见的专有法律风险之防范。


1、虚拟偶像形象设计法律风险防范


虚拟偶像前端呈现为虚拟形象,后端是计算机程序,后期还有中之人的加入,是多方参与创作的成果。在此情况下,为了完整全面的获得虚拟偶像的权益,运营方需要从参与者处获得完整的权利让渡或授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方面:(1)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转让或授权,以及后续改编作品的著作权;(2)虚拟形象设计者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改编或衍生作品的著作权;(3)中之人的动作/表情表演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演员表演进行捕捉、拍摄所形成的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4)中之人的声音权和表演授权,其中声音权源自《民法典》第1023条2款规定,即“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首次明确将乐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作为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声音表演则涉及中之人根据虚拟偶像的人设进行既定或即兴声音表演。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要求上述原始权利人就其让渡或授权的权利客体给出权利清洁的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原创性承诺、已获得相关上游权利人充分授权承诺和不侵权承诺。遗漏上述任何一方,都可能对后续虚拟偶像的运营带来法律风险。


如果虚拟偶像是超写实类虚拟偶像,还应该进一步获得相应真人偶像的肖像权的和一般人格权的使用授权,以及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一般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一般人格权指的是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例如与权利人之间的亲密社会关系等。何某与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⑨就是一例。该案中,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智能软件“叨叨”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案涉软件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与原告建立的各种关系和称呼,这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被告未获原告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和人格要素,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超写实虚拟偶像因为与真人偶像的高度近似性,很容让受众将其等同于真人偶像,在与粉丝互动中可能产生一般人格权所规制的言语或行动。


2、直播带货/代言法律风险防范


虚拟偶像参与直播带货或商业广告代言,无论其是否具备法定身份(即直播营销人员或广告代言人),仍应当遵循《广告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指引,以保证直播活动和相关商业广告整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和真人偶像参与直播带货或广告代言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虚拟偶像不具备民事主体身份,虚拟偶像参与直播带货/商业广告仍属于监管盲区:


(1)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偶像不属于直播营销人员或广告代言人,目前无法根据《广告法》要求其履行广告代言人职责。随着虚拟偶像在商业广告中的广泛应用,主管机关是否会通过修改《广告法》将虚拟偶像纳入广告代言人进行监管,我们拭目以待。


(2)虚拟偶像进行商业广告代言是否会有品类限制。《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基于这一规定,男性艺人偶像对于一些女性专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进行代言,反之亦然。鉴于虚拟偶像暂时不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因此不受此限制。但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述,虚拟偶像通常都有严格的人格设定的,再加上二次元领域的粉丝文化特质,实际上虚拟偶像可以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受限更多。


(3)在广告代言违规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例如《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鉴于虚拟偶像不能构成广告代言人,因此暂无法律依据可以支撑给虚拟偶像或其运营方进行处罚。


3、中之人法律风险防范


尽管虚拟偶像的运营方都会和中之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中之人对于其身份及工作内容严格保密,但是中之人被“开盒”仍屡见不鲜。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粉丝及大众对虚拟偶像背后的中之人怀有强烈的好奇心,这驱使他们尝试各种手段试图锁定中之人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和中之人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匿名社交媒体账号发布个人动态相关。文首所提及的“嘉乐休眠事件”,就是粉丝将珈乐背后中之人发布于网易云音乐或微播上的个人动态关联匹配后造成的。


作为虚拟偶像的运营方,为防范中之人“开盒”,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从中之人和运营方的法律关系看,艺人经纪合约为首选,避免签署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前者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后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二者在立法初衷、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纠纷解决和救济方式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2)从《保密协议》或《艺人经纪合约》保密条款设置角度看,进一步细化对于中之人个人社交账号的管理制度(如个人社交账号小号报备)、信息发布报备制度和个人行踪保密规则,降低粉丝利用各种间接信息锁定中之人的潜在风险。


(3)加强对中之人保密意识的培训。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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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元宇宙的兴起给虚拟偶像注入了又一剂强心剂,助推虚拟偶像行业快速发展。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中国虚拟偶像行业发展及网民调查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规模为34.6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70.3%;预计2021年将达到62.2亿元,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可以预料的是,随着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偶像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各个行业,而防范和降低其身上存在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将会是这一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


糜志彬,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糜志彬律师专注于娱乐和传媒行业,在行业内深耕十余年,长期服务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和行业头部企业,如阿里大文娱集团、苏宁体育、芒果TV等,兼顾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互联网、影视剧、音乐、游戏、网文等行业规则和公司运营规范,其提供的服务方案兼顾法律层面和业务实际,更为贴合客户需求,更好的维护客户利益。



文中注解:

①A-SOUL是乐华娱乐推出的一个虚拟偶像女团,由字节跳动旗下朝夕光年工作室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营,组合包含嘉然(Diana)、向晚(Ava)、贝拉(Bella)、珈乐(Carol)和乃琳(Eileen)五位成员,于2020年11月23日以“乐华娱乐首个虚拟偶像团体”名义出道,其后快速破圈,成为业内顶流虚拟偶像团体。

②“休眠”指代该形象将不再公开进行表演。

③对应日语“中の人”,源自吉田战车1997年在《周刊Fami通》上连载的漫画《ゴッドボンボン》中的台词,最初指的是机器人的操纵者,之后迅速演变为布偶服之下的演员并流传使用,成为对这一职业的主流称呼。在虚拟偶像语境下,中之人指操纵虚拟偶像进行直播的人,包括动作表演演员、声优、表情演员等。以上信息引自萌娘百科,https://zh.moegirl.org.cn/%E4%B8%AD%

E4%B9%8B%E4%BA%BA。‌

④次世代是下一代的意思,译自英文NextGeneration,用作修饰词时通常指尚未成熟并被普遍应用或成为主流,次世代技术、次世代科学皆如是。

⑤引自萌娘百科,https://zh.moegirl.org.cn/%E8%99%9A%E6%8B%9FUP%E4%B8%BB/%E6%A2 %97#个人势。

⑥Hololive原是COVER株式会社推出的一款专门用于虚拟偶像直播的APP,于2017年12月21日正式上线,后来转型为VTuber动作捕捉APP。Hololive亦用来代指COVER旗下的虚拟主播组织。

⑦V圈即VTuber圈,又称虚拟主播圈,指以虚拟主播受众为主的圈层,其核心用户多来自ACG用户。

⑧“开盲盒”的简称,指通过各种手段,甚至人肉检索、盗取账号等方式,锁定虚拟偶像背后的中之人,并将其身份予以公开。

⑨何某诉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0)京0491民初9526号,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编辑 | 吕爱威

审核 | 王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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