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新闻报道,某女停车管理员在去年一个月间,没去停车场巡逻,却胡乱开了总额$1000的54张罚单给30名车主。其中一名车主发现“货不对办”,找上建屋局查证,才揭发此事,女停车管理员被判坐牢四星期。
这个月头也发现一起与稽查员有关的气闻,某德士司机因与人起争执,被对方打伤倒地不起,停放在路边的德士居然被经过的稽查员开罚单。有目击者宣称,主动告知稽查员所发生的事故,但稽查员依旧公事公办。虽然事后陆交局说查明真相后取消了罚单,却已让人对此事议论纷纷,认为稽查员这么刻板根本是多此一举兼且浪费大家的时间。
德士司机受伤倒地,德士停在路旁被稽查员照开罚单,引起公众不满。(新明日报)高抬贵手的法外人情
我们都知道执法必须严格,不然等同虚设,但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只是这个人情的底线到底在哪里,绝对是块又大又范围不定的灰色地带。而另一个重点则是,很多时候到底该“如何执法”,其实是操纵在处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手中。
举个例子,我是开车者,曾因在限制时速8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超过顶线时速20公里),收到交通部寄来的罚单。当时以为罚款和扣分跑不掉,但因为“证据确凿”,也只好认命,谁知道几个星期后交通部又寄来一封信,说这次予以警告,希望往后能遵守交通规则云云。
我后来向开车的亲朋戚友询问过,体验过超速被捉的,有跟我一样只接到警告,却也有逃不过罚款扣分,至于标准在哪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不给予处罚,我相信交通部自然有一套外人不知道的准则,只是这套准则到底有多硬性?是否也存在着网开一面的额外人情?如果有,又是如何决定什么时候可以发放人情的呢?
另一个例子,是多年前我带家人去看医生,当时是下着雨的夜晚,已接近诊所关门时间,最近的停车场又爆满,只好停在残障人士停车位,先把病人带到诊所登记后,我再独自跑回去把车子开到更远的停车场。前后也就不过五分钟左右,神出鬼没的稽查员已在我挡风玻璃上留下了“三万”。
残障人士停车位即使空着,也不能随便乱停车。(海峡时报)事后,我写信到有关当局解释求情,很“幸运”的,有关当局撤销了罚单,但下不为例。对于处理这件事的幕后执法人员,我由衷感谢,相信像这样的事件,不可能会有全套的铁律标准,只能个别处理,他/她愿意高抬贵手,就是彰显法律也有人情的最佳范例。
毫不留情的公事公办
当然,反过来“铁面无私”的执法人员也大有人在。数年前我在路上开车,当时在我前面的货车开得很慢(真的,我有看时速表,是30km/h),于是我就在确认旁边没车之后超车,再驶回原来的车道。谁知道,也是神出鬼没的交警突然出现,把我截停,说我没开讯号灯,要开罚单给我。
我有点愕然,超车换道转弯要开讯号灯当然是众所皆知的交通规则,但没遵守这条规则的车主根本多如过江之鲫,每天在路上出现的同类违规情况也多不胜数,为何偏偏选中我?
当下我向交警求情,说我开车数十年,从未发生意外,每年的汽车保险NCD都是最高50%,甚至这也是第一次在路上被交警截停,可不可以当作初犯网开一面。交警目无表情,完全不回应我的陈情,执意继续开罚单。
说实话我当时深深不忿,比我更鲁莽驾驶,甚至危险驾驶十倍、百倍的车主何其多,比这更惊险百出的路况天天在上演,看新闻就知道了,又不见得你们去捉?
交警当时只冷冷回了一句:
“You think I am ghost? Can be everywhere?”(你以为我是鬼魂吗?可以无处不在?)
言下之意很明显:你被我捉到,就是你倒霉,别怪我公事公办。
无法让人愉快的报案经历
人情不人情之外,多年前发生过的一件事,也曾经令我对我国执法人员的态度的办事法不敢恭维。
也是发生在路上,我在单行道上行驶,后头的车主赶着去投胎,竟然冒着危险驶在反向车道超车,他因为要避开迎面而来的车子而快速驶回车道,结果在越过我的时候把我车子刮花了。自知理亏的他没有停下来,反而加速绝尘而去。事后,我开着车子到附近警局报案。因为该所警局没有毗邻的停车场,我就把车子停在路边。
甫一走进警局,坐在“柜台”的一个两杠年轻警员就黑着脸用无比威严的语气,隔着落地窗指着我车子问:“这是你的车?去停在停车场。”我告诉他,车子被刮了,我来报案,你们要不要先看一看或拍照存证之后,我再去把车子停好?那警员瞪着我:“去停在停车场。”
我几乎想翻白眼,心想好啊停车场这么远,等下你们要浪费时间脚力走去看证据是你们的事。重点是,你那什么态度啊,语气不可以好一点吗?我是来报案,又不是犯人,你以为在演“青天攻略”吗?
停好车子之后倒回警局,换了一个态度要好得多的警员跟我录口供。口供写好,过目签名后,他就说好了我可以走了。我问他,你们不须要去看一看我车子刮花的程度吗?他说不用。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正规程序,但我一直以为口说无凭,眼见为凭,作为“物证”的车子都来到警局了,为什么不看一看或拍照存证呢?原来单凭报案者一面之词就可以立案了,是因为口供我签了名就要负责的关系吗?
就这样结束了报案,我默默等待后续。一等半年过去,什么消息都没有,我打了好几次电话到警局,处理部门和负责人换来换去,兜兜转转,都说还在处理。
又过了几个月,我亲自到交警总部,要求与负责警员会面,终于,见到了本尊。对方先是说不能单方面以我的说辞判定,需要彻查,已去信给那个肇祸司机,但对方一直没回应。我问他,如果司机一直回避,就算了吗?警员说当然不会算了,他们会按照地址去找他,然后又是叫我先回家等消息,并打包票一定会跟进,而且无论结果都会给我一个交待。
结果?十年过去了,到现在完全无声无息,“悬案”继续悬,不了了之。
如果那位负责警员有如他自己所说的跟进,并且最终得出一个结果,那他一定会通知我,但我一直等不到后续,原因是什么,应该很明显了。我国治安之良好,有目共睹,可以归功于整个执法部门的办事能力与效率。但执法部门是由人组成的,既然有人,就不可能尽善尽美,难免会有人为疏漏。
如果硬要说执法人员全数都是尽忠职守的“完人”,那只会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因为从过去到现在的各种案例,都显示害群之马是无处不在的。
所以说治安好并不是终点,有待进步的地方还很多,我们当然不会要求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这么夸张的大同社会(事实上那也不可能)愿景,却还是希望执法人员办事时能在最大程度上,让人民安心、宽心,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