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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主流投资者转而关注新加坡?你还不动作就晚了

新加坡推出VCC基金架构(Variable Capital Company,以下简称VCC)的目的是促进新加坡成为全球领先的基金管理和基金设立中心,为此,新加坡政府对世界各地主要基金注册项目进行了研究,选择了最佳特性,并根据投资者和本地基金经理的需求和关注点对这些特性进行了调整,且在设计时,还重点考虑了运营和结构灵活性、成本效益、投资者保护等关键特性,从而打造出一流的产品。

VCC推出之前,新加坡并没有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大部分基金以常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三种形式在新加坡存在,无论在灵活性还是应用多样性方面,都不及开曼群岛。

然而,随着离岸地《经济实质法案》的推出,开曼群岛及其他离岸地的基金管理人受到实质法案的冲击,合规工作变得越来越昂贵和耗时。同时,由于国际反洗钱工作以及各国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的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标准增高,使得保密性这一离岸地的传统优势也不复存在。

作为为投资基金量身定做的特殊法律载体,新加坡VCC结构不仅部分吸收了开曼和香港等地现有投资基金的优势,同时基于其迁册的便利性、自身结构的灵活性以及目前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等特点,其在正式推出后,成为诸多投资者设立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吸引基金管理团队落地的首选之一,在长期活跃于资本市场以保持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势必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来海外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而,新加坡除了法律框架和税收优惠等硬实力,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领先的教育和医疗体系,宜居的环境,多元化的背景等软实力也吸引了大批海外基金在新加坡落地。

回顾新加坡VCC基金立法的过程,也很有意思。

2018年,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了《可变资本公司法案(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以下简称"VCC法案"),为VCC这一全新的投资基金公司结构提供了从法理层面上架构落地到监管等各方面的有力支持,这也表明了官方对于该结构的全面认可。

2019年9月3日,《可变资本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VCCMA 法案")获得了新加坡国会的通过,就税收优惠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使得VCC结构获得了与其他基金形式一样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至此,VCC结构的主要立法和税收制度框架得以完善,并预计于2019年12月底正式开放投入市场。

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法案》(2018)及其附属立法生效。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和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ACRA“)联合发表声明,正式推出VCC框架。在监管方面,ACRA是建立和管理VCC的监管机构,MAS则监督其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行为。

那么VCC架构都有怎么样的优势呢?

作为在岸的基金主体,VCC无论是从灵活性、隐私保密性、还是税务角度来看,都已经完全不输开曼等地的离岸基金架构!

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的公司形式,可变动资本公司具有灵活度高、可享受税务优惠甚至免税等优势。

VCC架构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资基金中心(如开曼群岛和卢森堡)的企业基金结构,消除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更大的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