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每届年度股东大会 (AGM) 前半年内编制的经过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分发给所有股东,并在会议上提出。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就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非它符合财务报告准则第1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的特定标准。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
财务状况表;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财务报告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的其他信息财务报表必须附有董事及审计师报告。董事还必须声明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偿还到期债务。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在外国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报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外国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 新加坡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议会通过。 该修订预计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当公司法的修订生效后,关于最新修订,请参考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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