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6日至 27 日,共有 36 人在法庭上被指控犯有《公司法》下罪行,涉及的公司涉嫌 1,180 万新元的虚假索赔。
虚假申报金额达 1,180 万新元
据警方称,这些假声明是在 2014 年至 2016 年间根据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向新加坡税务局 (IRAS) 提出。
2014年 到 2016年利用公司虚假申请
1,180 万新元生产力及创新优惠津贴
其中三人有诈欺还有洗黑钱前科
6 人被控故意妨碍司法公正
还有向警方撒谎
三人早些时候被指控犯有多项欺诈、洗钱和其他虚假 PIC 索赔有关罪行。
在这 36 人中,有 6 人还被控在刑事法典第 204A 条文下故意妨碍司法公正,在调查期间撒谎或教唆他人向警方撒谎。
最高七年监禁
根据《公司法》第 157(3)(b) 条,未能履行董事职责的违法者可被判处最长 12 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5,000 新元的罚款。
一经定罪,根据《公司法》第 154 条,违法者也可能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 204A 条,故意妨碍司法公正的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入狱七年、罚款或同时面临两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