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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外逃重点人员归案情况一览

中国纪检监察报

蒋雷回国投案。

王清伟回国投案。

莫佩芬回国投案。

肖建明回国投案。

刘宝凤回国投案。

黄平回国投案。

凌建东回国投案。

李海鹰回国投案。

袁国方回国投案。

谢浩杰被抓捕归案。

于荡被遣返回国。

戴跃兵被强制遣返回国。

谢贻琼回国投案。

梁泽宁被遣返回国。

项亨达(右二)在柬埔寨被缉捕。

今天是第16个国际反腐败日。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从去年第15个国际反腐败日到今天,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各级纪委监委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中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斐然。

本版梳理、筛选了一年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这些归案人员中,既有中央追逃办发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有为“百名红通人员”窝藏、转移腐败资产的近亲属;既有认清现实主动回国投案的悔罪人,也有心存侥幸、最终被强制遣返的“迷路人”;既有外逃25年的“红通人员”,也有仓皇外逃仅2个月的犯罪嫌疑人;既有金融领域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高管,也有侵害群众利益、中饱私囊的“蝇贪”……这些外逃人员的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中央追逃办负责人再次正告境外在逃腐败分子,彻底放弃幻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六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

1. 蒋雷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11号蒋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原会长,涉嫌贪污罪,2007年4月外逃至新西兰。

2007年5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同年6月批准逮捕。2007年7月,国际刑警组织对蒋雷发布红色通缉令。在新西兰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追逃办密切合作,2018年12月14日,蒋雷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蒋雷是2018年8月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归案的第1名“百名红通人员”,也是第55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蒋雷的归案再次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主动回国投案是外逃腐败分子唯一正确的出路。

2. 王清伟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84号王清伟,中国轻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2005年4月外逃。

2007年1月,山东省公安机关对王清伟立案侦查,同年7月批准逮捕。2008年1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山东省纪委监委不懈努力,2018年12月28日,外逃13年的王清伟回国投案,成为第56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至2018年底,已有百余名外逃人员陆续回国投案。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在《公告》规定的投案自首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王清伟选择回国投案,作出了正确的选择。外逃犯罪分子不管逃了多久、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制裁,唯有主动回国投案方能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

3. 莫佩芬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77号莫佩芬,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原项目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2013年8月外逃。

2014年11月,杭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9年5月28日,在浙江省和杭州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不懈努力下,莫佩芬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莫佩芬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5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莫佩芬归案是落实中央追逃追赃工作部署取得的重要战果。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海外不是法外,没有地方能够成为避罪天堂,将坚定不移深入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将党中央关于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要求落到实处。

4. 肖建明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6号肖建明,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正厅级),涉嫌受贿罪,2012年12月外逃。

2014年7月,云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肖建明立案侦查,同年8月决定逮捕。2015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肖建明是“百名红通人员”中级别较高的外逃党员领导干部,其外逃后一度态度顽固,甚至给云南省追逃办写信称“就在美国客死他乡,不回国了”。在中央追逃办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下,2019年5月29日,肖建明主动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成为第58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肖建明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5. 刘宝凤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51号刘宝凤,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涉嫌挪用公款罪,2001年11月外逃。

2001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2002年4月,依法对其决定逮捕。2002年7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1月,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深圳市监委办理。刘宝凤案件是金融领域追逃追赃重点案件,也是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案件。经广东省追逃办和深圳市监委不懈努力,2019年6月29日,外逃18年的刘宝凤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成为第59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刘宝凤归案是金融领域追逃追赃的重要成果,将继续加大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力度,深化金融、国企领域追逃追赃工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6. 黄平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96号黄平,广东广弘华侨铝加工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受贿罪,2014年5月外逃。

2014年11月,广东省汕头市检察机关对黄平立案侦查。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1月,该案移交汕头市监委办理。黄平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典型。经广东省追逃办和汕头市监委不懈努力,2019年9月11日,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黄平是第60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追逃追赃的重要成果。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只要还有一个腐败分子在逃,追逃追赃工作就一刻也不会停歇;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会将其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7. 外逃仅两个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凌建东回国投案

凌建东,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原局长,2015年12月退休。2019年7月,蚌埠市纪委监委对凌建东涉嫌受贿问题线索进行初核,8月凌建东外逃,其作为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2019年新增外逃人员,影响十分恶劣。

中央追逃办第一时间靠前指挥,安排专人指导办案机关采取科学策略和有效举措,安徽省和蚌埠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摸排情况,全面开展追逃工作。2019年10月,外逃仅两个月的凌建东主动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目前,蚌埠市监委对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凌建东外逃两个月即归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再次证明了外逃不是出路。该案是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8. 外逃十八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李海鹰回国投案

李海鹰,中国华通物产集团海外贸易部原副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涉嫌贪污罪。2000年12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李海鹰立案侦查。2001年4月,李海鹰外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委通过执法合作渠道,提请境外执法机关就该案提供协助。北京市和西城区两级纪委监委积极开展劝返,通过其亲属深入细致做其思想工作,向其传递追逃追赃法律规定。2019年8月,外逃18年的李海鹰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李海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归案是深化国企领域追逃追赃工作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追逃追赃工作无死角、全覆盖。同时,也体现了中国追逃追赃工作有效性、针对性,对于在当前复杂国际环境下,开展追逃具有积极意义。

9. 外逃二十五年的“红通人员”袁国方回国投案

袁国方,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管理检查处原干部,涉嫌贪污罪。1994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对袁国方立案侦查,袁国方于案发前潜逃国外。2003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8年,袁国方案从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中央追逃办统筹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浙江省追逃办和杭州市有关方面加大办案力度,扎实开展追逃追赃工作,袁国方案重要涉案人员很快落网。2019年4月,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外逃25年的袁国方回国投案,其犯罪所得赃款已被追缴。

袁国方案是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外逃25年后仍回国归案,再次证明“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决不是一句空话,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已经布下,决不会任由腐败分子销声匿迹、逍遥法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

1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谢浩杰被遣返

谢浩杰,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巨额资金挪用给其他公司使用,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8年3月,谢浩杰外逃菲律宾。

2018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监委对谢浩杰立案调查。10月,无锡市公安局对谢浩杰开展网上追逃。中央追逃办对内多次研究督导该案工作、指导江苏做好案件调查取证、追逃追赃等工作,对外积极协调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警察总局等菲司法执法部门提供协助。2019年1月,谢浩杰被菲警方抓获,随即被遣返回国。

谢浩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增的监察对象,是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中国通过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成功抓捕的第一个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谢浩杰外逃不足一年即被抓捕归案,展现了中国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成效,对外逃人员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11. “百名红通人员”重要涉案人于荡被缉捕归案

于荡,系“百名红通人员”石阳前妻,因帮助石阳转移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藏匿于新加坡、柬埔寨等地。石阳,辽宁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原出纳兼辽宁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局原会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现金支票套现等手段,贪污公款并转移到国外,2014年2月外逃。

2019年7月,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通过对外执法合作,提请柬方对藏匿在柬的外逃人员开展集中缉捕行动,将包括于荡在内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抓捕归案。

此次集中缉捕行动是中柬执法合作的具体举措,为今后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牵头通过执法合作方式开展的集中缉捕行动,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

12. 在国外使用化名的戴跃兵被遣返

戴跃兵,湖南省武冈市烟草公司原收款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公款,涉嫌贪污罪。2002年,戴跃兵外逃,并变换身份长期藏匿境外。

2002年4月,武冈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戴跃兵出逃17年,长期杳无音信。湖南省追逃部门坚持不懈、锲而不舍,通过扎实的调查、走访工作,最终发现戴跃兵在国外化名从事贩毒活动,已被当地判刑。2019年初,又了解到戴跃兵可能会被提前释放。国家监委立即协调外方有关部门,请求开展执法合作遣返戴跃兵。戴跃兵于2019年10月7日被释放,于10月12日被遣返回国。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戴跃兵被强制遣返,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外开展执法合作进行追逃追赃的最新成果,将继续加大与有关国家执法合作力度,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综合运用引渡、遣返、被判刑人移管等法律途径,坚决把外逃腐败分子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依法追缉侵害群众利益的外逃腐败分子

13. 外逃仅九个月的村干部谢贻琼回国投案

谢贻琼,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林桐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兼封上村小组组长。2017年至2018年间,谢贻琼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琼海市人民政府发放给封上村小组的征收土地补偿金,转入自己及他人银行账户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2018年11月,谢贻琼外逃。

2018年12月,琼海市纪委监委决定对谢贻琼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成立工作专班同步启动追逃工作,一方面依法查清其犯罪事实和外逃去向,另一方面向其家属送达《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通过家属和村镇负责人开展劝返工作。在法律威慑和亲情感化下,谢贻琼于2019年8月回国投案并接受审查调查。

谢贻琼非法占有村小组集体的补偿金,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违背了国家发展政策的初衷,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也是当前追逃追赃工作重点之一。

14. “红通人员”、村集体企业负责人梁泽宁被遣返回国

梁泽宁,广东省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村集体企业)原董事长。2006年起,梁泽宁借“旧村改造”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款并私设公司账外账户骗取开发商款项,数额巨大,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违法活动,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2015年9月,梁泽宁外逃。

2015年11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对梁泽宁立案侦查。2016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对梁泽宁发布红色通缉令。中央追逃办对该案进行重点督办、指导,与广东省追逃办共同推进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收集证据,夯实基础工作,推动新加坡执法部门于2019年4月将其抓获并遣返回中国。

梁泽宁不仅利用国家惠农政策中饱私囊、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此次中新执法合作,也是中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成功实践。

15. 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的村支书项亨达被抓获

项亨达,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同心村原党支部书记。2018年5月,项亨达侵占同心村集体资金后外逃柬埔寨。2019年3月,台州市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国家监委通过执法合作在柬埔寨开展集中缉捕行动,推动柬执法机关将项亨达抓获。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项亨达侵占村集体资金后外逃,是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中央追逃办将继续深化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对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外逃腐败分子,坚决一追到底、绳之以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记者 杨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