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月4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修订《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养犬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体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治理水平。全市犬只数量目前已突破10万只。近年来,犬只伤人、扰民以及污染环境等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2017年至2019年,全市监测报告犬只伤人事件年均2万多起,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110平台涉犬类警情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仅去年投诉量高达9859件。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较大。
2008年2月9日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海口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了养犬管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但是,由于管理对象面广量大、配套保障未到位、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较为滞后等原因,该条例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起草与审议经过几年调研修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工作安排,2017年至2019年,市公安局通过赴外地考察学习、调研座谈、实地走访和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修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在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修改项目列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修改送审稿向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保护组织、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者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内务司法工委提前介入,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经2020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学习对标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日本等相关立法及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对草案加以修改。
适用范围从城区扩大到全市
原《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已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协同治理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养犬管理体制机制的相关规定
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由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实现养犬各环节全链条监管;
三是要求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社会参与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确定“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规定有关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如何对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是明确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并对各区域范围予以界定;
二是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
三是特别针对重点管理区,在规定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区域人口密度、犬只管理成本和城市承载力等多种因素,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
四是结合一般管理区实际情况,要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条例》同时还对犬只免疫和登记、规范养犬行为、犬只收容和无害化处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 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