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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针对我们交付的一篇专利申请书的英文译文,客户提出了反馈意见。该专利申请书的英文译文计划用于申请美国专利。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将中文的“实用新型”直接翻译成“utility model”,而客户的专利律师指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
为理解客户反馈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通过不同途径申请专利时,可申请的专利类型是有差别的。在下面的表格中,列出了通过一些主要的专利申请途径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国家局或地区局,或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可申请的专利类型是有差异的。例如,在美国、新加坡、英国或欧洲局申请专利时,是没有“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的。而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时,不能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前文所述的客户反馈案例中,我们将中文专利中的“实用新型”翻译成“utility model”,而“utility mode”在美国不属于可申请的专利类型,故申请书即使递交也会被驳回。
结合客户反馈意见以及历史项目处理经验,如果英文专利译文用于在美国、新加坡或英国等没有“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的国家申请专利,可将中文中的“实用新型”翻译为“the (present) application”或“the (present) disclosure”。
根据上表,我们还可以留意到一些细节。在美国,我们常说的发明专利是“utility patents”,也称为“patents for invention”。在德国,patent一词一般专指“发明”(A patent is granted only for technical inventions)。在欧洲地区申请专利,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欧洲发明专利,也叫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由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最多可在《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另一种是欧盟外观设计专利(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由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申请注册,注册后可同时在28个欧盟国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PCT(其主管机关是WIPO)只是一种专利申请途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获得专利。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通常包括三个环节,即:申请人提出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后,由WIPO对国际申请进行公开。然后,进入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需要在国家阶段履行进入该国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授予专利权。
另外,对于获得EPO授权的欧洲专利,也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人能获得欧洲广泛的专利保护。在欧洲专利授权之后,还有一个欧洲专利生效(European Patent Validation)的阶段。所谓的欧洲生效是指:在收到欧洲专利授权通知后,专利申请人必须决定在欧洲专利组织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完成生效手续。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有的需要将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有的仅需要将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有的不需要提交任何翻译文件,只需提交生效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完成在某个生效国的生效程序,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