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即2019年8月20号开始启用新版FORM E证书。
公告
对于东盟Form E旧版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的问题,海关也给出了答复,表示8月31日前所有东盟国家都支持旧版证书。
新版填制要求
归类指引
新版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扩大
二、证书填制新规
1、由原来的三层复写纸改成白色底A4纸。如果需要授权其他代理商代表其出口,中国制造商可以直接申请原产地证书。第十一栏制造商需作出声明,第七栏应填写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2、取消了限定20项产品的注释,无须拆分发票号可申报杂项多的货物。多页证书的续页必须与首页的格式、签名、印章和编号保持一致。
3、原产地规则更为细化,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选项变成了五个。
当产品属于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WO"(农林渔牧矿)或"PE"(除农林渔牧矿外);
当产品属于非完全生产或获得时,证书上第8栏原产地标准应显示"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或"CTH"。
4、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简化直运规则要求的,无需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电子化提交单证,HS编码填6位。
5、增加了“微小含量”规则:
货物不满足本附件第4条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1.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2.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
以及货物符合本附件的所有其他适用标准。
三、原产地标准怎么填
1、完全原产的,填写“WO”
2、H.S.编码190410小三角含泰国产原材料填写“PE”
3、H.S.编码170490、190410、190590 下的各类产品含进口成分时可选“PSR”, 也可用百分比
4、220290饮品,只适用百分比
背证书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议定书附件1相关条款的要求。
3.原产地标准:表格中第7栏每个商品,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产品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1栏列名的第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第1项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完全获得”
(b)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仅由一个或多个成员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完全生产”
(c) 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4条(1)项的规定,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
区域价值成分
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位税号改变
CTH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的产品
“PSR”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6位编码。
7.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Ö)。
9. 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Ö)。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下,第9栏中应填写中间方发票价格。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7栏中注明。
10. 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Ö)。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11. 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2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Ö)。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2. 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3栏中的“补发”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Ö)。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Ö),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原产地签证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自2019年8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原产地出口签证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生产商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生产商可申请原产地证书。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已取消对无资格申报企业的限制。即原产地证书第1栏可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并由生产商在证书第11栏作出原产地声明。如果出口发票由代理商出具,企业应在第7栏注明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2.问:升级版的东盟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如何填写?
答:总原则: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水果,鱼类,初级矿产品等;对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类似于其他证书的WP标准),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填写“PSR”(完全获得的产品除外,见第3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填写“CTH”(同时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除外,见第5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3.问:对于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要求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原产地标准?
答: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填写“WO”。
4.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或者是上述标准组合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写原产地标准?
答:无论选择何种标准,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填写“PSR”。
5.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既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又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写原产地标准?
答:根据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原产地规则,只要符合要求,填写“PSR”。
6.问: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如何选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答:产品含有非原产材料,首先查看是否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如在PSR清单中,则按照对应原产地规则进行判断。如果不在清单,查看是否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如在CTH清单中,按照产品4位税则归类变化进行判断,也可以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对于既不在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也不在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则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
7.问:何种情况下,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答: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在原产地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8.问:国内公司是否为第三方?
答:国内公司不属于协定第三方概念。第三方指非缔约方或是缔约方中其他国家或地区(比如,中国为出口商,印尼为进口商,第三方可以为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
9.问:对于存在第三方,证书如何填写?
答:对于第三方开具发票的,应在原产地证书第13栏勾选“第三方发票”,在第10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并在第7栏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称和国别。
10.问:原产地证书更改与升级前有什么不同?
答:维持原来做法。需要注意的,对于原定出口到特定一方的在途货物,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海关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
11.问: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与升级前有什么不同?
答:原产地证书由原有的彩色印刷调整为国际标准A4白色纸印刷。对于多页的原产地证书,续页应和首页有相同的格式、签名、印章和编号。一份原产地证书涵盖的产品项数可超过20项。
12.问:升级版原产地证书何时启用?
答:自2019年8月20日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原产地证书。对于签证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证书使用旧版证书。
13.问:流动证明如何签发?
答:流动证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署税发【2011】89号执行。
14.问:升级版原产地证书货描栏是否还需备注生产商和商标等信息?
答:不需要。
15.问:重发证书,证书上如何体现?
答:证书第12栏填写“CERTIFIEDTRUECOPYOFTHEORIGINALCERTIFICATEOFORIGINNUMBER DATED”)
16.问:一份原产地证书最多能输入多少项货物?
答:货物项数没有限制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升级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 FORM E证书)共有 13 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海关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E+ 年份代码(2 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 位)+流水号(4 位)。
例如:证书号 E193800000050045 是备案号为 380000005 的单位 2019 年办理的第 45 票 FORM E 证书。
注意: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LTD. ROOM XXX,XXX MANSION, 93 XXX ROAD,NINGBO CHINA
注意:
1.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 口商或生产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此栏显示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 11 栏加盖生产商的中英文章,同时需在第 7 栏加注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XXX CO., LTD.,
LAN GE XXX, F-2000, SURABAYA, INDONESI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东盟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 26 OCT, 2019
船舶名称/飞机等(Vessel's name/Aircraft etc) : KMCT ULA V.46S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 : SURABAYA, INDONESIA
第4栏:供官方使用(进口方海关使用)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 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
JENSON,
ORDER N0.325952065 LJCE766896505
CTN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 或NO MARK);
4.如 唛 头 为 图 文 等 较 复 杂 的 内 容 , 此 栏 打 上 “ 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加盖签证印章;
5.对于多页证书的情况,续页一律使用 Form E 证书,不得用白纸作为证书续页。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 HS 编码
例如:
SIX HUNDRED (600) CTNS OF SHRIMPS H.S.:030613 **********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后需填写商品的6位HS编码。
4.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5.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6.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应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例如“THE THIRD PART:ALTEAD CO.LTD,HONGKONG ”。第三方必须为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为国内公司。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在一方境内由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由非原产材料生产,
a: 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即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b: 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填CTH。4.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
a: 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的, 填写““WO”;
b: 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规则的,填写PSR(同时第9栏需加注货物FOB值);
c: 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除以上两种原产地规则外的,填写PSR。
第9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仅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填制价格)
例如:1200KGS G.W.
注意:
1.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 SETS ”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的, 则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 N.W.(NET WEIGHT);
2.对于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 此栏需显示产品 FOB 值,其余情况无需填写金额。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
SDAKF0522 MAY 05, 2019
注意:
1.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 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 JAN.、FEB.、MAR 等表示;
2.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3.涉及第三方的,应注明第三方发票号。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Ningbo, China OCT. 26, 2019 注意:
1.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必须是东盟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签证国家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在此栏加盖印章并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企业(非出口商)作为申请单位时,此栏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例如:
Ningbo, China OCT. 26, 2019
注意:
1.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2.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提供给申请单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必须经总署统一向东盟备案,签名必须清楚,且与备案笔迹保持一致;
3.如属重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
第13栏:
此栏为后发、展览、流动证书和第三方发票等四项内容的勾选项目。
注意:
1.后发证书: 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三天, 勾选“ Issued Retroactively”;
2.涉及流动证书:勾选“ Movement Certificate”。
3.展览证书: 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勾选“ Exhibition”。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二栏中注明。
4.第三方发票: 当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时, 勾选“Third Party Invoic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ORM E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概念: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发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
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优惠,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这些产品主要涉及HS税目号第1章至第8章的农产品,其中包括活动物、活植物、肉类及食用杂碎、鱼类、乳品、其他食用动物产、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等。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和东盟按照《货物贸易协定》,开始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
自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签发的产品范围,除了去年1月1日已经开始签发的HS税目号下1-8章的全部产品以外,又新增了泰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中的产品。即:出口至东盟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相关产品均可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E;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条件是: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企业享惠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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