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跨国销假团伙案主犯被判五年半,罚三千万
——庄某炳等13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庄某炳在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注册成立广州市白云区景泰某某货运服务部(后更名为:广州市白云区景泰某某货运代理服务部)。2015年3月始,庄某炳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以上址及租赁的白云区景泰直街作为办公地点和仓库,庄某炳等人先后纠合被告人谢某燕、李某金、陈某瑜、谢某海、梁某鸿、陈某锋、李某连、廖某昭、王某涛、王某家、吴某昊、黄某华等人,使用账号密码登录“pursevalley.cn”“megawatch.cn”“perfectwatches.to”“perfectvalleystore.hk”等网站下载订单信息,根据订单信息在广州市采购假冒“LV”“ROLEX”“OMEGA”“Cartier”“FRANCK MULLER”“PATEK PHILIPPE”“AP”“BREITLING”“PANERAL”“Christian Dior”“MONTBLANC”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眼镜、皮带、钱包等货物,再通过EMS等速递方式邮寄给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家的购买人。
经审计,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庄某炳等人已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合计为57579063.78元。
2017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将上述十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LV”“ROLEX”“OMEGA”“Cartier”“FRANCK MULLER”“PATEK PHILIPPE”“AP”“BREITLING”“PANERAL”“Christian Dior”“MONTBLANC”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眼镜、皮带、背包、钱包、手袋、旅行箱、肩带、手链等物品一批及作案工具电脑5台、U盘2个。后公安人员在广州海关查获尚未邮寄出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统计,在上述办公地点、仓库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已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约合724736元。经审计,在海关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190292.87元。
被告人庄某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被告人谢某燕、李某金、陈某瑜、谢某海、梁某鸿、陈某锋、李某连、廖某昭、王某涛、王某家、吴某昊、黄某华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为重大跨国销假案件,涉及“LV”“ROLEX”“OMEGA”
“Cartier”“FRANCK MULLERmatch”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眼镜、皮带、钱包等货物,且涉及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家的购买人,系中国公安部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合作侦破,系省公安厅公布的“2017年全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庄某炳负责订单、人员管理等工作,谢某燕参与打包及管理等工作,李某金负责下载订单、订单翻译、邮件处理等工作,陈某瑜负责将订单、资金、采购、库存等进行台账记录,谢某海、吴某昊、梁某鸿、陈某锋、黄某华、李某连、廖某昭、王某家、王某涛负责手表类采购、检查、打包、退换货等工作。被告人庄某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燕、李某金、陈某瑜、谢某海、梁某鸿、陈某锋、李某连、廖某昭、王某涛、王某家、吴某昊、黄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典型案例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四人获刑,主犯被罚54万
——被告人高某志、吴某蓉、吴某青、陈某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始,被告人高某志先后雇佣被告人吴某蓉、陈某茹、吴某青生产、销售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子及销售假冒“DIOR”“BURBERRY”“LV”“FILA”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8年3月2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吴某蓉、吴某青、陈某茹,并当场缴获假冒“BALENCIAGA”“DIOR”“BURBERRY”“LV”“FILA”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及生产设备、笔记本一批。
经统计,上述缴获的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最低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52140元,假冒“DIOR”“BURBERRY”“LV”“FILA” 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最低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89690元;已销售的假冒“BALENCIAGA”“DIOR”“BURBERRY”“LV”“FILA”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2099783.3元。
被告人高某志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蓉、陈某茹、吴某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志、吴某蓉、吴某青、陈某茹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且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高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吴某蓉、吴某青、陈某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典型案例三
夫妻二人组织非法印刷商标标识,双双获刑
——被告人黄某山、魏某碧、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山、魏某碧系夫妻关系,2012年起二人进入钟落潭镇长沙埔村广州合某泰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任职并主要负责日常的生产、管理。2014年始,黄某山、魏某碧开始纠集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在上述公司的厂房、仓库内,应客户要求为皮料非法印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予以销售。2015年9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五被告人抓获,并缴获印刷有假冒“LV”注册商标标识皮料10卷(共计3500码)、滚筒4条、样板7块等物品一批。经按实际销售价统计,缴获的皮料共价值约人民币112000元。被告人黄某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魏某碧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彭某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山、魏某碧、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黄某山、魏某碧负责公司的管理、技术指导及工资发放等事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树、左某昌、彭某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