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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国民党籍前、现任地方首长和民意代表因受贿、收回扣等获刑

中新社台北10月18日电 中国国民党籍前民意代表钟绍和、南投县原县长李朝卿、台东县长黄健庭分别因被控受贿、收回扣等,18日被法院判处不等刑期。其中,黄健庭得易科罚金,并仍可上诉。

钟绍和被控担任“立委”期间,利用职务为新加坡永顺集团总裁董欣跃旗下公司获取高雄港港外驳油业务说情,并于2011年4月15日收受董欣跃“感谢费”300万元(新台币,下同)。法院更一审判处钟绍和7年6个月有期徒刑,他提起上诉。

台湾“最高法院”18日称,钟绍和基于“立委”身份与职权向董欣跃旗下公司提供帮助,属于职务行为,涉犯收受贿赂罪,故驳回上诉,全案定案。

李朝卿被控在办理“莫拉克”风灾后重建工程等120多项工程时,向承包商收取回扣。法院一审认定李朝卿犯有96件回扣案、15件受贿案,不法所得1948万元,判处他有期徒刑30年、褫夺公权10年。经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他22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0年。李朝卿继续上诉。

台湾“最高法院”18日表示,李朝卿涉及的其中8件回扣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故驳回上诉。李朝卿被判8罪,刑期12年至14年不等,实际应执行的刑期将由检方向法院声请裁定。李朝卿涉及的其余案件,则因事实认定记载不明等原因发回更审。

同日,台东县长黄健庭被控于“立委”任内贪污、收取回扣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不构成贪污罪,但涉犯“商业会计法”及“税捐稽征法”,故判处他5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该案还可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