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48名外逃和死亡腐败分子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并注重加强与监察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如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最高检还根据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紧盯尚未归案的“红通人员”,全力配合做好追逃追赃工作,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在开展督办工作同时,最高检注重做好跟踪指导工作,针对不同案件特点,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守程序公正底线,灵活把握政策运用,严格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以适当方式做好办案宣传和案例编发工作,充分发挥大要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基本情况
(一)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白静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二)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单独或者伙同妻子贾斯语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国内购买房产、借给他人使用外,彭旭峰和贾斯语还安排彭某一通过地下钱庄把大量赃款转移至境外,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以及办理移民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补证清单,完善固定相关证据。经审查研究,对其在境外的涉案房产及有关联的境内财产,一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三)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以全额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大量房产。为隐匿房产及避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将涉案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亲属和朋友名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艳兰亲属和朋友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对自己名下财产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针对异议重点举证、质证和答辩,有效反驳其无理要求。
同时,三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银行提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担保债权,申请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对担保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对检察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在立案前死亡,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向其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由其对财产来源予以说明,对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明来源,或经查证其说明的来源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该案依法冻结的账户中,原有本金产生一百六十余万元孳息,因涉及百余笔存款,且期限、利率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违法所得孳息。
检察机关研究提出,可以按全案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比例,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数额。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