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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红通人员”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宣判 追逃追赃法治化再加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图为庭审现场。 李金星 摄

11月15日,随着法槌落下,“百名红通人员”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

徐进曾任武汉市黄陂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武汉市发改委主任。他的妻子刘芳曾任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5月19日,徐进、刘芳二人逃往国外。2012年7月5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徐进、刘芳发布红色通缉令。

此次宣判,是继去年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后,我国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的又一成功案例。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作为追逃追赃的有效法律武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助于最大程度挽回国家损失,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从而挤压外逃人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从违法所得没收到缺席审判,从引渡到遣返,一次次生动实践,表明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的能力越来越娴熟,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绝不让腐败分子继续享受赃款“红利”

携巨款外逃10年,徐进和刘芳二人早已被“天网”锁定。

2018年6月6日,中央追逃办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向社会通报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徐进、刘芳的名字赫然在列。

经办案机关调查,徐进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刘芳涉嫌受贿罪,两人向境外转移了大量涉案资产。徐进、刘芳外逃后,办案机关在积极追逃的同时,启动了对其国内涉案资产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9年5月27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申请。

今年8月20日,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书载明: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指使有关人员通过虚设土地平整工程、伪造相关工程材料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9793亿元,用于支付他人实际控制公司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至2009年,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土地出让、商业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进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381万余元、港元8887万余元、美元255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车。

鉴于徐进至今逃匿不到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徐进贪污国有资金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进用受贿所得购买的上述房产、车位及车辆。

11月15日,该案最终尘埃落定,标志着对徐进、刘芳的追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于部分‘百名红通人员’,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追回,我们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绝不让腐败分子继续享受赃款‘红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为追赃利器

面对仍在负隅顽抗的外逃腐败分子,这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一次显示其威力。

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白静原是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和徐进、刘芳二人同属“百名红通人员”。

过去,外逃腐败分子“贪了就跑,一跑就了”,如今这一情形一去不复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关键的作用,在于其作为法律手段,从制定起就是服务于追逃追赃工作。它的不断健全完善,也与追逃追赃的实践相辅相成。

为了严密法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施行后,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即首战告捷。

2015年5月9日,“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此前一年的8月29日,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开庭。江西省上饶市检察机关指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因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

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裁定,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万元公款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该案也成为我国“海外追赃第一案”。

由于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该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以及与他国追逃追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和对接。

“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违法所得没收案正是得益于此。黄艳兰2001年12月逃匿境外,至今未归案。由于黄艳兰用于购买涉案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公款,检察机关依法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2019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黄艳兰上诉,维持原裁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20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04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今年9月20日,国家监委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冻结、没收裁定,请有关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并予以返还”。

“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正是为了应对贪腐人员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试图逃避我国法律制裁的困境。”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超认为,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请有关国家(地区)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并予以返还”,这也是各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打击腐败犯罪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国际社会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都应遵循公约规定,积极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打出依规依法追逃追赃组合拳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委列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完善了职务犯罪案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对外合作的法律依据,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说,它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国外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法可依的局面。

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发展,推动和促进了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一系列追逃追赃领域的重点立法,又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提供支撑。

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强调要统筹利用各方面国际合作资源,借助多双边条约框架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渠道开展追逃工作。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作出了细化规定。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采用引渡、遣返等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越来越成为监察机关的重要选择。

姚锦旗案是其中的典型。2018年11月30日,外逃13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从保加利亚被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这一成功实践,体现了近年来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黄风认为,国家监委成立以后,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发生了转变,从以前协调组织其他主管机关与外国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变成走到了台前。这增加了与外国直接开展联系时的权威性。

为了拓宽依规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的渠道,我国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完善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82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70项,与5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一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大网正在越收越紧,已不容漏网之鱼存身。

案件进展

徐进曾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刘芳系徐进之妻,曾任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

2011年5月19日,徐进、刘芳二人逃往美国。

2011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徐进立案侦查。2012年2月23日,对刘芳立案侦查。

2012年7月5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徐进、刘芳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5年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徐进、刘芳名列其中。

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徐进与妻子刘芳均在名单中。

2021年8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

2021年11月15日,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宣判: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被没收。

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别倡导的一种追赃手段,该公约第五章“资产的追回”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特别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因此,我国现行的特别没收程序有着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可以获得各国资产追回及相关国际合作法律的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