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 4 年申请、2 次驳回、2 场诉讼后,腾讯 QQ 终于拿到了“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商标。这也是国内首个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
在这之前,什么样的声音能注册成为商标,在国内没有案例可供参考。早前国际上存在的声音商标包括:微软 Windows 开机提示音、诺基亚手机提示音等等。
2014 年 5 月 1 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可以将声音商标纳入申请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外通报时也提到,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企业宣传片及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等。但是特别刺耳、带给人们不良心理感受的声音,不能注册成商标。
三天后,腾讯就提出了“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 2015 年 8 月 11 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驳回,腾讯随后提出的复审申请也在 2016 年 4 月 18 日被再次驳回。
两次驳回的主要理由包括:这一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之后,腾讯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对这个声音商标的注册,腾讯方面提出的理由包括,“嘀嘀嘀嘀嘀嘀”的 QQ 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从 1999 年 2 月 QQ 诞生之初开始),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了佐证这种观念,腾讯还提交了相关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等。
2018 年 4 月,腾讯得到了一审判决的支持。商评委不服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改判驳回腾讯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首先,QQ 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申请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而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QQ 提示音并不属于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其次,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除了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判决认为,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QQ 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申请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嘀嘀嘀嘀嘀嘀”的 QQ 提示音所依附的 QQ 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 QQ、QQ 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QQ 提示音已经与 QQ 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 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 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最终,北京高院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部分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 QQ 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 QQ 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依据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自 2014 年 5 月 4 日腾讯、奇虎等公司申请了第一批声音商标,截至目前,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共 564 件声音商标申请,但核准注册通过率仅为 4.4%。
在获取核准注册的 25 件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内申请人获取的声音商标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2 件、中央国际广播电台 2 件,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 件;国外申请人获取的声音商标包括:诺基亚公司 6 件,雅虎控股公司 5 件,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 3 件,英特尔公司 2 件,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1 件,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1 件,宝马股份公司 1 件。
以上所有获准的声音商标有几个共同点:来源于大众熟悉的品牌、有明显的品牌特征、与他们的所属商家有唯一的联系。例如雅虎控股公司的“雅虎”企业名称声音商标、中央广播电台和中央国际广播电台的广播旋律声音商标、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商标等。
相比之下,腾讯的“嘀嘀嘀嘀嘀嘀”对于从未用过 QQ 的人来说,似乎确实难以从声音本身辨识出所属商家,这也是商评委两次驳回其申请的原因。类似的还有 QQ 好友申请的“咳咳”男人咳嗽声,该声音也在申请商标时被两次驳回,目前仍未成功。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告指出,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包括三个层面: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中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目前,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作出了立法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 NBC 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雅虎公司以约德尔小调唱出的“Yahoo!”成为了印度声音商标注册的首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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