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主体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一套能平衡参选门槛和民众对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条规,也取决于政党对各自议员和候选人的要求、议员的自我要求,以及民众对代议士设下的标准。
主管公共服务的教育部长陈振声指出,这“四把钥匙”可共同维护我国代议民主体制。他前天(5月9日)在国会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总结辩论时,回应议员们对修改后的条例会否太松弛或太苛刻的关注。他指出,更新法律条文只是这四把钥匙中的其中一把。
目前,个人若在新马被定罪和罚款至少2000元或判监至少一年,就会失去国会议员资格。根据修正法案,在新加坡或国外任何一个地方被罚款至少1万元者,会丧失议员资格。构成失去议员资格的入狱刑期则维持在至少一年。
朝野议员一致通过法案 无人弃权或反对
陈振声解释,我国自独立以来,不曾修改2000元的罚款金额。若计入多年来的通货膨胀情况,当年的2000元在今时今日约等于8000元。
当局也参考了本地法庭对逃税、贪污等个人诚信相关罪行处以的罚款数额。
“不论更新罚款数额的提议为何,新加坡人对国会议员和有意成为国会议员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是他们必须以最高的标准要求自己。”
在场的88名朝野议员一致通过法案,无人弃权或反对。参与辩论的三名议员在二读辩论时,对法案是否应更严厉或更宽松申论。
武吉巴督区议员穆仁理列举本地法庭近期作出的判决,指一些涉及非礼、拥有色情影像或为诈骗而伪造文件的罪犯被判的监刑未满一年。按照法案设下的一年底限,议员如果犯下这些罪行并被判同样的刑罚,不会因此而自动失去议员资格。
但天秤的另一端,所犯罪行的性质也有轻重之分。蒙巴登区议员林谋泉指出,法案应针对不诚实、诈骗、贪污、贿赂等行为褫夺议员资格,对于技术性违例或驾驶时因一时判断失误而意外撞上他人等违规情况则不应该构成议员失去资格。如果矫枉过正,物色合适人选为民服务的难度也会增加。
工人党主席、阿裕尼集选区议员林瑞莲也指出,法案既然针对的是一个人是否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就不能不区分所触犯的条例。
陈振声回应时说,虽然须确保只有符合资格的人参选,但门槛也不能过高,以致削弱以代议民主为基础的议会体制。将议员失去资格的条件维持在合理范围,也能让选民更广泛斟酌他们心目中的民选代表。
不过,要详细列出哪些具体违法行为构成议员失去资格的条件,执行起来会有困难。如果根据预设清单自动褫夺违例者的议员或参选资格,而不考虑实际被处以的刑罚,同样不符合根据实际行为确保个人具担任公职资格的原则。
陈振声重申,宪法所涵盖的精神不变,既不把门槛设得过高,排除太多有意参与民主进程的人,也不把门槛设得过低,以致不符合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期许,而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他也说,法案列出的条件只是有意担任民意代表的人必须达到的最低条件,政党必须确保所派出的候选人具诚信,也有崇高道德操守,而最终寻求进入国会的人能否获得民意委托,得由选民手中的选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