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凡在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法庭被定罪和罚款至少2000元者,将失去国会议员资格,政府拟修改宪法,大幅提高罚款数额至不超过1万元。
换言之,一旦国会通过修改宪法,之前被法庭罚款少过1万元者,都可参与竞选成为国会议员。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昨天(4月4日)在国会由主管公共服务的教育部长陈振声提出一读。
选举局发文告指出,修正案是该局检讨新加坡的选举程序和立法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对国会议员、总统顾问理事会及少数种族权利总统理事会成员资格的要求与时并进,并确保获选者是正直且遵守最高行为标准者。
根据我国现有宪法第45(1)(e)条,凡在新加坡或马国法庭被定罪,和被罚款至少2000元或坐牢至少一年,且没获得宽赦的人,都会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修改同样适用于总统顾问理事会及少数种族权利总统理事会。总统在动用储备金或任命公共要职前,须征询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根据现有要求,若获提名成为这两个理事会成员者,被法庭罚款超过2000元,同样失去资格。
此外,一旦修宪通过,不管在哪里国家被定罪,只要罚款超过1万元都失去资格。
目前宪法规定志愿取得外国公民权者(英联邦或爱尔兰共和国除外),会失去国会议员资格,修正案也拟删除过时的英联邦或爱尔兰共和国字眼。这意味着,只要拥有双重国籍,任何人都不能担任新加坡国会议员。
文告说:“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加坡人,在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生活、旅行和经商,在其他国家的被定罪,应列入失去资格的准则中。”
文告指出,修正案将适用于修法前后的法庭裁决,那些遭罚款超过2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者,一旦修正案生效,他们不再失去担任国会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