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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在新加坡做广告行业,消费税怎么算

新加坡消费税(相当于中国的增值税)GST原则适用于行业,并适用于以下服务提供商:

a)媒体所有者,

b)媒体代理商,以及

c)创意代理商/全方位代理商。

常见的服务形式为:

a)媒体销售,

b)媒体策划,

c)创意和产品销售,

d)品牌公共关系和活动组织

如果供应商属于新加坡(即在新加坡有业务或固定营业所),则在新加坡提供服务。新加坡的服务供应会吸引商品及服务税,除非该商品符合《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1(3)条规定的国际服务零税率减免条件,或者是《商品及服务税法》附表4所列的免税金融服务。

适用于服务零税率的新加坡消费税(GST)法案的规定为:

(i)第21(3)(u)条 对于媒体销售,其中的发行地点完全或基本上不在新加坡

(ii)第21(3)(j)条 对于媒体策划,创意和制作销售,品牌公关服务包括:2020年1月1日之前通过合同供应给直接受益人;在新加坡以外, 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提供给在新加坡境外的人;和直接使新加坡和/或商品及服务税以外的人受益属于新加坡的注册人。

(iii)第21(3)(i)条对于活动组织,为在海外举行的活动提供展览或会议服务

(iv)第21(3)(k)条对于活动组织,为在新加坡举行的活动提供展览或会议服务,并且-

a)2020年1月1日之前,完全以合同方式提供给个人并直接受益的人属于新加坡境外的业务能力

b)自2020年1月1日起,完全以个人身份通过合同提供给个人,以该身份属于新加坡境外的人;和完全以其业务能力直接受益的人员,这些人员要么属于新加坡境外和/或属于在新加坡新加坡注册GST的人

修改“直接受益”条件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服务供应必须“直接受益”于新加坡境外的人,然后才能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1(3)(j)和(k)条申请零税率。

自20202年1月1日起实行反向收费,您还可以将向外国人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归零,因为这些服务“直接惠及”了新加坡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人。如果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受益人无权全额退还进项税,则必须对从该海外人那里获得的任何服务征收反向费用。

媒体销售

在本节中,将讨论GST对媒体销售的处理。它将适用于媒体所有者和中介供应商,例如媒体代理商,创意代理商或全方位代理商。如果其他供应商继续提供媒体销售,例如控股公司购买并提供给相关公司,也可以采用GST待遇。

媒体销售是指:

(i)出售印刷品和户外空间

通过报纸,杂志,牌等进行的;

ii出售播放时间,以通过电视和广播播放;和

(iii)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销售其他数字媒体中用于网络的媒体空间(以页面浏览,印象,点击率,电子数据邮件,SMS消息等形式)。

参与媒体销售的供应商

主要供应商是销售空间,广播时间和网络媒体空间以放置的媒体所有者。

媒体销售供应链的两种常见情况是:

i)从媒体所有者直接出售给商。

ii)从媒体所有者向中间供应商(例如媒体代理商,创意代理商或全方位代理商)的销售,这些中间供应商向商提供补给。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代理商或代理商将充当媒体销售交易的委托人。

媒体销售的供应价值

在媒体所有者直接向商进行媒体销售的情况下,计费通常基于价目表上注明的费率。供应价值是向商收取的总销售价格(例如$ X)。价格包括排版,格式化,印刷和必要的技术,以使适应所提供的时间或空间,以及通过任何与读者或观众的通讯方式传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媒体所有者根据市场惯例向媒体代理商或代理商进行媒体销售的情况下,他通常会允许从总销售价格(即$ X)中扣除折扣(例如15%)。因此,媒体销售的供应价值就是代理商应支付的折价(即X – 15%)。

当媒体代理商或代理商开始向客户开账单以收回媒体销售费用(即$ X)时,该代理商将单独提供媒体销售。此供应的价值是总销售价格(即$ X)。此处和第3.4.2段中提到的耗材如下所示:

在媒体销售供应链中,可能涉及多个代理商,折扣由多方共享。每个代理机构都充当媒体销售交易的委托人,并且必须按照向客户收取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商品及服务税,如下所示:

如果代理商是媒体所有者的代理人,则是媒体所有者直接向商提供媒体空间或广播时间,并以总销售价格(即X美元)向商收费。媒体所有者向代理商支付佣金,以提供代理商服务。代理服务的供应价值是所赚取的佣金,如下所示:

消费税对媒体销售的处理

涉及发行的媒体销售是通过放置的媒体执行的服务供应。该服务与流通中的媒体直接相关,而不与的主题相关。

流通的媒体可以是物理形式或数字形式。为了以硬拷贝形式放置,媒体应采用实物形式,例如报纸,杂志,牌等。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手机进行,媒体为数字形式。

供应商必须按照媒体销售的现行价格对GST进行收费和核算,除非根据GST法案第21(3)(u)节可以将其归零。决定是按标准费率还是零费率进行媒体销售的代理人,是的发行地,而不是订约方或服务接受方的归属状态。消费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i)如果媒体在新加坡发行,则按标准评级进行供应。

(ii)如果媒体在新加坡以外发行,则供应量为零。

(iii)对于同一媒体的区域发行,如果通过物理或数字媒体传播的同一媒体总发行量的至少51%,则认为该供应基本上在新加坡以外进行流通,并且可以完全零税率进行。在新加坡以外。

此GST待遇适用于整个供应链,涵盖所有为媒体销售开账单的供应商,例如,媒体所有者向媒体/代理商进行的媒体销售,而媒体/代理商又将媒体销售给商。

它也适用于业以外的供应商(例如,房地产经纪人),他们从媒体所有者/媒体代理/代理那里购买媒体空间或通话时间,并将这些媒体的销售继续提供给客户,如图所示下面。

如果跨国公司(“ MNC”)的控股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媒体所有者/媒体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签订了购买媒体的合同,并从各自的子公司收回了媒体购买的费用,如下图所示,该公司被视为主要向其子公司提供媒体销售的主体。对媒体销售的后续供应进行标准费率或零费率的基础类似地取决于媒体的发行地。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物品

基于流通的商品服务税不适用于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4(例如印刷公司,电信服务提供商)为媒体所有者或代理商提供服务以进行流通的供应品。

例如,一家电信公司直接向商提供大量的短消息服务(SMS),以将消息发送给其订户。即使提供了一些增值服务,例如排版和图形创建,但主要是电信服务,而不是任何电子媒体中的空间或时间。根据流通地点,它无法获得第21(3)(u)条规定的零利率资格。相反,电信服务的零税率将基于GST法案第21(3)(q)条。

第21(3)(u)节所述的零利率也将不适用于代理机构(如3.4.5段所述)作为媒体所有者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此类服务是否可以零税率取决于它们是否满足《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1(3)(j)条规定的零税率条件。

各种服务的GST处理摘要:

案例分析

根据在香港签订的全球合同,QRS Asia Ltd(一家香港地区办事处)聘请新加坡一家媒体代理商,为在杂志和电视媒体上刊登的提供媒体策划和媒体购买服务。媒体规划服务和用于放置的媒体销售是分开计费的。消费税是否对服务提供收费?

向QRS亚洲有限公司提供的媒体策划服务可以零费率(即商品及服务税为0%),因为该服务是通过合同方式向新加坡境外的人提供的,并有利于该人。

关于媒体销售,如果出版物和电视媒体仅在新加坡发行,则必须按标准进行供应。

如果媒体在新加坡和其他海外国家/地区发行,则如果至少有51%的同一出版物发行版本在新加坡以外发行或同时在该中同时播出,则媒体销售的整体价值可以为零。新加坡和海外国家通过区域渠道。

如果不满足在新加坡以外发行51%的规则,则必须对媒体销售的整体价值进行标准评估。无需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