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来新加坡工作,原本以为是当女佣谋生,结果进入“虎穴”当舞厅女艺人,还被老板逼迫卖淫。女子不愿接客,惹怒老板动手打人,但女子仍不妥协,最终顺利逃脱,并与其他舞厅“姐妹”前去报案。
经营舞厅的拉杰丹(60岁)与萨斯古玛(46岁)过后被控上法庭和被治罪。不服所判的两人针对罪成和刑罚上诉至高庭。
拉杰丹原本被判坐牢30个月和罚款3000元(约9292令吉),上诉庭法官郑永光昨天发表裁决,将其刑罚减至坐牢19个月和罚款2500元(约7743令吉)。他面对的其中一项控状也被判无罪;萨斯古玛的刑罚则维持不变,须坐牢16个月和罚款1000元(约3097令吉)。
两名被告拉杰丹与萨斯古玛被指逼迫舞厅的女艺人卖淫,其中一名女子迪娜不肯接客,结果被拉杰丹掌掴和追着打。(示意图)
拉杰丹与萨斯古玛分别面对4项和3项控状,包括串谋靠妓女收入为生、诱使女子卖淫,以及阻碍司法公正。两人都不认罪,早前在国家法院受审。
根据高庭判词,两名被告经营一家名为“Kollywood”的舞厅,并且聘请男子洛基为助手。来自孟加拉的受害人迪娜在2016年1月,从孟加拉来到新加坡;中介原本告诉她来本地是当女佣,直至洛基前来机场接她后,她才得知自己是要“下海”,到舞厅当女艺人。
约两周后,拉杰丹通过洛基告诉迪娜,拉杰丹的一个朋友愿意支付2000元(约6194令吉)与她上床,迪娜可收下1000元,另一半则交给拉杰丹。迪娜拒绝接客,洛基不断劝她并说“老板非常生气,他要你去”,但迪娜不为所动。
拉杰丹于是亲自出面与迪娜在房间内谈话,由于迪娜听不懂英语,拉杰丹在迪娜面前挥动一大把50元和100元的钞票,示意这些钱可以属于她,但迪娜还是摇头拒绝,结果惹怒拉杰丹,狠狠地往迪娜的脸颊打了一把掌。
接着,拉杰丹举起左手,准备继续攻击迪娜,后者抓住拉杰丹的手腕,再迅速跑出房间。当她正向其他女艺人叙述发生什么事的时候,拉杰丹再次出现,从迪娜身后抓住她的脖子。迪娜顺利挣脱并逃掉。
2016年2月11日,迪娜与本案另一名受害人碧蒂,以及另两名舞厅女艺人从住处逃走,前去人力部举报被告拖欠薪水,以及逼迫蒂娜与碧蒂卖淫。
碧蒂也是来自孟加拉,她在2015年9月来到舞厅工作。2016年初,萨斯古玛要碧蒂与一名顾客上床,碧蒂因担心薪水被扣押而硬著头皮接客。
在诱使碧蒂卖淫这件事情上,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拉杰丹串谋萨斯古玛犯案,因此改判拉杰丹诱使女子卖淫的罪名不成立,其他罪名维持不变。在考虑其他因素后,包括拉杰丹没有靠碧蒂卖淫的收入为生,法官决定调低将他的总刑罚。
被告们得知出事后,赶紧通知助手逃回家乡,岂料助手8个月后回返新加坡并落网,之后审讯中途又再次落跑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