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夫多妻的风气还盛行的年代,倡议夫妻是“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加坡《妇女宪章》当年走在了时代的前头,为保护新加坡妇女权益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如今《妇女宪章》走过60年,经历多次修正后已被赋予一定的现代意义。在推动男女平等方面,人民行动党政府在最新一轮的检讨过程中,不断释放信号,显示它有意寻求新的突破,也让关注两性权益的社会组织活跃分子有了新的期盼。
除了建议加强个人保护令与追究赡养费责任的执行力度之外,这些组织再次呼吁《妇女宪章》改名为《家庭宪章》(Family Charter),以更清楚阐明这一宪章和整个家庭的关系。
一些家事律师在重新检视宪章的过程中也建议,是时候让赡养费法律变得更“性别中立”了。
《妇女宪章》由新加坡行动党最早期的女议员陈翠嫦推导,印证行动党对男女平等的信念和认同。(早报档案照)
让《妇女宪章》易名为《家庭宪章》的呼声最近再次高涨。代表本地男性的组织也认同这个做法,认为这可更贴切地反映这一宪章与家事法息息相关的精神。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将今年定为“欢庆新加坡女性年”,以回顾和庆贺新加坡女性取得的成就,推动性别平等与促进女性发展。不过,虽然聚焦保障女性权益,在一场场由政府推动、民间组织举办的对话会中,也不乏男性的参与。
受访的家事律师与关注女性权益的社会活跃分子认为,要真正实现两性平等,必须同时聆听男性的心声,关注男性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好爸爸中心”(Centre for Fathering)首席执行长陈轰让指出,在中心推动的“终身为父”(Dads for Life)运动之下,他们当中有不少男性参与一系列的“女性发展对话”。
他指出,组织里一些人非常熟悉《妇女宪章》,一些则还在尝试了解宪章内容,但整体来说,他们认为,一些女性遭遇的歧视与边缘化同样可发生在男性身上,而宪章巩固的是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石,宪章应认可男女在家庭中扮演相辅相成的角色,名称也应准确反映它的实质精神,更名为《家庭宪章》。
好爸爸中心服务的对象包括120多个非正式男性组织,组织成员也有离婚男性。陈轰让说:“离婚男性,尤其是没有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男性,也会因宪章而受影响。再加上离异后女方可能不愿‘让路’,像守门员般守着孩子(maternal gatekeeping),父亲想要履行对孩子的责任会受限,只能付出努力去修复与前妻的关系。”
值得骄傲的一套法律
1961年5月,自治邦立法议会通过《妇女宪章》,这是新加坡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能相当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由行动党最早期的女议员之一陈翠嫦推导的法案,对一夫一妻制、婚姻仪式、婚姻注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妻子和孩子的赡养费、保护家庭及惩罚侵犯妇女及少女的罪行等,都制订了明确的法律条文。
年轻夫妇2014年6月参加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举办的“更紧密的家庭,更牢固的关系”对话会。(海峡时报档案照)
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执行董事林淑美受访时指出,《妇女宪章》涵盖面非常广,名称却具一定误导性,经常让人以为法律给予女性比男性更多的保障,一部分的男性因此也会以此为由,反对男女平权。
熟悉家庭法的哥莉雅(Gloria James)律师也认同上述看法。不过,她指出,新加坡的家事法若与其他国家的相同法律比较,仍经得起检视,《妇女宪章》在支持婚姻与指引夫妻道德行为,以保障彼此与孩子的权益方面,仍能发挥作用,是值得新加坡感到骄傲的一套法律。
其他受访的家事律师认为,此次国会应重新探讨离婚的法律程序,减轻离婚对男女双方和孩子带来的伤害,也应考虑立法直接承认婚前与婚后协议。
政府过去尝试透过要求怨偶接受辅导与调解,减轻离婚带来的痛苦。但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律师指出,与其围绕相关法律制定额外措施,国会应探讨是否允许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即夫妻离婚时无须再证明对方有哪些过失,找出通奸、不合理行为等依据,因为这反正不影响孩子抚养权或赡养费的申请。
与此同时,沈木英认为国会可探讨承认婚前或婚后协议。她说:“如今若涉及孩童,法庭一般保留检讨这类协议的权利。虽然由法庭来保护孩童有一定的理据,但在现代社会,多数女性已经济上独立,政府有必要发表立场,阐述夫妻可否自行决定婚姻中双方应承担多少经济责任。”
政府已在探讨未来是否让已达成离婚共识的夫妻选择以更和睦的方式申办离婚,包括允许联合申请离婚的双方无须以原告和被告的对立身份办理手续,且不用证明对方有哪项过失导致婚姻无法挽回。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本月初刚发布相关意见征询书,征求公众看法。
律师高天华(Eversheds Harry Ellias LLP)指出,离婚过程中双方以不断的法律互诉作为报复手段,或责怪对方,会带来更多伤害。“正确的做法是尽可能减少解除婚姻的步骤,让离婚不再那么痛苦。”
高天华也提醒,争取男女平等不在《妇女宪章》的范畴之内,宪章的核心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以及夫妻对彼此与对孩子的责任,不应与男女平等的追求混为一谈。
女性争取更平等权益 赡养费区别待遇条文有待检讨
在《妇女宪章》下,即使婚姻中女方经济独立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男方在离婚时目前仍无权向女方申请赡养费,除非他在婚前或婚姻中已因残障或患病丧失谋生能力。
对许多研究《妇女宪章》的学者来说,这是新加坡法律目前唯一还保留着、对婚姻中丈夫与妻子有区别对待的条文,而赡养费法律是否最终能走向平等,取决于社会对男女责任的认知是否能改变。
赡养费课题凝聚共识不易
人民行动党政府在这项常青课题上就一直采取审慎的态度。2016年,政府在赡养费课题上调整立场,首次允许在婚前或婚姻仍有效时,因残障或患病丧失谋生能力、没有保险或资产方面收入的男方向女方申请赡养费,但它同时指出,在配偶赡养费问题上,社会对于接受性别中立还未做好准备。
政府指出,一些人认同的仍是丈夫作为经济支柱的亚洲传统家庭架构。
联合领导新加坡一系列妇女发展对话的卫生部兼通讯及新闻部政务次长拉哈尤·玛赞指出,因为社会上仍存在意见分歧,要在赡养费课题上凝聚共识并不容易。不过,她的个人看法是,政府或行动党若主张推动与协助女性争取更平等的权益,就也必须认真检讨是否保留这项法律条文。
拉哈尤·玛赞(左四)与教育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左三)正领导妇女发展对话。(档案照)
行动党政府曾指出,社会是否已做好准备接受男性可申请获得赡养费,取决于三项指标: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是否上升、社会上妇女及儿童是否已获得妥善保护,以及社会是否已能接受女性有责任维持丈夫生计的观念。
对此,拉哈尤指出,即使一些客观的数据显示,女性在职场上巾帼不让须眉,政府仍不能忽视社会现实,即目前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是主要经济支柱,男女在家庭中的责任分担也经常与既定观念挂钩。
她说:“例如,冠病疫情来袭时,我们就看到许多女性还是必须承担家务重任,这有时候阻碍了她们的事业发展及规划。”
拉哈尤也曾是家事律师。她指出,在一系列妇女发展对话中,许多离婚妇女的反馈更常聚焦在个人保护令的约束力上。她说,在这些案例中,受害妇女虽没有受到直接的暴力对待,但或被前夫不断骚扰,也有人遭到言语恐吓。
另外,她指出,赡养费庭令的约束力也是许多离婚女性关注的课题。对话中收集到的反馈将整理成白皮书,在今年下半年呈上国会讨论。行动党妇女团和青年团也表示将联合向政府提呈报告书,探讨如何让妇女获得全面发展。
王丽婷:离婚程序繁冗 令人饱受精神折磨
虽然没有要求前夫付赡养费,在选择离婚时也没有指告对她不忠的伴侣通奸,前官委议员王丽婷指,离婚程序的繁冗仍让她饱受精神折磨。她说:“如果是有孩子的妇女要经历离婚,得烦恼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想应该会经历更大的痛苦。”
王丽婷述说她与美国籍丈夫的三年离婚过程,以个人经历为例,呼吁简化离婚程序。(早报档案照)
王丽婷是一名社会企业家,是本地组织A Good Space的主席兼联合发起人。谈及《妇女宪章》,她与《联合早报》分享她在2016年与美国籍丈夫感情触礁后经历的三年离婚过程,以个人经历为例,呼吁简化离婚程序。
王丽婷指出,当年决定与丈夫离婚,主要因丈夫接连三次出轨。她说,尽管在这段婚姻中,自己做出较大的经济贡献,当时律师仍建议她为了向丈夫“报复”,索取赡养费。“律师认为,即使是每个月向丈夫索取名义上的1元赡养费也行,不应太便宜他,但我选择不这么做。”
妇协建议离婚程序减至一年
王丽婷指出,如果她与丈夫是在美国结婚,离婚后她或许还须给丈夫赡养费。她指出,《妇女宪章》诞生的时代,许多和自己母亲一样的妇女,离婚后会瞬间丧失经济资助,宪章能够给予弱势女性更多的保障。
“但我认为社会改变了,女性索取赡养费不再是理所当然。我们不可能一边高喊要求男女平等,一边在婚姻中或离婚后要求男性一定得承担经济责任。”
目前新加坡需要至少三年才能完成离婚程序。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建议,只要夫妻之间达成协议,这应缩减至一年。该组织也认为,男性应有权向女方申请赡养费。
AWARE已透过网络调查收集了18名家事律师的详细反馈,也参考过去经营女性关怀中心与性侵犯关怀中心时,受害者或弱势女性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将整理成报告,提呈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