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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女证人说辞矛盾 大马籍巴士司机逃死罪

(新加坡20日讯)载送乘客来往新马的巴士司机涉嫌运送毒品给一名妇女,但高庭法官指妇女说辞前后不一致,因此判处司机无罪,逃过死刑。

来自马来西亚的被告曼加拉吉里(50岁)面对一项控状,指他在2014年5月16日在兀兰中心路的停车场,把一包装有不少于22.73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因的违禁成分),贩运给新加坡籍女子珊迪。

若被判罪成,被告须被判处强制性死刑。案件去年11月在高庭开审,高庭法官昨天发表书面裁决,判被告无罪。

判词显示,被告案发时受雇于马来西亚公司当巴士司机,专门载送乘客来往新马。

根据控方的立场,案发当天,被告在下午5时02分,驾驶巴士从兀兰关卡入境新加坡。珊迪则比他提早5分钟入境,然后从关卡步行到兀兰中心路的升菘超市外。5时19分,被告驾驶巴士来到超市前的停车场,把毒品交给珊迪。这是两人第四次进行毒品交易。

接着,珊迪乘搭德士前往宏茂桥61街,把毒品交给另一名男子。她与男子完成交易后双双被捕,并在接受调查时,指认被告为贩运毒品给她的人。隔年9月,被告入境新加坡,在兀兰关卡落网。他否认认识珊迪,也坚称从未贩运毒品给对方。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控方针对被告运毒的举证,建立于珊迪供证的可信度;然而,珊迪的口供与庭上证词,出现许多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珊迪无法准确说清楚首次与被告交易毒品的日期,以及她在庭上声称第二次交易是在地铁站进行,但口供书内却说是第三次交易。

法官认为,既然关键证人的说辞不可靠,法庭难以接受她声称被告运毒的指控。尽管证据显示两人有数次通话的电话记录,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就是提供毒品给珊迪的毒贩。因此,控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换假车牌离境

控方指被告在案发后的行为可疑,包括疑似故意换上假车牌离境,过后又改驾其他巴士入境新加坡。

控方认为,被告在珊迪被捕后,出现了连串让人起疑的行为。首先,他在案发后拨打多通电话给一个马来西亚号码,控方相信对方是被告进行毒品交易的“接头人”。

此外,案发后,被告驾驶巴士离开新加坡,但巴士的车牌与向当局注册的车牌不一样。控方怀疑被告故意使用假车牌,以避免被当局侦查到他离境。过后,被告突然减少前来新加坡的次数,即使入境也是驾驶另一辆巴士,而不是案发时所驾驶的巴士。

法官认为,被告可能是有其他原因才减少来新加坡或改驾其他巴士,控方的指控无法说明被告就是与珊迪交易的毒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