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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准接班人带内阁一半的大官来中国,这是要干啥

新加坡准接班人带内阁一半的大官来中国,这是要干啥?

最近有个事儿,牵动着中新两国小伙伴的心!

新加坡副总理,被民间广为推测为下任新加坡总理的接班人王瑞杰,来中国了!

而且带走了新加坡内阁近一半的人...

都有谁呢?

看星星!

星标是团员...

(图:来源自网络)

教育、文化、卫生、外交、贸易、通讯、律政等等...

这新加坡政府基本所有部门的负责人都去交流了,重庆、天津和北京这一次都会走一遭...

关键这一波人都是下任的重要人物...

这些重要人物集体去了中国,怎么会没有大消息!

重磅来了!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于2019年10月16日生效。

《升级议定书》对原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6个领域进行了升级,并新增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等3个领域。双方商定,《升级议定书》涉及的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图:来源自网络)

看一下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4日

(图:来源自网络)

除此之外还会有更多的互动明年开始!每年会有500个大专生到对方国家实习

这是新加坡第一次与另一个国家签署双边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新加坡也是与中国签署协议的第一个亚洲国家。

以后,中国和新加坡还有太多太多事儿会一起做!

明年,也将迎来中新建交30周年!

所以呀!

来新加坡留学、来新加坡工作的小伙伴真有眼光...两国越好!我们才能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