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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犯了罪逃回中国就能高枕无忧?红色通缉令了解一下

12月8日,据媒体报道,中国籍国大生熊佳伟(译音)涉嫌在校内图书馆,公然对一名女生自慰。法院控诉他公共场所作出猥亵行为的罪名。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他在惹上官司后,竟畏罪潜逃回国?!

难道在新加坡犯了罪,潜逃回中国就能逃之大吉,不用受到惩罚了吗?

你别说,这些年在新加坡和中国两地逃亡的罪犯还真不少。

他们最后的结局怎么样了?

新加坡和中国会互相配合引渡罪犯吗?

01. 犯了罪就想逃回国?

熊佳伟案的起因是在去年4月10日傍晚6时20分,在国大科学系图书馆,脱裤向一名女生露出下体,并在对方面前自慰,因此面对一项侮辱女性尊严罪名。

在去年10月24日他就被控上庭,原本的控状在庭上被修改为在公共场所作出猥亵行为的罪名,如果罪名还成立,将被判坐牢长达3个月及罚款。

本来案件于今年10月26日进行审前会议,法庭当天对被告发出逮捕令,到了近期法庭想核实一下逮捕令的执行情况。

没想到,被告原本的代表律师Gino Hardial Singh致函总检察署,说原来被告在今年8月31日,在没有通知律师的情况下离开新加坡,逃回了中国,而律师是在隔天早上才发现。

该律师之后一直与被告保持联络,对方也坚称会在认罪之前返新加坡。

但律师在今年10月21日追问被告返新加坡的日期时,对方却告知没有这个打算了。

由于被告潜逃,该律师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被告的代表律师。

不过新加坡法庭目前对被告潜逃的处理是,将此案延期至明年6月7日再次进行检讨。

这个决定看起来也是有点心大。或许因为这个被告触犯的并非是刑罚。

另外,国大发言人早期发表声明,被告在被控之后,已被停学两个学期,而且必须接受强制辅导和精神评估,并且需在获得医生证明其健康后,才能在停学期结束后复学。

这么看起来,国大对他的处理还是很仁慈的。

目前,新加坡地方法院并未对为何在今年10月才发出逮捕令,以至于放跑了嫌犯做出任何说明。

不过,像熊某这么明目张胆畏罪潜逃还成功了的,确实是这几年比较少见的个案。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瞒报行程的武汉夫妇现在就还被限制在新加坡境内等候最终审判。

这对来自武汉的夫妇提供虚假信息并谎报在新加坡的行程轨迹,分别被控一项和四项触犯传染病法令罪状。

这是新加坡新冠疫情期间涉嫌违反传染病法令的第一起审讯案件。

案件原本定在明年1月25日续审。但是,这对夫妻在10月9日通过律师向新加坡国家法院申请要即日起回到中国待审,直到明年1月20日回新加坡。

这一申请最初获得国家法院法官批准,条件是将他们的保金各增加到4万新币。

但是10月19日,控方对这一决定表示反对。控方认为两名被告在新加坡本地没有根。作为外国人,不在本地工作,在本地没有房子,也没有亲戚。

如果让他们离开,他们没有理由还会回来面对这么长的刑期。

而且,两名被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必须返回中国。他们声称因这起案件在中国和新加坡出了名,因此很难逃跑。

但事实上“出名”被告逃跑的风险更高。

而且即使保金提高,也并不能确保他们会回来受审。如果他们真的逃跑,要找到他们很困难,就算找到他们,要强迫他们回来不容易,因为新中两国没有引渡条约。

有鉴于此,新加坡高庭最终判决驳回此前的保释决定,不允许他们返回中国。

因此直到现在,这对夫妇还被拘禁在新加坡等候最终审判的到来。

02. 何为红色通缉令?

这些罪犯想着在新加坡犯罪逃回中国,或者在中国犯罪潜逃至新加坡,换了个国家就不会接受法律的制裁了吗?

小编只能说是太天真了,恐怕没有听过红色通缉令的存在吧?

红色通缉令是红色通报的俗称,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代表案件的严重性最高。

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地区)国际刑警组织国家(地区)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

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

无论哪个成员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

比如震惊中外的“红色通缉令2号人物”李华波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15年5月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这是中国“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也是公开曝光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案犯。

李华波,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

李华波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

案件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

经过不懈努力,中新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

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出狱当天将其遣返回国。

李华波案件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

也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再次证明 “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

这虽然是第一个,但不是新加坡和中国联手配合抓获的唯一一个红色通缉令嫌犯。

下面这个故事更加精彩。

一个潜逃国外8年之久的红通犯人,终于在新加坡栽了跟头,这次中新警方强强联手的抓捕过程,简直堪比教科书。

红通逃犯大部分分布在世界各国,其中还有不少逃犯藏匿在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所以抓捕他们,一直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而红通人员王某,就是瞅准这个机会。

2010年到2014年。整整四年,王某为掩饰隐瞒其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用他人身份证和自己身份证,在广东深圳先后开设账户,多次非法转移不法资金1.18亿元至境外。

人做亏心事,夜怕鬼敲门!担心东窗事发的王某,在2015年12月就提前潜逃到境外。

在王某潜逃后的四个月。2016年3月,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侦查。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依法批准刑事拘留,并启动网上追逃。并于2017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正式对王某发出红色通缉令。

可惜的是,由于王某早早逃往国外,并且用假护照在各国流窜。

抓捕他的过程异常艰苦。俗话说:狡兔三窟。王某的潜逃经历充分说明这一点,他用偷偷转移的钱,在海外委托他人偷偷置办房产,每次都在不同国家偷偷居住。

之后在赶在中国专案小组赶到前逃往他国,是相当狡猾的一个人。

而最近的一次潜逃,他选择来了新加坡。在他看来,这个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能成为他新的避风港。

可惜,王某忘记了新加坡是以法律严明著称的国家,怎么可能容忍他这样的罪恶藏匿在这里呢?

新加坡在陆续接到中国外交部和中国公安的联系后,双发一拍即合,决定合作一起抓捕这个红色通缉犯。

先由新加坡警方打头阵,为中国警方准确定位王某藏匿地点,并掌握他每天的行动轨迹,保证他在被捕时没有逃跑的可能,同时通知新加坡海关,确保他没有出境新加坡。

当所有都准备妥当,激动人心的时刻总算来了!

2019年,中新警方共同出击,在王某准备潜逃前,成功抓捕他。看着眼前的神兵天降,被捕的王某还是一脸懵,他估计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精心策划的潜逃,是怎么被发现的?

尽管新加坡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但还是同意将王某引渡给了中国警方。看来在提倡廉洁的新加坡,对于这类腐败贪污犯,也是零容忍。

而这次中新合作,也是一次很好的范例,给中国将来追捕藏匿在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提供宝贵的合作经验。

03.新中竟没有引渡条例?

目前中国已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

但是其中新加坡却不在所列。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

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所以中国和新加坡在引渡罪犯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对此表示,同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国愿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照顾彼此关切的基础上,商谈引渡条约。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携手打击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跨国境犯罪,也确保任何一个国家不被腐败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避罪天堂’”。

从这几年中国同外国的执法合作来看,包括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追逃追赃这项工作,引渡条约是国与国之间有效开展执法合作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一是使两国的执法合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和移交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有威慑作用。

如果两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对那些企图通过逃往其他国家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就会形成震慑,他就不敢轻易选择外逃。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两个国家如果能够签署引渡条约,对执法合作会更加有效。”

因此中国也在不断呼吁和推动与新加坡签署引渡条约,早日让两个在司法大案上的合作能够排除争议。

不过,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却缔结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7年04月28日签订, 1999年06月27日生效。

国家可以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

同时,新加坡和中国也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参加者共有186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地区)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

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

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鸀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蓝色通报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员国警方予以查明,获取证据。鸀色通报涉及危险的惯犯分子,提醒各国(地区)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黄色通报是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黑色通报则涉及死者,要求识别身份。

所以,目前新加坡和中国的司法合作还是基于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通报这一渠道来进行。

但是如果,罪犯的犯罪行为不足以让两国政府发出国际通缉令,那么可能就无法通力合作。

因此,像文首的两个案例,新加坡高院否决了武汉夫妇回国的申请,就是怕后续无法将他们强制送来新加坡接受审判。

而熊姓男子逃回中国之后,何时能够重新回到新加坡受审也还是未知数。

只希望,新中两国能早日签订引渡条例,让逃犯无所遁形。

资料来源:

1. 早报:中国已和48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2. 人民网: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3. 人民网:“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李华波被从新加坡遣返

4. 网络公民:涉嫌在图书馆自慰 国大生逃回中国无意返新

5. rfi:新加坡遣返中国“红色通缉令”上第二号通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