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1. 对入境进京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隔离 14 天期满时要采集鼻咽拭子、粪便标本及环境标本。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分类实施“14+7”措施 一是入境航班由海关检测发现人员、物品或环境阳性的,对同航班入境人员在 14 天集中观察期满后,增加 7 天居家或集中观察。
二、14 天集中观察期间检测发现人员、物品或环境阳性的,对同航班入境人员在集中观察期满后,增加 7 天 居家或集中观察。
以上两类群体,在 14 天集中观察期满后,申请并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闭环转运至居住地进行居家观察。不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继续进行集中观察。
上海市:
1. 对目的地为我市的入境人员,实施有条件的“7 天集中+7 天居家”隔离措施:对目的地为我市、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符合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条件(即被隔离对象一户一人或一户一家, 或共同居住人承诺一起居家隔离)的入境人员,若本人申请居家隔离,在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的第 5 天采样进行核酸检测。
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在第 8 天由各区安排专人专车从集中隔离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场所,实施 7 天 居家隔离健康观察。
结束居家隔离前,本人及其共同居家隔离人员均须再次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居家隔离满 7 天后解除隔离措施。本人不愿意居家隔离或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为期 14 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2. 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实行“3+11”隔离转运措施,自 9 月 12 日零时起: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在沪集中隔离 3 天后,闭环转运至当地,继续集中隔离 11 天。
即在定点隔离的第 4 天,由三省安排专人专车将符合转运要求的相关人员,从隔离点闭环转运至三省目的地,继续实施 后续健康观察至 14 天期满。
对于在沪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核酸或抗体阳性、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等), 按照原有流程在沪排查诊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3. 对目的地为沪苏浙皖外其他省区市的入境人员,在我市实施为期 14 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4 同时,我市将继续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对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行动不便的、有老人或小孩需要看护 的、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的人员,统一在各区留验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具备 居家隔离条件的,并经严格核定审批后,可申请实行居家隔离健康观察。
广东省:
1. 所有经广东口岸入境人员(含中转旅客,不含港澳台地区)实行核酸检测全覆盖,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安徽省:
1. 对境外来肥人员一律实行“14+7”集中隔离和健康管理等措施。
2. 异地隔离入境人员隔离期间经 2 次核酸检测(至少间隔 1 天)、1 次血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则可以在集中隔 离 7 天后转为在入境隔离地居家观察;当地无条件继续隔离观察的,由政府组织转运至住地,居家隔离 7 天。
重庆市:
对境外来渝返渝人员全部集中隔离 14 天,开展病毒核酸检测。
福建省:
对所有 14 天内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目的地为福建的入闽人员,实行 14 天集中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
甘肃省:
境外来甘返甘人员一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所有境外返桂来桂人员一律实行“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 测”的管控措施。
从区内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由口岸所在地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对集中隔离期满经医学检查无异常人员,由集中隔离点为其办理 相关解除隔离手续,并根据入境人员目的地分类处置。
从区外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近 14 天内从区外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要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申 报相关信息,由社区(村)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
如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补齐“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在完成区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后返桂来桂的,需再进行“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 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
贵州省:
境外入境人员“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隔离+5 次核酸检测”
1. 省外低风险地区来黔人员,在持有健康绿码、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黔人员,持有 7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有序流动;无相关证明的,立即在首站地接受核酸检测或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
2. 境外入境人员(含国际航空服务人员),严格按照“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3 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 1、 14、21 天进行检测)”的要求进行严管严控。香港、澳门地区来黔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健康管理。
海南省:
1 如您 14 天内有澳门地区旅居史且 14 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可凭健康码绿码(或签署纸质版 《个人健康申报表》)及 7 日内核算检测阴性证明,正常通行。
河北省:
所有境外入冀人员,均需核酸检测,在冀有固定居所的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无固定居所的到指定宾馆集中医 学观察 14 天。
河南省:
所有从郑州口岸入境人员,需在郑州集中隔离 14 天。自愿自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 1 次血清抗体检测 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在集中隔离 7 天后,返回居住地继续居家隔离 7 天。
黑龙江省:
所有由黑龙江口岸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离 14 天+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 抗体(IgM 和 IgG)检测
湖北省:
所有境外来鄂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对境外来汉返汉人员,严格执行 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观察、14 天社区健康管理。
湖南省:
所有入境人员集中隔离 14 天。长沙:经自愿自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 1 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可集中隔离 7 天后再居家隔离 7 天。
吉林省:
1. 对境外返回人员按密切接触者管控,需 21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2. 延边:对在省内口岸集中隔离期满 14 天解除隔离后返回当地社区的入境人员,建议居家自我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结束前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期满 14 天解除隔离后返回社区的入境人员,及时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在指定的隔离点暂时停留,并在检测结果阴性后劝导其自我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14 天后再做 1 次核酸检测。[来源:吉林发布] 江苏省:1. 所有入境人员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
2. 自 9 月 12 日零时起,对从上海入境来苏人员实施有条件“3+11”转运隔离措施:来苏人员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由上海市进行信息采集和登记,统一安排至指定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在定点隔离的第 4 天,由我省安排专人专车从上海隔离点闭环接驳至昆山中转基地。
各设区市政府在昆山中转 基地接收拟赴本地人员,并组织专人专车闭环接回,继续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11 天,落实后续防控措施。
江西省:
1. 所有入境人员均集中隔离 14 天+核算检测全覆盖。
2. 3 月 25 日起暂停所有出入境国际客运航班,航班复航时间,14 天后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通知。
辽宁省:
对入境人员实行“14+7+7”疫情防控措施。即对入境人员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 7 天居家隔 离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 7 天社区健康监测。
14 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 2 次核酸检测 和 1 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1. 自我省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进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后,在目的地市进行 7 天居家 隔离观察和 7 天社区健康监测。自其他省(区、市)入境人员,在入境地完成 14 天集中隔离并取得解除隔离 证明,返(来)辽后,在目的地市实施“+7+7”防控措施。
自其他省(区、市)入境未完成 14 天集中隔离返 辽的,返辽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重新进行“14+7+7”隔离管控。
2. 其中,7 天居家隔离要符合单人单居的条件,且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也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7 天社区健康监测,由社区实施健康管理。其间,每天要进行体温测量,并向所在社区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尤其是身 体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社区(单位、所住酒店)报告,完成 7 天社区健康监测时,要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3. 我省对入境人员实行“14+7+7”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将严格“健康码”管理。入境人员进行 14 天集中 隔离医学观察时,“健康码”为红色。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后,“健康码”转为黄色。“+7”居家隔离核酸检 测为阴性者,解除居家隔离时,由社区申报为解除居家隔离人员转为绿色“健康码”。
4. 入境人员在完成“+7”居家隔离,且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在解除隔离时,由社区申报将“健康码”转为绿色。也就是说,入境人员在 7 天社区健康监测期间,应做到非必要不外出,主动谢绝他人登门探视,必要出门时要全程戴口罩,不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尽量避免与他人接触,更不能参加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
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经区内口岸和区外口岸入境我区)一律实行“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 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境外来宁返宁的人员,均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并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青海省:
重点地区及境外回国人员实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非重点疫区 14 天居家隔离。隔离期满再进行第二次核酸 检测后方可解除隔离。
山东省:
1.凡从山东口岸入境的人员,均就地集中隔离 14 天,在抵达集中隔离点当天和第 13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 外省口岸入境人员除确认病例、核酸检测为阳性、疑似病例和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就地隔离治疗外,其他人员一律转乘飞机抵鲁,不得擅自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北京口岸和山东省内口岸入境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山西省:
所有境外入晋人员一律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从进入集中隔离点开始 48 小时之内完成首次核酸检测。隔离观察 14 天后,再次核酸检测为阴性者解除集中隔离。
太原:集中隔离期满境外入并人员,由居住地社区负责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的措施。
陕西省:
境外来陕返陕人员,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我省,集中隔离 14 天。
四川省:
1. 对所有入境来蓉人员一律进行集中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入境人员目的地在四川省内的,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目的地为省外的,一律集中隔离 14 天后且检测合格的才能前往。
2. 鼓励境外来(返)蓉人员践行“14+7+7”的隔离生活,除 14 天的集中隔离期外,居家隔离 7 天,并倡导 再过 7 天“两点一线”的生活方式。
天津市:
从任何途径入境来津的所有人员均应进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核酸检测。
西藏自治区:
所有入境人员一律在指定场所进行 14 天隔离观察。
云南省:
1. 14 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经自愿自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 1 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 在集中隔离 7 天后,再居家隔离 7 天。
2. 陆路口岸禁止第三国人员通行。暂停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暂停口岸旅行通行。对 19 个陆路口岸、 14 个通道暂停客运功能,仅保留货运通行功能,其余通道暂时关停。暂时关闭关累港客货运输。
浙江省:
为进一步抓紧抓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浙江规定,对入境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人员继续实施 7 天居家健康观察,“健康码”由红码转为黄码, 期满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健康码”由黄码转为绿码,并继续实施 7 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居家健康观察期间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 要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日常健康监测期间也应尽量控制活动范围。相关人员一旦出现 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及时就医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