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3岁的陈女士自幼有智力障碍。2005年,她经人介绍认识比自己小13岁的蔡先生,两人很快登记结婚。陈女士称,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连手也没牵过。不到两个月,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她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为蔡先生并迁出户口。她表示,协议由男方事先拟好,她未看过内容便签了名。
蔡先生婚后数日将户口迁入陈女士承租的黄浦区公租房。离婚后,陈女士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或迁户手续。蔡先生曾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后撤诉。2024年房屋被征收,陈女士获得约325万元人民币(约62万新元)补偿款,蔡先生再次起诉要求分配,法院最终判给他四成,约130万元人民币(约24万9000新元)。
陈女士直到2019年才接受鉴定,被确认存在精神发育迟滞及智力残疾。判决指出,多年后的诊断记录不足以证明她在2005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亲友质疑这段婚姻是为获取拆迁利益而设;法律界人士提醒,认知能力有缺陷者的家属可及早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相关情况,以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