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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自愿与少年发生性关系,结果次日却举报了他

一名新加坡少年为了让一名15岁少女的前男友嫉妒,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法律上定为强奸。

前日(11月13日),这名17岁新加坡少年对两项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时这名少女只有15岁。警方发布了禁言令,少女的姓名无法透露。

另外,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修正案,罪犯的姓名也无法透露,该修正案涵盖了18岁以下的未成年。

2月13日晚8点,这两名未成年男女在文庆路的加冷民众俱乐部见面。少年知道少女有个前男友,想让他吃醋,便叫她陪他去附近的商店,少女同意。

后来,两人去了俱乐部,少女告诉少年她想上厕所,而这时少年便提议,两人一起去男厕,因为那边有坐浴盆的喷洒水管,少女同意。

(图源:Shopee)

他们进了同一隔间,并在里面发生性行为。副检察官说:“几分钟后,两人听到百叶窗滚动的声音,以为俱乐部要关门了,便穿好衣服离开男厕。”

少年询问少女是否想继续和他发生性行为,少女同意。两人随后去了附近组屋里的楼梯间,在那里行事。不久后,两人分道扬镳。

第二天,少女向学校纪律处举报此事,少年的行为被曝光。少女被送往KK妇幼医院,医院报告指出她没有任何性传播的感染。

(图源:Unsplash)

11月13日这天,法院要求出具报告,评估少年是否适合缓刑和改造训练。少年被判必须在中心内进行改造训练,并被要求遵守严格养生法包括足部训练和辅导。11月20日,少年将被判刑。每一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罚款。

小科普:

新加坡刑法第376A条(1B)(b) :”即便B同意A的行为,也不能作为A抗辩的理由。”

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强奸”。

发帖时间: 新加坡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