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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柢 译丨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

陈宏柢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新加坡现行的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是1996年颁布的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该法主要就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共16章,119条。制定该法,是为了成立及组建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并对其职能、职权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是永久存续的法人单位,配有公章,能够以“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名义起诉及被起诉,取得、拥有、占有及开发或处分财产,也能作为施事方及受事方参与法人团体可依法施受的任何其他行为或事项。该法第6条规定,管理局由一名主席和三名以上的其他成员构成。该法还规定,管理局须设局长一名,须任命港务长一名,以履行相应的职能和职责。

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了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职能与职责,包括促进港口的利用、改善及发展;规范及管理港口范围内的,以及通往港口的航道上的航行活动;传递发布导航信息;在海事港口的服务及设施方面行使许可及监管职能;推动、提供及管理对商船以及航运与港口行业成员的培训计划;促进商船航运的发展;以及本法和其他法律赋予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其他职能和职责。管理局在履行职能和职责时应满足海事港口服务及设施的所有合理需求,使在新加坡提供海事港口服务及设施的人员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提供服务及设施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竞争。

该法第8条第1款授权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只要是其认为对其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的规定履行职能和职责来说是有利、必要或方便的。具体的职权在本法的附表二中列明,包括对根据本法或有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执照的任何人给予指导;制定标准及规范,以供所有海事港口服务及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遵守;为授予执照、许可证、批准、同意书及办理事项,以及由管理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收取其认为适当的费用或酬金;为提供要求管理局提供或授权管理局提供的任何港口服务及设施而拥有船舶及操作船舶;等等。

该法的第十章就部分构成犯罪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损害管理局的财产、非法经营海事或港口服务或设施、逃避支付港务费、提供虚假信息、危害船舶安全、妨碍管理局履行职责等行为。犯有上述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以罚金、监禁等刑罚。该法还对单位犯罪、法院的管辖权、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该法对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职责、职权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该法并不限制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管理局的,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的管理局的任何职权。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成员、官员或雇员,任何指定官员或在管理局指示下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员,在执行或意图执行本法的过程中,出于善意并具有合理的谨慎,无论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个人责任,从而保障了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的职能的实现。

制定本法,是为了成立及组建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并规定其职能、职权及与其有关的事项。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译介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管理局的成立、组建及人员构成

第三章 管理局的职能、职责及职权

第四章 与职员有关的规定

第五章 财务规定

第六章 资产、负债及雇员的转移

第七章 海员的雇佣

第八章 港口规例

第九章 清理沉没的船舶和航空器及其他障碍

第十章 引航

第十一章 对入海活动的管理及控制

第十二章 海事、港口服务及设施的执照授予

第十三章 对相关公共执照持有人的控制

第十四章 管理局的责任

第十五章 犯罪行为

第十六章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