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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 英国在线法院的发展与建设路径(附翻译员团队院外导师点评)


编者语

推动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和加快在线诉讼信任机制建设,是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和必经之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构建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推动诉讼制度不断与时俱进。本期编译内容为关于英国在线法院的发展与建设路径的演讲,致力于进一步深化英国的在线法院建设,完善司法诉讼服务,本文对其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供大家学习借鉴。


导师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彭溆


进入互联网时代,各国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自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就已经在此方面开始了探索。新冠疫情的出现,更促使各国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进程,互联网司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中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是进展非常迅速,率先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和互联网法庭,不久前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走出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路径。目前,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林秦和鲍海跃编译的《英国在线法院的发展与建设路径》一文,就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全世界范围内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清晰地证实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潜力,各国需加强互联网法治领域交流合作,共同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审判 ,作者上海海事法院青年翻译员团队成员 林秦 鲍海跃


英国在线法院的发展进程及运行方式

近年来,英国就在线法院项目提出了一些设想,并付诸实践。2016年,英国法院全面建立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并在家事(包括离婚和遗嘱认证)、社会保障和儿童抚养上诉案件中开展在线服务试点工作。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家庭公法(Family public law)及特定的移民和庇护程序也被纳入该试点范围。当事人能够通过在线方式立案,并全程参与案件。自2017年起,英国郡法院建立了“在线金钱索赔”(Online Money Claims)的试点项目,使公民能通过在线方式申请1万英镑以下的金钱索赔及辩护。


随着2020年英国《在线法院法案》的颁布,英国在线法院得以建立。其运行方式包括三个阶段:一是自动在线调查阶段。当事人在线上填写一系列问答。这些界面不使用法律术语,而是列出当事人索赔或抗辩的内容,帮助申诉方确定其申诉的性质,并勾勒出构成法律案件的要素。这一阶段还将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以文书形式上传其主要证据的平台。二是专业人员指导阶段。该阶段会配备一名具有从事法律资格的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者听证等方式,指导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第三方途径解决纠纷。三是法官裁决阶段。如果争议在第二阶段未能得到解决,则将转入第三阶段,由法官裁定。此类裁定同样可采取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对裁决方式的选择将受到“合理性测试”的制约,即如果当事人选择更昂贵的方式,则必须要证明更昂贵的方式是合理的。


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有时会通过视频会议听取一些申诉,让那些囊中羞涩的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负担得起相应的费用,但书面文件和面对面庭审仍然是常态。在疫情防控封锁政策施行后,所有法官、助理、行政人员都在家办公,案件审理过程也通过电脑在线上进行,所有IT基础设施都在高负荷运行。


除了诉讼以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解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调解工作从面对面的谈判转变为远程在线模式,节约了交通、食宿等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新冠肺炎疫情使在线法院的发展进程被迫加速,从这个角度来看,疫情为在线法院的完善提供了契机。


在线法院建设之路径

霍奇认为,英国在线法院虽然保持了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但未能解决那些无力支付法律代理费用的当事人的困难。对于因索赔数额较小、或案情简单而无需诉诸司法手段的纠纷,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仍然有所欠缺。从实质上增强司法服务的质效,是英国在线法院发展的基本方向,应辩证看待这一问题。如果只是机械地以线上模式取代传统工作方式,实质上仍然遵循同样的程序规则,那么,此种改变将收效甚微。这只能节约一些交通费、邮寄费等小成本,而当事人所负担的律师费、调解费并不会因转为线上的工作方式而有所降低。但若能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在线工作模式的优越性,进一步探索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其背后将隐藏着节约巨大的诉讼成本的潜力。主要建设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电子智能表格,推进诉讼便民

电子智能表格可帮助诉讼当事人将诉请和想法通过规范化的方式予以表达,便于律师和法官理解,减少对民事诉讼规则的依赖。以民事法庭结构审查的案件为例,假设当事人与建造商就其房屋的施工产生了纠纷,那么,在起诉时,当事人会被要求明确起诉主体。其在“建造商”选项上打勾后,电子智能表格会提出新的问题,旨在引出案件争议的本质,如是否与工程质量、收费金额或竣工延迟有关。接着,系统会要求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如争端的细节,相关文件的电子副本、扫描件或照片。通过这一系列操作,系统将在屏幕上生成一份类似索赔详情的文件。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因聘请律师代理人参与诉讼所需负担的费用,更为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扫除障碍。


电子智能表格只要求当事人按照指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当事人对于外界法律帮助的需求,包括关于案情的初步针对性建议、交叉质证、专家证人制度上的应用等。霍奇认为,如果英国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建立线上司法程序规则立法委员会,并将此发展思路切实有效地付诸实践,将会为英国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2

开展在线工作模式,提高司法服务效率

在线法院在工作细节上的创新提高了司法服务效率。在线系统将只能在庭审或听证会上与法官见面的程序转变为“线上沟通”模式,使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更为充分,在认定争议焦点和解决关键问题方面,取得了更快的进展。


当前,英国社会保障和儿童抚养法庭已经利用此种方式进行了审判,取得了良好成效。无论是在前期的评估、调解、诉讼参与过程,还是必要时采用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在线案件管理系统给予了法官一种选择,法官可选取最佳方式来管理每个案件。此外,用电子档案和视频会议替代纸质文件和面对面庭审的工作模式,极大地节约了资源,包括所需的办公场地、司法资源、律师服务资源及当事人的时间。


以前,庭审只能在法院的大楼内进行,因为开庭的所有相关文件都存放在法院里。实践中,常会出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来到法庭,却发现材料已被移送别处的尴尬局面。由于必要的书面文件尚未送达证人而导致取证程序陷入僵局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一情形下,即便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也并非一项高效举措。在线法院则解决了这一问题。


3

完善配套法律咨询服务,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救济通常会聚焦于律师的专业性及其经验,考虑其能否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但事实上,昂贵的代理费用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时所面临的不可忽视的成本问题。例如,一个标的额2.5万英镑的案件,却花费了5万英镑、甚至10万英镑的费用进行诉讼,这显然不合理。司法救济体系建设必须考虑到如何帮助当事人有效控制成本和风险之间的平衡,而建立在线法院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线法院可以将用户链接到专业的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此种咨询服务通常是免费的。在线咨询机构能够引导用户获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的实时法律意见。此种花费远低于传统诉讼的支出。目前,这一发展思路受到一定阻力,包括平台搭建所需资金受限、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性服务的合作机制建设缓慢等。


4

应用电子档案,提升司法透明度

英国最高法院的经验表明,在线法院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甚至有助于推进司法宣传。电子档案的使用,使得在互联网公开法律文书与庭审直播成为可能,彻底突破了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学生和学者,将可通过便捷的途径了解案件,并可自行通过网络查阅案件相关信息。通过在线法院,律师也得以更方便快捷地行使其查阅案件相关信息的权利。


布里格斯表示,英国的在线法院仍然处于建设初期,还面临很多挑战。例如,使用电脑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该如何使用在线司法服务?如何保障从实体庭审转移到线上庭审后的公正性?资深律师依赖于纸质文件的习惯是否会降低线上庭审的效率……对于这些问题,英国正在积极地探索和完善。


在线法院之发展定位

开展在线交流和远程工作模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在线法院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更低成本的司法诉讼运行方式。如果自动在线调查阶段运行顺利,将为各方当事人节省大量的诉讼费用。因为他们无需聘请律师,只需在平台提出问题的提示下,即可完成提交诉讼的核心工作。因此,做好在线法院的发展定位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布里格斯提出四点可操作性建议:


第一,不同法院之间应当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围绕如何长期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如何完善在线法院的基础设置,以及当疫情结束后哪些制度将有所保留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法院应当积极支持这种司法工作模式的改革进程,鼓励政府在公共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继续资助数字转型和网络法庭建设。


第二,当疫情防控稳定或结束后,不应立刻回到“原有道路”。此处所指的“原有道路”,不仅指完全在办公室面对面工作和进行实体庭审,还包括虽然运用了在线工具,但只是为了替代纸质表格和实体庭审而存在的在线法院运行模式。当然,也并非完全摒弃“原有道路”,部分地回归传统工作方式将对司法程序有利。比如,在校对或注释重要文件时,纸质版本更不易出错。因此,应当将传统法院和在线法院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尽可能高效地达到完善司法救济体系的目标。


第三,进一步探索电子化和科技化发展,提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空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文档强大的信息检索功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可将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当前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引入在线法院建设过程中。虽然并不推荐将法官的居中解纷功能完全由机器代替,但毫无疑问,利用电子数据库获得法律意见,会比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或去法院提起诉讼成本更低。


第四,不要被“混合问题”所困扰。在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当事人只需整理和提交纸质文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至少五年里,英国一直在以一种混合的方式“数字化”。一开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文件;接着,开始限制纸质材料的范围,减少纸质材料的副本数量等,循序渐进;直至当前,在疫情的推动下司法服务很有可能实现全面电子化。对部分地方法院而言,数字化进程可能落后于上级法院,并出现电子和纸质档案的混合问题,但这是所有改革所必须经历的过渡阶段。法院应把发展重心放在如何使在线法院更为高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更为畅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