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命君作者:佳语
1945年8月15日,以美、英,苏、中为首的同盟国家成立了一个赔偿委员会,专门用来协商日本的战后赔偿问题。出于对一战后德国索赔的教训,委员会一致认为除了战争赔款,更要剥夺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能力。其中,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把日本的工业设备拆除,抵给战争受害国作为赔偿。1947年10月25日,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核实,同盟各国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总计金额为540亿美元。但是在赔偿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各国意见不一。英国要求占有25%,美国要求34%,苏联要求 14%,法国要占12%,澳大利亚要占28%,仅这几个国家的分配比例总和就已超过了100%。中国在会上以“受害最久,牺牲最烈”为由据理力争,坚持应获日本赔偿总数的40%,但各国仅同意占30%。
此后,各方争执不休,问题一拖再拖,悬而不决。直到1951年,美国邀请52国在旧金山举行对日和会。由于《对日和约草案》的起草工作被美国所垄断,并几乎完全根据美国在二战后对日本的国际安排和角色期待来制定,旧金山和会曾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强烈不满。东南亚几个新独立的国家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 老挝、柬埔寨则强烈要求日本对他们进行战争赔偿。此外,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这4个在法律上本来没有资格获得战争赔款的国家也得到了赔款。然而,在美国的说服下,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中国(国民党)都宣布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
此后,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维持可以生存的日本经济”的规定,通过既定的赔偿策略以及灵活的讨价还价谈判技巧,最后以赔偿金额不足 20 亿美元(赔偿与准赔偿总额一共约 19.6367 亿美元)的代价结束了与各索赔国的交涉。赔偿数额之少与各国根据本国战争损失提出的500多亿美元索赔金额相比较,真可谓是天壤之别,令世人咋舌。
第一,利用《旧金山和约》的漏洞,牢牢掌握谈判主动权。
根据《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日本战后赔偿主要是属于“交涉型赔偿”,而不是战后初期由美国等强制实行的“强制型赔偿”,这就使得赔偿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日本与缅甸、印尼、菲律宾、南越等的赔偿交涉从1952年开始,到最签订赔偿协定短的用时2年,长则多达5年之久(印度尼西亚)。日本与韩国的赔偿交涉更是长达14年之久。日本之所以能够把赔偿事宜玩弄于股掌之中,归根结底是因为美国根据冷战需要将对日处理转变为扶植、援助,从敌对国转化为同盟国。并且,美国还帮助日本向索赔国家施加压力,使那些坚持索赔的盟国也不对日本具有任何强制性约束的能力和手段,失去了索赔的主动权,因而处于被动地位。
第二,日本通过“赔偿外交”,重返国际政治舞台。
《旧金山和约》签订后,“赔偿外交”标志着日本与这些国家的战争状态结束了,使日本不再是亚洲孤儿,这对日本回归国际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日本人很聪明,灵活利用《旧金山和约》,把赔偿事宜与东南亚各国经济建设和经济复兴的具体项目结合起来,而且都与电力开发、公路、铁路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直接联系起来。这些赔偿为东南亚各国当时的工业化项目提供了必要的资本,特别是提供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和成套设备。这些赔偿项目为当时日本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械制造部门提供了市场,为日本的重化工业的结构改造做出了贡献,最终成为1955年以后日本高速经济增长的重要的一环。
正如日本外务省1957年发表的《我国外交的近况》所指出那样:“赔偿是履行我国对索赔国义务,但并不是单单履行义务而终,同时要有助于索赔国的经济恢复或发展,进而致力于(使受赔国家和地区)和我国经济关系密切化作为赔偿实施的基本思考方法。” 日本的赔偿事实上达到了日本政府精心“设计”的目的。
通过赔偿不仅密切了日本同东南亚等地区各国的经济往来和相互间的依赖,而且日本依靠自己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占据了东南亚对外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位置。
第三,与索赔国打心理战,各个分化,逐个击破。
《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继续追缴日本战后赔款的国家大多是东南亚小国。而这些国家又大多面临摆脱殖民主义统治的艰巨任务,处于内忧外患的困境之下。所以,在日本赔偿外交的设计与裹挟下,本着“能得到就比未得到强”的现实主义想法,无奈地纷纷降低索赔金额,放宽索赔条件,委屈接受日本削减和压低赔偿金额。
同时,日本恰好抓住索赔国家不联合,各自孤立地对日索赔这一弱点,寻找其薄弱环节,各个突破。致使日本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给亚洲各受害国家和地区造成数千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和无法估量的生命与文化损失等,仅以十几亿美元的微小付出而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