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官房副长官野上浩太郎表示,日本与美国正在就在伊朗水域,尤其是在霍尔木兹海峡开展对盟国船只的“护航”行动进行“密切沟通”。
据日本《朝日新闻》11日消息,尽管多位日本自卫队官员已于10日表示,美国方面并未提请日本关注其在伊朗与也门毗邻水域开展为盟国船只“护航”的军事行动,但是日本内阁官房副长官野上浩太郎于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日美双方正在就此事展开“密切沟通”。不过野上浩太郎表示,目前他不能提供更多日本如何参与“护航”行动的细节。
与此同时,一位不具名的日本外务省高级官员表示,美国目前可能仍处于思考“护航”行动如何具体落实的阶段。
法律限制下,自卫队恐难参与“护航行动”
据路透社10日报道,在与美国代理防长埃斯珀以及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会晤之后,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美国海军陆战队上将约瑟夫•邓福德表示,美方希望在未来几周内与盟国组建军事联盟,为通过伊朗以及也门毗邻水域,尤其是霍尔木兹海峡与曼德海峡的盟国商船“护航”。
邓福德指出,根据近日完成的计划,美方将为军事联盟的联合护航舰队提供指挥舰,并主管区域情报工作,而美国的盟国则将在美方指挥舰的引导下警备巡逻,护送悬挂各自国家旗帜的商船。
今年5月与6月,与伊朗毗邻的水域曾多次发生外国油轮与商船疑似遭袭事件,其中不仅有与伊朗关系不佳的沙特与阿联酋船只疑似遭到水雷袭击,也有日本船只“中招”。据日本NHK电视台此前报道, 6月13日,在与伊朗毗邻的霍尔木兹海峡东侧阿曼湾内,两艘油轮疑似遭袭,其中一艘属于日本公司国华产业,装载了甲醇,计划运往新加坡。而事发时,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正要结束对伊朗的国事访问。
《朝日新闻》分析称,假使日本此次要参与美国牵头组织的“护航”行动,其必须遵守《自卫队法》的规定,才可向海外出兵,参与“海上安全行动”。根据《自卫队法》的规定,日本海上自卫队舰艇可执行类似警察的任务。
此前,日本海上自卫队正是根据《自卫队法》的规定,自2009年起派海上自卫队潜艇至索马里海域展开护航行动,不过其执行的任务仅限于反海盗活动。因此,受《自卫队法》约束的日本海上自卫队恐怕难以扩大其活动领域,参与美方提议组建的军事联盟,在没有海盗的伊朗与也门毗邻水域开展“护航”行动。
不过,根据2015年新通过的法案,日本在面临可能严重影响其国家和平安全的局势时可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就有为美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
另立新法,日本曾屡次突破海外用兵限制
自1991年以来,日本已多次通过新法案,突破《日本国宪法》(又称“和平宪法”)中不向海外派兵的规定,多次向外国派遣自卫队执行各类任务。1991年4月,海湾战争刚结束,日本在联合国主持的维和行动框架下,派遣海上自卫队的扫雷艇,赴海湾地区参加多国部队的扫雷作业。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首次向国外派兵。
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一方面从法律上确定日本自卫队可出国参加联合国主持的国际维和行动,派出的自卫队员可携带武器,并可在需自卫时使用武力;另一方面,该法律也规定日本自卫队不得参与监督停火或收缴武器等主要维和任务,仅能从事救灾、医疗、运输、通讯等后方支援任务。
此后,日本便依据此法案,派出自卫队员前往柬埔寨、莫桑比克、卢旺达、东帝汶乃至叙利亚与以色列存在争议的戈兰高地执行海外维和任务。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后,日本国会连续通过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与《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对《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规定的派兵条件做出多处突破,一是派兵范围扩大到所有国际公海、空域和“对象国同意的”外国领土,二是放宽自卫队在海外使用武器的标准,将使用武器自卫的权力下放到自卫队管辖的人员,三是日本政府可向自卫队直接发出海外派驻命令,不必事先取得日本国会的认可,只需在发出命令后的20天内取得国会“事后承认”即可。
在此法律框架下,阿富汗战争期间,日本自卫队向印度洋派遣了3艘驱逐舰、2艘补给舰以及1200多名官兵,与此同时,日本自卫队还出动运输机,从日本本土向阿富汗与巴基斯坦运输美军所需的补给品。
而到了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日本于当年5月和7月通过了《武力攻击事态因应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以及《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案》,以此允许日本自卫队踏上仍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的领土。
2004年1月,日本自卫队在上述法案框架内,向伊拉克南部萨玛沃派出了一支名为“自卫队伊拉克复兴支援群”的营级人道救援部队,其由陆上自卫队和空中自卫队组成,人数约600人,任务包括支援萨玛沃当地的水质净化、公共与基础设施重建等工程。
此外,除去参与和美国有关的军事行动,日本也参与了多批次的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与此同时,日本借参与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之机,再次扩大了日本自卫队海外部署的自由。
据日本《每日新闻》2009年6月19日报道,日本国会当日通过了《海盗对策法》,其中规定日本自卫队不仅可护航与日本有关的船只,而且也可为外国船只提供护航;日本自卫队除了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等情况下使用武器,也可在示警无效后向海盗开火;日本政府以后可随时向任何地方派遣自卫队,派遣之前仅需向国会报告即可,而无需其讨论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