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2022年美国E-2签证成员国家/地区列表和签证时间


E2条约,全称为“美国E2条约投资者签证”,是发放给缔约国国籍商人在美国投资或设企的一种工作签证,具有审批速度快、通过率高、无排期、无名额限制等特点,并且投资额较小,无需说明资金来源,无居住要求,配偶亦可合法工作并申请工作绿卡,未满21岁子女可享受与本地公民相同的教育福利。


有意移美的投资者应该都知道,绿卡排期遥遥无期的大有人在,许多人转而另辟蹊径,寻找方便快捷的曲线移民方式。而美国E2签证,就是快速移居美国的最佳途径之一。



目前全球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缔结了上述条约,但中国大陆、港澳地区都不在此列。所以想要赴美的中国投资者需要先拥有一个E2条约国的身份,进而再通过E2签证跳板美国。另外,美国签发E2签证的时间因两国协议而异,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到5年(取决于国籍),例如伊朗、孟加拉国等国的E2签证只有3个月有效期,且入境次数有限;墨西哥等国则是1年,新加坡等国2年,蒙古等国3年,加拿大、土耳其、格林纳达等国的E2签证有限期则长达5年,且允许多次往返。在目前E2协约国的投资入籍计划中,格林纳达和土耳其最受中国投资人的青睐。



适合人群:

适合需要家里的孩子赴美留学;

适合EB5申请长期停滞需要其他解决方案的家庭;

适合不方便办理美国绿卡的高净值家庭;

适合预期赴美生子的家庭;

适合EB5项目拖延想提前赴美生活的家庭;

适合希望孩子能利用国际生的身份回国年北大清华这类好大学的家庭。


美国E-2成员国家和地区列表

国家特定脚注


中国(台湾) - 根据台湾关系法第 6 条、(TRA) 公法 96-8、93 Stat、14 和行政命令 12143、44 FR 37191,本协议于 1 月之前与台湾当局签订1979 年 1 月 1 日,由哥伦比亚特区的非营利性公司美国台湾协会在非政府基础上管理,不构成对台湾当局的承认,也不构成与台湾任何官方关系的延续。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条约于 1992 年 12 月 19 日生效;于 1993 年 1 月 1 日对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作为独立的国家生效。

丹麦——1961年 7 月 30 日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格陵兰。

法国- 该条约于 1960 年 12 月 21 日生效,适用于马提尼克、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和留尼汪等省。

日本- 该条约于 1953 年 10 月 30 日生效,于 1968 年 6 月 26 日适用于笠宁群岛,并于 1972 年 5 月 15 日适用于琉球群岛。

荷兰- 该条约于 1957 年 12 月 5 日生效,适用于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挪威- 该条约于 1932 年 9 月 13 日生效,不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斯匹次卑尔根岛和某些较小的岛屿)。

西班牙——1903 年 4 月 14 日生效的条约适用于所有领土。

苏里南- 与荷兰签订的条约于 1957 年 12 月 5 日生效,于 1963 年 2 月 10 日适用于苏里南。

英国——该公约于 1815 年 7 月 3 日生效,仅适用于欧洲的英国领土(不列颠群岛(爱尔兰共和国除外)、海峡群岛和直布罗陀)以及这些领土的“居民”。《公约》中使用的这一术语是指“实际和永久居住在某一特定地点并在那里有住所的人”。此外,为了有资格获得本条约下的条约贸易商或条约投资者身份,该外国人必须是英国国民。具有英国以外英联邦成员国国籍的个人不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约贸易商或条约投资者身份。

南斯拉夫 - 美国认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SFRY) 已经解散,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SFRY) 的继任者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马其顿共和国、斯洛文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科索沃将继续存在受与南斯拉夫共和国生效的条约和解散时间的约束。

E-3 签证适用于希望进入美国从事“专业职业”服务的澳大利亚联邦国民。所谓“专业职业”,是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应用高度专业化知识的职业,并至少获得特定专业(或同等学历)的学士或更高学位才能进入该职业。美国。该定义与《移民和国籍法》对 H-1B 专业职业的定义相同。

玻利维亚- 到 2012 年 6 月 10 日在美国有合格投资的玻利维亚国民在 2022 年 6 月 10 日之前继续有权获得 E-2 分类。 唯一的玻利维亚国民(除了那些有资格获得基于家庭的衍生身份的人与 E-2 主要外国人的关系)此时可能有资格获得 E-2 签证的申请人是那些来美国从事 E-2 活动以促进在 6 月 10 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涵盖投资的申请人, 2012 年。



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在美国进行了合格投资的厄瓜多尔国民在 2028 年 5 月 18 日之前继续有权获得 E-2 分类。厄瓜多尔的唯一国民(除了那些有资格获得基于家庭关系的衍生身份的人) E-2 主要外国人)此时可能有资格获得 E-2 签证的申请人是那些来美国从事 E-2 活动以促进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涵盖投资的申请人。

以色列:根据 1954 年 4 月 3 日生效的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赋予以色列国民出于条约贸易目的而获得 E-1 身份。根据该条约,以色列国民无权出于条约投资者的目的获得 E-2 分类。公法 112-130(2012 年 6 月 8 日),如果以色列政府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则给予以色列国民 E-2 身份用于条约投资者。美国商务部已确认,以色列向美国国民提供互惠条约投资者待遇,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可能会向以色列国民签发 E-2 签证。

新西兰:2018 年 8 月 1 日颁布的第 115-226 号公法,如果新西兰政府向以下国家的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则出于条约贸易商/条约投资者的目的,给予新西兰国民 E-1 和 E-2 身份美国。该部门已确认,新西兰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并且可能从 2019 年 6 月 10 日开始向新西兰国民签发 E 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