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包装精美的香烟,“血统”却并不纯正。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干起了销售假烟的勾当。近日,由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陶某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案获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陶某、周某、尹某、李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将香烟藏匿后发往新加坡销售。2021年5月14日,王某、陶某、张某、周某被抓获归案,7月8日,尹某、李某自首,被查扣香烟共计445条,涉案金额13万元。
去年10月28日,东海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俞中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侦破经过,与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多次会商,分析研究案情,对涉案金额的确定、涉案罪名的认定等方面逐一固定证据,并及时交换意见,形成办案共识。同时,俞中平提出通过资金流确定犯罪数额、模拟运烟的过程进行侦查实验等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和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精准取证,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
东海县检察院认为,王某、陶某等6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12月16日,以王某、陶某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王某、李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收购,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相婷婷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