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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药神”案改判,销售假药罪改为走私罪

12月28日14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版“药神”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郭桥等四人改判二年至三年一个月十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早在2018年,上海三中院就对此案作出第一次判决,当时郭桥等被告被判处四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罪名为销售假药罪。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法官改变了罪名,重新给出如此悬殊的量刑结果呢?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药神”上线

2018年7月,电影《我不是药神》火了。电影主角程勇原是经营印度神油店的小老板,后应白血病人所需,从印度非法进口平价特效药,被誉为“药神”。

电影播出后,不少现实版的“药神”浮出水面,此案中的郭桥便是其中一角,网络称其为上海版“药神”。

郭桥是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因采购、销售和接种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的1.3万支疫苗被捕。

据悉,我国在2014年2月到2017年3月期间,因药品审批原因中断了针对2岁以下婴幼儿的7价肺炎疫苗的进口,断供长达三年之久。

郭桥等人铤而走险,找到了一条来自新加坡的疫苗走私供应渠道,先是由中间人孙勇平联系新加坡相关诊所,待新加坡方面备好货,胡盼盼即收到孙勇平消息,然后指使简立和等人携带、运输疫苗入境,最后在美华门诊部加价销售。

法院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美华门诊部非法从新加坡的诊所采购了11种儿童用进口疫苗,共1.3万余支,其中80%为13价肺炎球菌疫苗,还包括轮状病毒疫苗、水痘疫苗、五联疫苗和六联疫苗,采购总额近千万元。

原审时郭桥在法庭上自辨:“我只是站在医生的角度思考,孩子健康远比违规重要。”

然而巨额获利是其无法回避的问题,据胡盼盼供述,她从孙勇平处拿的13价肺炎疫苗每支约为900元,而美华门诊部对外销售价约为每针2380元。

当时,我国《药品管理法》还未修改,其中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法院遂以销售假药罪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美华门诊部被判处罚金1200万元,郭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万元。

2018年6月27日,上海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但时隔一年半后才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决。据知情人士透露,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等待新《药品管理法》的颁布。

重审改判

《我不是药神》播出后不久,长春长生疫苗事件被曝光,舆情一时间波涛汹涌。

一边是进口真疫苗被“当成”假药,另一边是国产造假疫苗却大行其道。“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是否应按‘假药’论处”引发广泛讨论,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原本就列入计划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加快了步伐。

“本次修订关注短缺、儿童药的问题,以及大病,也就是‘药神’反映的一些问题。”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邵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

今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宣布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法,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列为假药,这给郭桥一案带来了转机。

就在新法正式实施前4天,即11月2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郭桥案一审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不再适用销售假药罪名,变更为走私罪名以后,刑罚会比销售假药罪轻很多。”郭桥案辩护人童明友告诉记者。

上海检察三分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盼盼、孙勇平、郭桥与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美华门诊部被判处罚金20万元,郭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也较大幅度减轻了刑罚和罚金。

另据记者了解,从原一审判决至今郭桥已被羁押近二年。而根据这次改判判决,再有7天郭桥即可刑满释放。

与时俱进

郭桥案的判决说明了一点,新药法虽然修改了假药、劣药的定义,取消了旧法“未经批准进口的药按假药论处”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药神”无罪。

然而,新药法颁布后,网络上便出现了“药神”是否因此无罪的猜疑。

“这是误解。”邵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严格意义上讲,非法进口的药不一定是假药,但旧法是按假药论处。新修订的法律是没有按假药论处的表述了,但它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从境外进口药品是必须要经过批准的,这是一个原则,也是法律上不变的规定。”

童明友告诉记者,“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超过自用合理程度,以走私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此次重审改判与人大修法的方向一致。

有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药神”的出现,就必须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病人需求的问题。而这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全国人大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结合医疗领域热点问题,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

此外,在新法发布前后,国家药监局还陆续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多个指导意见。

专家认为,新药法的实施正是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到了法律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药品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虽然郭桥一案涉及的药品并非假药,但终究与法律原则相悖,理应严惩不贷,这才是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药品安全负责。”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