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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黄丹 鲍海跃
责编丨陆慧
随着移民国外和海归回流等活动不断增多,个人大件物品的跨国物流业务也在日益发展。部分传统的货运代理、运输公司陆续开始承接个人物品跨国托运业务,“国际搬家”业务逐渐成为新的增长点。
然而,这类业务由于涉及到国际承运方,手续复杂,环节繁多,容易产生意想不到的风险。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已受理多起因个人大件物品跨境运输而产生的纠纷,且逐年呈多发趋势。
在一起因“国际搬家”引发的纠纷中,原告韩某诉称其委托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从新加坡至济南运送自用家具。
货经海运至上海后,因某运输代理公司操作失误导致丢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韩某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流公司及第三人运输代理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45万余元,并退还运费人民币5万余元。
对此,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货物清单、家具原始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家具的价值和打包运输情况。然而,运输代理公司提供的进口海关关税凭证却显示这批家具的进口税金总和仅为人民币894元,所有商品的总体完税价格仅为人民币4700元。原、被告双方在对家具的具体货值上各执一词。
在另一起因搬家到国外而引发的纠纷中,陈某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送自用红木家具至国外,双方通过微信就运输事宜进行协商。 之后,物流公司上门取货,仅约定每立方人民币2100元的费用,却未当场测量货物体积。
翌日,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但依然未确认货物体积。随后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告知货物体积数为23立方,陈某心存疑虑,赶往仓库欲实地测量时发现家具已转运至其他仓库装箱待运。 双方再次约定陈某可择日另行前往测量体积,但陈某因故未前往测量。后双方协商,先行运送货物,待送至国外指定地点后再行测量体积。
谁料,家具抵达后发生货损,且在目的地测量体积仅为11立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陈某将物流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家具损失并退还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4.8万元。
在这类案件中,法律关系界定存在难点。
该类案件的合同相对方多是提供包含订舱、报关、包装、海上运输、陆路运输等综合服务的公司,这与传统海上货运代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存在一定区别。 在运费认定过程中,有物流公司认为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仅是作为物流平台的“介绍费”,并不是实际的运费。如何界定个人客户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此类案件的新难点。
其次,该类案件还存在物品定值困难、运输过程难以举证的情况。
有些个人和报关公司为规避进出口税费,减少相应成本,委托非正式的国际物流运输公司,操作不规范; 比如没有对货品价值、数量、规格进行约定、估值,保留相应货物购入凭证,或是投保相应运输险,亦没有出具提单、仓单、送货单、签收单等重要货物交接凭证,导致物品定值困难。此外,这类物流运输公司转委托现象十分常见,个人客户对实际承运人一无所知,要举证证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具有相当难度。
上海海事法院建议
个人跨国托运物品应选择正规的国际运输公司,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申报货物实际价值;
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对物品数量、体积、运费和物品价值进行明确的约定,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托运的贵重物品建议购买保值险或运输险等商业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注意保留托运物品的原始购买凭证、发票等可以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