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父母身故后残障子女谁来照护?专家:引入特殊信托完善社保

“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在于,在基本公共服务之外,提供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在近期由老龄社会30人论坛和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可通过引入特殊信托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在前村村党群服务中心举办了一场残疾人趣味运动会。 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 摄

保障残障子女:以委托购买服务替代直接给予资产

特殊需要信托最初源于美国,中国香港地区曾在2018年末建立这一制度。简而言之,特殊信托允许父母离世后,由受托人管理遗留财产,并按照他们的意愿定期向其子女的照顾者或机构发放款项,以确保他们的财产用于继续照顾其子女的长远生活需要上。

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回应残障人士所面临的困境:父母离世后,一些类型的残障子女难以有效支配资产维生。“孩子拿到生活资金没有任何用途,因为没有行为能力,你给他一个账号,每个月打钱,对他来讲毫无作用。”金锦萍说。

金锦萍表示,国内各级政府提供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提高,但尚难以满足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所需,且各地经济水平差别较大,整体社会保障程度有大量提升空间。

“我国当下需要探寻政府、家庭和社会分担机制,在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尚无法覆盖残疾人生活所需之时,由政府设立或者委托专门的机构作为受托人来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信托服务,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更能激活社会资源,为残疾人获得有尊严的生活创造条件。”她说。

特殊信托如何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同国家给出了多种实践模式。

在美国模式中,低收入的残障人士有望申请到联邦或州的救济计划、医疗补助、生活补助等。政府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同样无法满足残障人士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需求。此时,父母如果将财产以赠予或者继承的方式转移给身有残疾的子女,很可能因此使子女超过收入限额失去获得政府救济的资格。

为此,父母可通过设立特殊信托,由受托人支配财产,为子女购买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而非直接将财产转移给子女。

打破家庭局限:设立公立性质受托人机构,允许集体委托

后来,这种模式进而衍生出“集合型特殊需要信托”。

其残障人士父母为孩子设置,并由非营利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所有家庭的受托人。不同经济能力的父母可以选择不同的信托服务,但每个参与者的资金可形成资金池统一管理。受益人离世后,结余的财产也可留给相关医疗机构或留在受托机构,继续向其他有需要的群体提供服务。

“可以进行一定贫富调剂,”金锦萍解释,“富人留下财产,一些穷人设立信托后钱没了人还在,由非营利组织通过偿还条款,使得穷人在这里得到应有的服务。”

这种模式下,特殊需要信托不再局限于单一家庭内部,而具备了一定社会功能。“变成社会的一种资源进行循环利用,这个我觉得是非常好的机制。”金锦萍评价。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殊信托也有不同变化。例如,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担任受托人提供全面服务。这些机构具备政府背景,但并非政府部门,其目的是增加公信力。

而在中国香港,则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担任受托人,受益人需要满足:智障(包括唐氏综合症)、精神紊乱或自闭症人士;符合申请社署资助康复服务资格或教育局的特殊学校收生资格;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住于香港等要求。

“通过设立公立性质的受托人机构来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的家长或者照顾者提供公共信托服务或者非营利信托服务,甚至政府专门为这些机构的运营成本提供补贴,”在金锦萍看来,澳大利亚等地的特殊信托模式,有强烈的社会保障特色。

即,政府设立具有公权力属性的机构,为这些机构提供运营补助,鼓励残障人士及其亲友以这些机构为受托人,设立有利于残疾人利益的信托。

评估与监督:由非营利组织给出个案管理方案

在金锦萍看来,前述模式的核心,是设立一家为特殊需要信托提供中介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这个角色可以由患者组织担任,“这个组织任务非常重。”

作为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个案管理方案,寻找合适的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再由社会服务机构向特定的受益人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是通过受托人机构去进行缔约的,但是需求是来源于非营利组织或者法人机构,要对每个人进行个案管理,”金锦萍解释,评估受益人情况,需要哪些服务,哪些机构适合提供服务等,需要非营利组织要做大量的工作。

另一受到金锦萍关注的,是构建监督机制。“最为担忧的还是如何确保这一模式在运营过程中不会辜负残疾人家长的委托,确保残疾人的权益。”

“我们现在缺的是非营利组织和法定机构以及第三方独立评估,”在她看来,需要政府部门或者带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如残联、老年人协会等,承接一些国家的服务。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也会通过官方机构承担这方面任务。

试点投入资金打造服务平台

在国内,深圳此前曾以“公益信托”的模式,引入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去年九月,深圳市残联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

据南方日报报道,身心障碍者信托让身心障碍者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组织,将特定的家庭或社会资产委托给有信托资质的法人,由信托公司寻找专业服务机构,为身心障碍者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报道称,为破解照料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难题,《指导意见》鼓励设立第三方中介组织,负责链接信托各相关方资源和力量。该中介组织可协助受托人推荐遴选能够满足委托人和受益人需求的专业服务机构,并定期对其开展评价考核。

在金锦萍曾参加当时举办的发布会。她表示,《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解决目前最困扰身心障碍者家庭的难题,即如何通过信托机制,使身心障碍者能获得各种所需的社会服务。不过,在她看来,这一文件尚有可完善的地方。《指导意见》定位于公益信托,以此实现助残功能。

“这里的助残一个大的特点,运用家庭资产,其受益对象特定化,”金锦萍说,“但问题在于,这个财产能不能用到我自己的孩子身上去,这个可能对很多委托人变成反向的障碍,所以对于信托的属性要理清。”

而从长远看,金锦萍认为,这种信托模式也可以复制到老年人群体中。“在人生最后阶段我们也是和残障人士一样,”金锦萍提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清晰表达自己意见时,可以为自己设立这样的信托,把年老的自己作为受益人,“一旦犯病以后完全适用”。

但无论应用于哪个群体,金锦萍强调,难点依然在中间环节,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她建议,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试点,拿出一部分资金打造服务平台。“提供这些服务和平台以后,能撬动大量的个体的家庭的财产进入到助残和养老里面,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以小博大,对财产规划的更好”

“逐渐这个模式能够在我自己有生之年能用上,我自己给自己设立一个信托,这样对孩子也是一个很好的帮助,减轻他的压力。”她说。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