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早该了!
文 | 颖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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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一个日趋刺耳的词语。
它所指事件的恶劣程度,不亚于成年人所为,却往往因“未成年”三个字,落入无可奈何的结局。
这两年,陆续有专家和媒体呼吁,不该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的“免罪牌”。
5月10日,据广州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下调至13周岁。
也就是将《刑法》中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伤人、抢劫罪等,应负刑事责任”,放宽至“13-16周岁”。
借助法律的威慑力,将罪恶的源头扼杀在摇篮内,的确是一个好建议。但有反对的声音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个案,针对个案修改法律,将让整个群体失去保护。
难道,要等未成年人犯罪上升为普遍现象,才讨论解决方案吗?
未成年人犯罪,更令人痛心和愤怒。/图虫创意
“我不敢相信,
眼前的小孩竟如此暴戾”
近年间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说出来能把人气得头顶冒烟。
2018年,湖南省,年仅12岁的六年级学生小吴,举起家里的菜刀、对着亲生母亲连砍20多下,导致她当场身亡。
据亲属透露,小吴经常问母亲要钱买烟,倘若被拒绝,就会与她吵架,甚至出手打人。
而这一次,他起了杀心。
小吴的外公说,女儿(小吴母亲)偶然发现,家里存放的4包香烟被小吴偷偷抽完,一气之下用皮带抽打了他。谁知,小吴直径走入厨房、拿起菜刀,毫不犹豫地砍向自己母亲,“她的双手被砍下,头皮血肉模糊,脖子处有一道很深的伤口”。
挺悲哀的,一个12岁的孩子,在香烟与母亲之间,选择了前者。/封面新闻视频截图
面对警察,小吴只说了两句话——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故意杀害至亲之人、手法残忍、毫无悔改之意,于情于理,小吴都该接受法律的严惩。
结果却是,因为案发时小吴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的第4天,他被释放了。
毛骨悚然的是,他坚信自己还能回去上学,因为他已预知这个结果,“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呀”。
小吴被释放后,曾想继续回学校上学,但遭到其他学生家长的反对,理由是“很害怕,杀了人就这么放出来了”。/新京报视频截图
同年,也是在湖南省,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小罗,在向父亲要钱去网吧被拒绝后,举起铁锤,一下、两下、三下……先后将父母锤伤致死。
小罗在逃逸两日后被捕,却也因未满14岁,被认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的亲戚表示:“(小罗)可能会被送到收容所接受教育。”
犯案后立刻逃逸,也就是说,他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错的。
但他依然没有放下手中的铁锤。而锤杀双亲的代价呢?只是“接受教育”。
悲剧已经过去3个月,墙角的血迹仍清晰可见。/看看新闻视频截图
2019年,辽宁省,13岁男孩蔡某将一名10岁女孩带到家中,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遭拒绝后,蔡某恼羞成怒,将她杀害并抛尸在住宅楼下的灌木丛中。
结果如前两桩案件——蔡某未满14岁,只是被判收容教养3年。
这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女童才10岁,她还有数年的快乐未曾享受。/红星新闻视频截图
庭审结束后,女孩母亲说了一句话:“女儿死得如草芥。”
死如草芥,被小吴砍杀的母亲、被小罗捶死的父母,何尝不是。
如果说,面对成年杀人犯,我们会感到愤怒;那么面对未成年人罪犯,我们则有更多的痛心、不甘、惋惜与愤懑——
因为我们知道,前者一定会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后者不一定,甚至还有可能逍遥法外。
即便这群营养摄入越来越丰富的未成年人,有些具备与成年人相当的力气、具备相对独立的判断能力、认知能力,却因“未成年人”身份,无视法律、肆意妄为。
据中国商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相比20年前提早了2-3岁,这一低龄化趋势仍在扩大;大众日报表示,这一群体在犯罪过程中,还出现了成人化、暴力化倾向。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2017年间、该庭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14-16岁犯罪人员占14.96%。
据《中国教育报》统计,2017-2018年间,校园欺凌事件学段是初中,意味着欺凌者和受欺凌者,都是12-15岁的未成年人。/《中国教育报》
过去我们需要提防的未成年人,多数是16、17岁的“半大人”;如今竟连13、14岁的“小孩子”,也令人不敢轻信。
我们还哪敢让他们接受“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提前,
已是事实
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争议主要围绕两点——
在铺天盖地的新闻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似乎占比很小,我们有必要为“小概率”事件修订法律吗?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对此态度明确,他201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部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司法体系阻挡在外,很大程度上掩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状况。”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数量少得不值一提,而是因为披露得少、大众不知情。
错觉的根源,是我们判断未成年人犯罪能力的标准,仍沿用自1997年《刑法》。
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2015)》,光是在2002-2012年的10年间,我国城市男性儿童就长高了2.3cm、体重增加3.6kg;城市女性儿童长高了1.8cm、体重增加2.1kg。
再看2020年,与1997年相隔23年,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差距就更大了,以前那套逻辑,自然不再适用于当下。
营养好了、运动也多了,如今的未成年人,每一个都身强力壮。/图虫创意
这也引起了另一点争议——如何断定13岁的未成年人普遍早熟,并具备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实际上,在2017年,当《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由10岁降至8岁时,已间接证明了这种现象。
据人民检察杂志,下调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较为符合目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实际状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意志能力。说白了就是,能否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预知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
既然“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已付诸实施,那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提前,也是既定事实。
13岁蔡某在杀害10岁女童后,竟两次返回事发地点,故作关心地与女童父母攀谈,并若无其事地录了一段现场视频、发到社交平台,配文“小孩死了,让那个人扒光,给杀了”;
当被列入嫌疑人名单时,他在班级群表示自己很害怕:“我还不知道那块有人,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
如果他一开始不知道杀人是错误的,看到警察和慌乱的人群,也该明白自己行为的恶劣性了。但他却将自己伪装成一名“楚楚可怜的路人”,甚至渴望通过骗取同情,为自己脱罪。
细思极恐。
故意杀人后,还笑嘻嘻地与被害者家属聊天。这种变态杀人狂魔的电影桥段,竟出现在现实中,而且主人公是一名13岁未成年人。
近年来,大众对“未成年人犯案后逍遥法外”现象的谴责声,也越来越大。
今年5月,凤凰周刊发起“你同意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吗?”投票。
3.4万参与者中,有2.3万人选择“同意”,占比67.6%;有8997人选择“应取消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占比26.5%;选择“不同意”或态度中立的人,仅占5.9%。
2019年,头条新闻就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后,仅被收容3年的处理结果,以投票形式征集网友看法。
在51.6万参与者中,有31.5万人认为“犯罪与年龄无关”,占比61%;有17.8万人认为“应适当降低年龄限制”,占比34.5%;认为“属于特例”及无看法的人,仅占4.5%。
也就是说,多达95%的投票者,都认为“未成年,不应该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我相信有99%的人都善良淳朴,但无可否认,剩下那1%曾出现犯罪的念想和并具备行动能力,“必须让他们接受对等的处罚”已成为舆论共识。
投票结果,足以反映民众的愤怒。/新浪微博截图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既响应民意、有效降低相关案件发生率,又符合这一群体犯罪低龄化的现状,是顺应社会快速发展、物质文化水平提高而出现的调整方案。
这种方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早有先例。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显示,有多达72%的国家或地区将刑责年龄定在14岁以下,更有28%的国家或地区的刑责年龄为7岁。
就具体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言,瑞士、新加坡是7岁,墨西哥、菲律宾是9岁,英国是10岁,土耳其、荷兰是12岁。
种种现象和数据,都督促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迈出下调的第一步。
修订法律,并不是问题的结束
这只是最简单粗暴的一步。
毕竟犯罪者与刑责,不能只是因果报应的关系——
单凭“一命抵一命”的逻辑解决问题,也太不把人文主义放在眼里了。
前不久热播的台湾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一名年轻人闯入电影院,举枪扫射,造成轰动一时的“无差别杀人案件”。
当民众愤怒地高喊着“立刻将他处死”时,一名律师主动为年轻人辩护,并数次帮助他的家人。
集体性谴责能指出问题所在,但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与恶的距离》截图
律师并非如大家揣测的“为了成名,丢掉良心”,而是想延后死刑执行日期,以便有更多时间寻找杀人的真相——
为什么犯罪?
犯罪的原因是否有普遍性、代表性?
我们能否通过社会关怀等途径,预防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探讨这些问题,是我们在修订法律后,需要迈出的第二步。
如剧中的律师所说:“与其满足民意去杀死一个人,不如好好了解这个人,是如何走向犯罪的。”
“如果这件事情,不去试着找出答案,试着去预防,这类事件在世界各个角落每天都在上演。”/《我们与恶的距离》截图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家庭。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部分城市的比例甚至高达63.89% 。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监管力度,并给予更多关怀?我国有很多正在实施中的方法,如广东省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的对象是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等等,将分别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监护。
我们更可以在未成年人陷入困境之前,就施予帮助,而最有效、最便捷的办法,也许是爱与关怀。
例如,当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监护人失职、侵害未成年人时,可及时向上汇报、插手处理;社区、街道定期对特殊家庭监护情况的进行评估、跟踪,掌握未成年人的动态。
或许,我们能通过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树立正向的三观,让社会上不再出现第二个小吴、小罗和蔡某。
“当一个人知道自己正被世界温柔以待,是否也会对世界好一点?”
“解决伤害最好的方法,是善后跟预防。 ”/《我们与恶的距离》截图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虽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案,但它是最基础的方案。
我希望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严惩,也希望每一次惩罚,都是最后一次——
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
参考资料
[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可否降至13岁?|大河网
[2] 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办|华律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4] 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问题与对策|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5] 防范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心痛更要行动|新华社
[6] 家庭监护缺失可由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羊城晚报
[7] 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争议依然针锋相对!|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