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编辑】:刘少云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当下自中央到各省市级政府都在强调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排忧解困,大开方便之门。某地营商环境效果如何,我们可以从当地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时长来进行分析,根据世行对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评判标准,在一定意义上,办理破产案件的效率直接能体现某地营商环境的优劣。
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未对破产案件的审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某些特别的时间节点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事项有详细规定,我们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长来分析。
《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院在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应当在25日内发布公告,同时起算债权申报期限(最长是90日,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个半月),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一债会。这样算来,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后,最长应当在130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如果某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长于上述期间的,法院所在当地的营商环境估计还需要加强超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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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与破产审判案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加快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高占位,而完善破产审判又能够让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相辅相成。我国紧抓营商环境,大力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水平,都是源于世界银行的评比报告。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
也就是说,世界银行给一个国家(专业点叫“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打分,破产指标中看债权的回收率和破产法制度的完善程度。就债权回收率这方面,我国是比较弱的,我们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长、成本高,最终把很多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都搞清算了。据世行的评估结果来看,我们的破产成本为22%,100块钱至少22块钱用于处理破产了,远高于其他很多国家的9%,是我们邻国韩国的6~7倍;时间成本是一个案件平均要花一年7个月,我们是世界上时间最短的爱尔兰的四倍;债权人的回收率是36.9%,100元只能回收不到37块钱,世界上是排头几位的日本达到90%多,我们连日本的一半都达不到。在法庭受理、裁决和执行的时间方面,我国的指标是496天,而全球的最佳实践者新加坡是164天,我国改革的目标是要把它压缩在200天以内。
各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近年来,各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企业发展推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各项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发布《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
在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各省份也推进制定地方性营商环境法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2018年7月4日)
(二十一)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审理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培养。(牵头单位:省法院;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2020年5月13日)
25.提升破产办理质效。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等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至3年。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8年9月5日)
(四)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助力提升破产法治化水平,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机制,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9年4月2日)
3.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和人身财产权,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破产制度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执行难、破产难”问题。
-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2018年11月05日)
22. 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审理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培养。〔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一般来看,进入破产审判阶段的企业,基本是经济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加快破产审判,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将不良企业尤其将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市场,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再生重建焕发生机,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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