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亲生女儿应该如何量刑呢?我们这边通常是判10年左右。但最近,亚马来西有一个禽兽性侵亲生女儿,被判了428年,更重要的是,还有240下鞭刑。
先不说这428年要转世投胎多少次才能执行完毕,就说这个鞭刑,那可恐怖了。
第一鞭下去臀部泛白,第二鞭下去皮开肉绽,第三鞭下去血肉模糊……
240鞭下去,就算是铁人都能打得他冒火星啊。鞭刑属于肉刑的一种,包括但不限于鞭打、砍脚、绞刑、阉割、刺字等等。
看到类似字眼,总有一种穿越到封建时代的感觉,为什么现代社会还有这些东西呢?
实际上,目前依然保留鞭刑的国家并不算少。随手数一数,有阿富汗、伊朗、文莱、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博茨瓦纳、尼日利亚、新加坡等等。
但细数起来,这些国家保留鞭刑的原因各不相同。
比如马来西亚和文莱,他们之所以保留鞭刑,主要是宗教因素,这个比较敏感,我们就不展开了。
而他们的邻国新加坡之所以保留鞭刑,主要是受到前宗主国英国的影响,这点可以着重讲讲。
以前的英国很崇尚肉刑,所以在新加坡也推行了这套机制。
后来,英国人觉得自己是文明人了,就慢慢废除了肉刑,不少殖民地也跟着废除了肉刑。但新加坡没有废除,因为他们出了一个名叫李光耀的人,觉得肉刑很好,所以保留了下来。
李光耀被称为“新加坡国父”,是有小部分马来人血统的华人,读书的时候因为迟到,被老师当众打了三鞭。
因为是学生,所以老师没怎么用力,李光耀也不觉得疼,但是觉得很羞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按在凳子上打屁股,颜面何存啊?
从那以后,李光耀上课就再也没迟到过,因为他不想再吃鞭子了,这件事情也让他记了一辈子。
后来,李光耀成为新加坡立法院的议员,负责法律制定这一块。
当时的新加坡治安问题一大堆,但大多不是恶性案件,都是什么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坑蒙拐骗之类。
对付这种罪犯,如果只是简单地抓住扔进监狱,显然没什么效果,毕竟监狱里各个都是人才,讲话又超好听,早就把监狱当娘家了。但这种罪犯也不适合重判,不能说偷个东西判十年,家暴一次直接死刑,这种法律实施个几年,社会上就没人了。
李光耀突然想起,自己小时候挨过的鞭刑,觉得这种刑罚很适用于这类“重判不合理,轻判没效果”的罪行。
既然不能重判,关监狱又不痛不痒,那就好好地当众抽一顿,让他名誉扫地,然后老老实实地趴着养伤去,顺便反思己过。
当李光耀在立法院提出这个观点之后,不少人反对,认为英国都废除了,我们再用这种酷刑,会给人一种野蛮的感觉。
这时候,李光耀的大佬气质展现得一览无遗:就这么办,出了问题我兜着!
你还别说,鞭刑是真的好用,各种轻微犯罪率直线下降。当时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两拨人聚众斗殴,17个头头被警察抓起来公开处以鞭刑,打完以后送进同一家医院养伤。住院的时候,17个头头还咬牙切齿地怒视对方;两周之后他们集体出院,却好得像亲兄弟,据说还有两个人结成了亲家。这下,李光耀更坚定了:具体国情具体分析,咱新加坡就是离不开鞭刑,必须大力推广。后来,李光耀成为总理,一边大力发展民生经济,一边用肉刑震慑不法分子,逐步为新加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就我个人认为,鞭刑还是有可取之处的。首先,它的侮辱性极强,有羞耻感的人被当众处刑过后,恐怕他会终生患上鞭刑PTSD,再也不敢以身试法了。
什么老赖啊,喜欢碰瓷的啊,脾气暴躁整天惹事的啊,吸毒的啊……直接按在地上给他几鞭,你看他下次还敢不敢继续嚣张。其次,遇到更严重的犯罪,比如拐卖人口、性侵、诈骗、传销等等……除了判刑之外,再给他来个几十鞭,让他蹲在监狱里养伤,也算是给了受害者一个交代。
北欧那帮国家,为了强调所谓的“高福利”和“人性光辉”,不但废除了死刑,还把监狱建得像五星级酒店一样,这就属于本末倒置。监狱和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用来惩罚破坏社会规矩的恶人,让遵纪守法的好人可以活得更舒服。
所以在考虑福利待遇的时候,本来就不该考虑恶人:你有本事欺负人,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小孩子犯错都要挨罚,更何况是成年人呢?
就像开头说过的那个性侵女儿的禽兽,这种人就活该被鞭子抽,抽得他半身不遂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