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申请破产躲债?新加坡公司破产生不如死
最近贾跃亭申请破产的消息喧嚣尘上,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评论也是看法不一。实际上,国内对于破产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但其他地区对于破产的法律规定,已经十分成熟。新加坡在历史上与香港一样,曾经作为殖民地存在,因此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美法系。在新加坡独立后,英美法系中常见的“破产”制度,也顺理成章的沿袭至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中。但新加坡良好社会风气的建立,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对于公司破产后的责任追究,更是达到“严酷”的程度。但对于社会诚信重诺环境的建立,却也起到积极作用。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和大家说一说,新加坡公司破产制度。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新加坡公司破产界限被指定为:无法偿还的债务超过1.5万新币,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被宣布破产,绝不意味着可以逃避债务。相反,在新加坡被宣布破产的,意味着长时间的痛苦。一旦被宣布破产,该破产人士的财产就将由法定破产管理人接受,其名下所有财产将不再受自己支配。当然,新加坡法律也不会把债务人逼死,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就打了水漂了。
依照新加坡法律规定,破产人士的资产,除了以下3类,都将被变卖用于还债,这3类资产为:
1.生活必需品,包括政府组屋(政府兴建的低价公益房屋)。如果债务人拥有的组屋还在还贷,由于破产人士信用清零,因此银行仍可能强拍组屋。其所拥有的保险,只有受益人为破产人士的配偶或子女,才能受到保护,否则也必须变卖还债。
2.必要的谋生工具。
3.以信托人名义替他人代持的资产。
且破产管理人有权追溯一定时间内(2~5年)发生的财产转移及支付行为,以避免出现债务人转移资产后宣布破产,以逃避债务责任的情况。
这些是对已有财产的处置行为,你以为这样就完了?然而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宣布破产后的收入,破产管理人也有权进行处置。破产以后,破产管理人会根据债务的金额、破产人士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情况,制定一个目标偿还金额。其所有银行账户都会被关闭,法院会为其开设一个独立的储蓄账户,这个账户是用来储存破产人士可能收到薪水。为什么是“可能”呢?我们后面会说到。
这些人不能经营任何事业,但可以进行工作。破产人士的收入会被破产管理人专门划拨一部分,给破产人士做平时日常支出之用,其余的部分则被用于偿还债务。
而破产人士的生活支出也被严格限制,其中包括:
1.不能乘坐出租车(你没看错,不准坐出租车!)。
2.在餐厅就餐(你也没看错,不准下馆子!)。
3.购买高端配置的电子产品(这个比较正常,高端电子产品都不便宜)。
对于破产人士的额外收入,无论是赠与还是遗产,都会被强制用于清偿债务。同时,破产人士还会受到人身权利的限制,包括:
1.未经破产管理人,或者法庭的许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2.未经破产管理人允许,不得参加、或继续参加诉讼。
3.不能担任公职(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公职人员工资高的离谱!)。
4.不能从事特别规定的职业(如金融、律师、医生等)。
5.不能申请任何金融融资工具,包括信用卡,贷款等(个人信用被清零,当然不能贷款)。
6.出国旅行需要提前申请(通常来说,新加坡这地方,随便哪个方向走不远,就出国了。至于旅游,先把欠的钱还了再说吧)。
然而到这里,事情还没结束!整个社会对于破产人士是存在歧视的,一般的公司也不可能雇佣破产人士,这就是之前说的“可能”产生的薪水。而且新加坡不存在自动解除破产,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解除破产的申请。解除破产通常有3种方法:
1.破产后3-5年内,还清目标偿还金额,债权人不表示反对解除破产。
2.破产后5-7年内,还清目标偿还金额,债权人表示反对解除破产,但被法庭驳回。
3.破产后7年以后,未还清目标偿还金额,债权人表示反对解除破产,但被法庭驳回。
如果破产管理人制定的目标偿还金额已经达到,则该破产人士的破产记录,会在解除破产以后,继续在破产公示记录中保留五年。五年以后破产记录从公示数据库中删除。如果目标偿还金额未达到,则破产记录会永久性保留供公众查阅。
当破产状态解除后,之前的全部债务尚未还清的部分一并解除。新加坡允许在完全偿还债务以后申请取消(Annul)破产状态。取消了的破产状态会被立即封存,也不会再影响破产人士未来的生活。
而想要避免破产的其他方法,那就只有1项:还钱!
1.立即偿还债务。
2.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一个可行的偿还方案。
3.申请资产代管人,由主动指定的第三人负责安排安排偿还方案,并获得债权人的许可。
由此可见,国内对于破产制度的全面建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如果您对注册离岸公司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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