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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天下:惩戒“熊孩子”应明确细则

据报道,《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于近期结束,但围绕教师的惩戒权到底如何使用问题,还是不停地被热议。

教师应不应该惩戒学生,目前不缺乏共识。教师享有惩戒权,目前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不过,老师在何种条件下如何惩戒学生却很难把握。因此,多数教师在违规学生面前,多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明哲保身策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加以惩戒,不及时纠正错误,一旦养成坏习惯,将对其健康成长带来巨大隐患,甚至有可能导致犯罪。

在国外,如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研究投入很大,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在新加坡,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在日本,老师打学生,学生不敢反抗,家长支持老师严格管理学生,甚至是体罚。由此看来,教师的适度“惩戒”实属必要。

然而,惩戒学生必须明确标准,尤其要处理好“惩戒”与“惩罚”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把惩戒变为惩罚,惩戒不仅要实现有法可依,还是进一步细化惩戒规则。现有的教育法、教师法或义务教育法中尚无明确细则。因此,教师惩戒学生不缺共识只欠细则,希望类似广东这样的条例出台后,能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为教师惩戒行为提供具体的可供参考的行为标准。有了细则,就有了依据,教师就可以按照细则放心地惩戒那些让人头疼的“熊孩子”。(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