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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练船设教习四员,另设正教习一员,由该船管驾官兼任。身为船主即为一船领袖,当能知晓一应号令、布署、攻战、守御及驾驶、绘算、御风应变之术。应与枪炮洋教习随时留意枪械、鱼雷、水雷各种新出军械理法原委并施放、抵御诸法。应与帆缆洋教习讲求御风操纵、临敌处置、攀登、升降、修治诸法。应与测算洋教习讲求算术、格致、天文、风雨、测绘诸学,及各国水战故事。管驾官当随时酌定洋教官教习功课内容,约束教习悉心教授,诸生用心听讲,以使尽传所学。 一、练船停泊津沽教习时,船上学生由水师学堂总办照料管束。练船出海后,船上学生应由水师统领节制调遣。
一、学生上练船之日起,原经光绪十年九月大考名列一等者,按月发给赡银十八两。二等者十六两,三等者十四两,伙食资费悉在其中。按月扣建如例。光绪十二年春季大考后,学生上练船月赡银照此发给,秋季大考后赡银之数再行酌定。
一、学生在船月赡银中每名每月扣除伙食银四两,以便厨役公同料理备办,厨役务当保证学生三餐洁净整齐,此事仍由管驾官随时查察。三餐之外,诸生不得自行在舟中烹煮或采买酒食饮宴,违者由管驾官惩处。
一、学生初上练船,当先赴庙岛、威海、旅顺、大连湾等口澳,于僻静水面练习,俟二三月后,帆缆技艺渐趋成熟,方可驶出洋面,试验风涛。
一、练船出洋操练共需六次。先由沿海周历七省各口岸及一切形胜、海澳,次往附近属国及东洋各口岸。其南往北返,视冬夏而定。如学生本年五月登船,则先往威海或大连湾操练,至八月底帆缆技艺已熟,即出洋训练。第一次当于九月初旬起,至光绪十二年二月末,赴浙江、福建各口岸周历。三月初旬回津,返学堂大考。第二次当于光绪十二年三月至八月,往奉天、朝鲜及永兴湾、海参崴、黑龙江、库叶岛各口岸周历,九月回津大考。第三次当于光绪十二年九月至十三年二月,至广东、海南各口岸,及海防、西贡等处,三月回津大考。第四次当于十三年三月至八月,再往朝鲜东西南各口岸,及日本长崎、下关、对马等处周历,九月回津大考。第五次当于十三年九月至十四年二月,往新加坡、槟榔屿、暹罗、缅甸各港口周历,三月回津大考。第六次当于十四年三月至八月,往日本西南各港口周历,九月回津大考。所历各洋面、口岸,学生当仔细考察经纬度数、沙线浅礁、山海形势,默记炮台营垒,何处为要,何国布置得法,何国次之,逐一日记详录并绘图。俟船回津,呈中堂查核,其图、记最详晰者当予重奖。
一、练船三年巡练,周历亚洲各口后,当往泰西及美洲各国游历,或遴选学生送往西国水师学堂肄业,以期精益求精。或分派入各舰练习。届时应由练船管驾官与水师统领详细会商,禀明中堂察夺。
一、练船出洋游历时间,练船驶行情况,洋教习教课用心与否,学生人等操练勤懒如何等,由管驾官随时禀报水师统领及学堂总办,并转禀中堂察核。
一、练船每日课程、操作食息时刻,由管驾官制定,悬牌晓示在船人等遵循。
一、学生在船,各领日记簿一本,凡晴雨阴汛形胜礁沙,及所做何事,所学何书,按日登记。每礼拜日送交管驾官校勘,回津大考之时呈中堂查阅。
一、练船之旨首在教战,诸生谙练驾驶以外,历练海上之时,应与各国兵轮会操。无论何国兵轮,均应驶往观其操练。如遇两国水师交兵,亦应驶往观战,以练胆气于实境,以观其阵势离合变化之法,攻守胜负之由,均应随时日记详录。
一、练船专为水师教练人才所设,所有他项官差一应免除,以免旷废时日,耽误其教练操作。
一、学生在船练习未满期限,经委派充各船大、二、三副等职,视学业所专准予。
一、练船出洋返津,春季大考由中堂亲临阅视,秋季大考由中堂委专人阅视。大考所得分数为全数四分之三分以上者列一等,四分之二以上者列二等,四分之一以上者列三等。大考过后,是否酌派数船与练船在海口合操,由水师统领禀请中堂裁定。
一、学生考试成绩一等第一名者,赏银二十四两,二、三名赏银二十两,四、五名各赏银十六两,六名至八名各赏银十二两。
一、一等学生大考后复列一等者,其赡银加二两。如一等学生降至二三等者,即按二三等支给赡银,惟前次曾因连次列一等而获加赡者,仍按其数照支,如下次再列下等,则扣除加赡,以现时等级支给赡银。
一、学生在船练习期满,经中堂考验,如尽得各教习所传,负有劳绩,将来堪当水师将领者,分别奏奖,以昭激励。
一、练船无论停泊中国、外国口岸,在船学生当恪守所职,不得擅自上陆。如礼拜日停操后,非当值事者欲上陆,需经管驾官许可后方可离船。在其当值时间之前必须回船,如当日无当值之事者,则于日落前必须回船,不得在岸上住宿,违者惩办。
一、船至各处口岸,管驾官、华洋员弁可酌带学生上陆,游历厂坞台垒等处,诸生应着号帽号靴号衣裤,一律整饰,言语举动一律端庄,以达至仪表肃然、观瞻雄壮。所到厂坞规模情形,至回船后亦应日记详载。如未经管驾官派遣带领,不得擅往。
一、学生如病,禀请管驾官,经医生验明属实,准在舱休息。如有捏造,立予惩责。
一、学生在船如遇年节,水师各船一律停操,惟应照常轮流值更,如有事上陆,当照礼拜日告假之例。练船回津大考时,如眷属在津寓者,考时候准放假三五日归省父母,不得逾期。
一、学生在船日用茶叶、洗衣之资均由学生自备。至盘碗匙筷等件,练船所备办者,实数报销,应责厨役、听差人等小心照管,如任意糟蹋,当罚其照赔。
一、练船应配医生一名,为在船学生人等诊视疾病,即如威远号搭乘之医生者。出洋之时,该医生应将应用药材开单预交管驾官备办,据实开报。
一、练船乃讲武之地,须照军律行事。如遇婚丧之事,只能免操十四日。在船守制之时,准其乘暇请假远离,惟不得有误练船出洋之期。
一、学生上船出洋,万一积劳成疾不幸病故,殡殓等事由管驾官妥为办理。如在外国口岸病故,其棺柩可交由邮船先运上海,管驾官当将邮船船名、船期电报水师学堂总办,中堂,转禀上海招商局派人暂为照料安放,一面知会该亲属赴上海领回。照闽厂学生出洋病故之例,酌发一年赡银并恤银三百两。其在中国口岸病故者,管驾官当选派诚实水手一名,护送棺柩搭乘招商局轮船,至本籍口岸,交由该家属领回,发给半年赡银并恤银一百五十两。前项殡殓及运柩川资,由管驾官、水师统领禀请中堂报销。
一、学生在船如因操作受伤残废,经医生验明,确属不治者,酌发恤银一百两,以示体恤。如尚能在岸供差者,移送水师统领、水师学堂,酌派差事。
一、船在中国口岸,学生疾病沉重,经医生验明,须回籍调治者,准其请假,派诚实水手一名送回籍,发给川资药资。病痊即来津,听候上船,不得藉延至于干咎。如回籍后死去,其家属将日月报知水师学堂,查察属实后,酌给恤银五十两。如家属捏报,即行文本籍地方官严格追究。如船在外国口岸,路途遥远,学生病重,难以辗转回华,管驾官应随时察看,酌情安排上陆妥为医治。
一、威远练船其船上原定公费并大、二、三副舵水人等仍照水师向章办理。
一、练船出洋巡历之期将至,视此次往返程途几何时间,要薪水赡银辛工口粮煤价杂费等项银两若干,由管驾官先期估计详禀中堂,海防支应局发给领收。
一、练船支发所领薪水等项,及途中添购煤炭绳索器具用物,并一切学生杂费,管驾官应按月据实详细造册记录,俟回津时并华洋购物单禀呈中堂、海防支应局核销。
一、练船旗帜及舵水人等号衣等件均照水师向章办理。其学生初上船时,学堂已发夹呢号衣各两套,单羽毛号衣各一套,布号衣各六套,嗣后如有破损需要更换,由管驾官验明裁夺,报水师统领核定。
一、船上旗帜号衣关乎军容整肃,所有在船学生舵水人等均应多加爱惜,不得漠视官物损坏。
一、练船进口出口雇用引水,仍照水师向章办理。凡港道变迁者,只准报销初次进出引水银两。外国港口引水银两准予报销。以示区别。
一、学堂在学生上船之际发给携带仪器、书籍、画具等件,及练船随时购给学生应用一切书籍等件,学生均应加意爱惜,管驾官随时稽查。如有任意损坏、故意遗失者,有其赡银中扣除购买赔偿,学生在练船中应用书籍笔墨纸张等项,随时实支实销。
一、学生在船,无论华洋境地,一概不准吸饮烟酒,不准赌博唱曲,不准观看小说杂书,违者惩责。
一、学生在船,舵水人等当严分上下等级,不得任意轻慢。倘有前项情事,学生禀请管驾官分别惩办,不得擅自殴打。
一、学生在船如顽梗不遵约束,懒惰不知用功,无上进之志,虚耗国用者,由学堂委员严重惩责。倘犹不知悔改,即禀请剔退。在中国口岸剔退者,回籍川资由该生自办,在外国口岸剔退者,练船暂借川资,勒令回华,并将详情行文报知水师学堂及该生本籍地方官,责该家属赔付历年所领赡银饭钱并所借川资银两,以此儆效尤。
一、练船设厨役二名,专供料理学生饮食所设。理发匠一名,听差四名,悉专为学生所设。该人等月给辛工银六两。
一、船上无论中外人等,均不准携带眷属在船居住。
一、俟以上各条办理渐著成效,当摘要奏明立案。倘尚有未尽事宜,由水师统领随时续陈示请。
光绪十一年(1885年)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