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明才。(海峡时报)
(新加坡10日讯)28岁青年涉及在阻断措施期间没戴口罩持两把刀外出、并挥拳伤人,昨早左手包扎面控。
被告余明才(28岁)共面对3项包括持有危险武器、蓄意伤人与项触犯冠病19(临时措施)法令的控状。
控状显示,今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随身携带两把长约12公分的黑色刀具与绿色弹簧刀前往牛车水水车路第333座组屋一带,他外出时并未佩戴口罩。
被告之后动手伤害一名男子,挥拳击中对方右脸造成轻微红肿。
持有危险武器若罪成则可被判不超过3年监禁,以及不少于6下鞭刑,蓄意伤害他人若罪成,被告将面对的最高刑罚是两年监禁,或罚款5000元(约1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昨早身穿黑色上衣、左手包扎绷带出庭面控,他表示希望向刑事法律援助计划(CLAS)申请义务律师为自己辩护,案展下月7日过堂,目前以5000元(约1万5000令吉)保释在外。